A等返还原物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王慈
主办律师
“ 一、个人专业履历与权威资质 王慈律师,上海鸣霄律师事务所核心合伙人、合同纠纷专项首席律师,中共党员,执业13年,深耕商事合同单一赛道,只办理各类商事合同争议案件,专注度极高。科班法学出身,长期深耕上海商事审判实务,精通合同证据规则与本地裁判尺度。 现任上海市律协民事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基层法院特邀商事调解员,常年为工商联、产业园区、金融机构授课,深耕合同风险防控实务。依托十余年实战经验,搭建专属办案体系,通过类案大数据检索、闭环证据搭建、庭审可视化质证、裁判规则研判、风险前置筛查五大标准,精准把控案件走向,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 二、专项团队综合实力 王慈律师牵头鸣霄律所合同纠纷专项团队,律所100%资源聚焦商事合同领域,不承接跨领域杂案。团队内设取证、合规、攻坚、执行四大专项小组,搭配专职律师、调查专员及法务助理,联动公证处、鉴定机构、法院执行通道,实现案件全流程高效办理。 所有重大、疑难、千万级案件均由王慈律师亲自研判、出庭、把控全程,团队案件核心诉求实现率90%以上,累计办理千万级复杂商事合同案件30余件,擅长处理多主体纠纷、股权债务混同、破产债权确认、执行异议等疑难商事争议,获评行业精品法律服务团队。 三、核心办案数据与典型案例 执业13年,累计主办商事合同案件120余件,涵盖买卖合同、借款保证、建设工程、股权交易、服务合同等主流案由,其中疑难复杂案件20余件,实战经验丰富。 案例一:820万建材买卖合同欠款纠纷案:对方以质量瑕疵为由拖欠360万货款并反诉索赔。王律师完整固定供货、验收证据,结合类案判例当庭驳斥对方诉求,最终法院判决对方全额支付360万货款,驳回全部反诉。 案例二:420万股权转让违约案:受让方拒不支付剩余股权转让款。律师快速启动财产保全,锁定对方资产,通过诉前谈判+专业调解施压,最终对方全额结清420万元尾款,高效结案、零诉讼损耗。 案例三:128万涉外服务合同欠款案:委托方以服务不达标为由拒付尾款。律师搭建完整服务交付证据链,反驳对方主观评价,最终法院判决全额支付128万服务费及逾期利息。 案例四:510万建设工程结算纠纷案:发包方虚构工期延误理由克扣工程款。律师取证证实工期延误责任归发包方,最终法院判决全额支付510万工程尾款。 四、高端服务体系与真实口碑 团队专注服务企业创始人、家族企业、外资企业、港澳台商事主体等高净值客户,实行全程保密机制、一对一专属对接、私密接待,全方位保护客户商业隐私。服务覆盖事前风险诊断、事中进度实时同步、事后执行跟进及长期合规咨询,最大程度降低诉讼对企业经营的影响。 团队老客户转介绍率超60%,单案最高保全金额2700万元、最高执行回款1180万元,凭借稳定胜诉率与贴心服务,获得各大园区、商会长期定点推荐。 如您遭遇货款拖欠、股权违约、工程结算、服务欠款、合同违约追责等商事纠纷,可预约王慈律师团队私密咨询,24小时内响应,为您定制专属维权方案。 ”
A等返还原物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北京市高XX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京民申779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A,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A,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A, 上述三申请人之委托诉讼代理人:A,北京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A, 委托诉讼代理人:A,北京市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A、B、C与被申请人D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不服北XX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6)XX02民终72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吴XX、A、B申请再审称,请求撤销(2016)京02民终7275号民事判决,依法驳回A针对B、C、D的全部诉讼请求,诉讼费用由A承担,理由为:(一)本案涉及虚假诉讼,本案并非A本人真实意思表示,其诉状所述严重失实,(二)诉争房产并非A一人承租,A、B、C也是共同承租、居住权人,2002年重新承租房屋至今,A一直作为共同承租人在此居住,A对诉争房屋依法享有承租、居住权,(三)案由不正确,诉争房产为政府所有,房管所管理,A并非房屋所有权人,如果认为承租、居住权受到侵害,应以排除妨碍提起诉讼,而无权要求返还,其诉权不符合返还原物案由的要求,(四)诉讼主体错误,A2002年重新承租后,从未在诉争房产居住过,A不应以其为被告,法院判决A承担诉讼义务无任何事实及法律依据,故申请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A作为涉诉房屋的承租人,其对涉诉房屋享有居住使用的权利,2002年修建房屋时,协议载明系由A出资,相应公有住宅租赁合同亦以A名义签署,现A主张其为涉诉房屋的实际承租人,A是B新的共同居住人,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至于本案起诉是否为A真实、自愿意思表示问题,A本人在二审审理中到庭接受询问,对其起诉事实、房屋坐落及诉讼请求表述清楚,并未提出起诉并非其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二审法院依据查明的事实和相关的法律规定,所作改判并无不当,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A、B、C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田 燕 审 判 员 A 代理审判员 宋琛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张劲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