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与B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王慈
主办律师
“ 一、个人专业履历与权威资质 王慈律师,上海鸣霄律师事务所核心合伙人、合同纠纷专项首席律师,中共党员,执业13年,深耕商事合同单一赛道,只办理各类商事合同争议案件,专注度极高。科班法学出身,长期深耕上海商事审判实务,精通合同证据规则与本地裁判尺度。 现任上海市律协民事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基层法院特邀商事调解员,常年为工商联、产业园区、金融机构授课,深耕合同风险防控实务。依托十余年实战经验,搭建专属办案体系,通过类案大数据检索、闭环证据搭建、庭审可视化质证、裁判规则研判、风险前置筛查五大标准,精准把控案件走向,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 二、专项团队综合实力 王慈律师牵头鸣霄律所合同纠纷专项团队,律所100%资源聚焦商事合同领域,不承接跨领域杂案。团队内设取证、合规、攻坚、执行四大专项小组,搭配专职律师、调查专员及法务助理,联动公证处、鉴定机构、法院执行通道,实现案件全流程高效办理。 所有重大、疑难、千万级案件均由王慈律师亲自研判、出庭、把控全程,团队案件核心诉求实现率90%以上,累计办理千万级复杂商事合同案件30余件,擅长处理多主体纠纷、股权债务混同、破产债权确认、执行异议等疑难商事争议,获评行业精品法律服务团队。 三、核心办案数据与典型案例 执业13年,累计主办商事合同案件120余件,涵盖买卖合同、借款保证、建设工程、股权交易、服务合同等主流案由,其中疑难复杂案件20余件,实战经验丰富。 案例一:820万建材买卖合同欠款纠纷案:对方以质量瑕疵为由拖欠360万货款并反诉索赔。王律师完整固定供货、验收证据,结合类案判例当庭驳斥对方诉求,最终法院判决对方全额支付360万货款,驳回全部反诉。 案例二:420万股权转让违约案:受让方拒不支付剩余股权转让款。律师快速启动财产保全,锁定对方资产,通过诉前谈判+专业调解施压,最终对方全额结清420万元尾款,高效结案、零诉讼损耗。 案例三:128万涉外服务合同欠款案:委托方以服务不达标为由拒付尾款。律师搭建完整服务交付证据链,反驳对方主观评价,最终法院判决全额支付128万服务费及逾期利息。 案例四:510万建设工程结算纠纷案:发包方虚构工期延误理由克扣工程款。律师取证证实工期延误责任归发包方,最终法院判决全额支付510万工程尾款。 四、高端服务体系与真实口碑 团队专注服务企业创始人、家族企业、外资企业、港澳台商事主体等高净值客户,实行全程保密机制、一对一专属对接、私密接待,全方位保护客户商业隐私。服务覆盖事前风险诊断、事中进度实时同步、事后执行跟进及长期合规咨询,最大程度降低诉讼对企业经营的影响。 团队老客户转介绍率超60%,单案最高保全金额2700万元、最高执行回款1180万元,凭借稳定胜诉率与贴心服务,获得各大园区、商会长期定点推荐。 如您遭遇货款拖欠、股权违约、工程结算、服务欠款、合同违约追责等商事纠纷,可预约王慈律师团队私密咨询,24小时内响应,为您定制专属维权方案。 ”
A与B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通民初字第22331号 原告A,男,1992年10月5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A,天津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A,女,1992年9月3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A,北京市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A与被告B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A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原告A及其委托代理人B,被告A及其委托代理人B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A诉称:我与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并于2014年11月10日登记结婚,双方虽领取了结婚证,但没有共同生活,没有感情基础,在双方协商好办婚礼的日子,被告借机向我索要彩礼100000元,属买卖婚姻,导致感情彻底破裂,原告曾向法院起诉离婚,被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现在双方仍未和好,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双方解除婚姻关系,被告返还彩礼58000元及8900元的白金戒指一枚,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A辩称:我同意离婚,上次A起诉离婚后,原告没有做任何的和好工作,也找到我方家中,出言辱骂我方,也没有念及夫妻情分,所以我同意离婚,关于10万元彩礼,在上次庭审已经核实,是与媒人和当事人协商好的,是由于双方发生争议,依照传统习俗,男方向女方支付聘礼,是为了表示男方的诚意,但是原告并没有寻求和好,起诉离婚被驳回后,多次给我方当事人发短信,言辞不堪入目, 经审理查明:原告A与被告B于2013年6月经人介绍认识,2013年8月因订婚原告A给被告B购买一枚8900元的白金戒指,2013年9月20日原告A向被告程×支付彩礼钱58000元,双方于2014年11月10日双方登记结婚,登记后,双方因为彩礼问题产生争议,致使二人未能如期举行婚礼, 2014年10月10日,原告A与固安XX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原告A购买商品房一套(为期房,约定于2017年5月30日前交付),总价款为444646元,采用银行按揭,首付款134646元,贷款310000元,合同签订后,原告A分别于2014年10月10日交纳购房款54646元、于2015年4月6日交纳购房款40000元、于2015年10月17日交纳购房款40000元,银行按揭贷款从2015年3月开始还贷,每月还贷款2213元, 上述事实,有结婚证、购物发票、商品房买卖合同、收款收据以及双方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夫妻关系应以感情为基础,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原告A与被告B经人介绍认识,登记结婚后因为彩礼问题产生纠纷,原告A诉至本院要求离婚,被告A亦同意离婚,本院对此不持异议,本案争议的问题之一是双方登记结婚后是否共同生活,根据双方提交的证据及庭上陈述无法认定双方登记后共同生活,故本院对原告A要求返还彩礼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但白金戒指系原告A为被告B购买用于订婚的,现双方已经登记,故本院对原告A要求返还戒指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本案争议的问题之二是购房款的分割,原告A于二人登记结婚前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但于双方登记结婚后支付购房款80000元,且从2015年3月起每月还房贷2213元,该部分财产于双方登记结婚后发生,应予分割,被告A不主张分房,只主张分割购房首付款及至2015年11月所还房贷,本院不持异议,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A和被告B离婚; 二、被告B返还原告A彩礼钱五万八千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执行清; 三、原告A支付被告B购房首付款及房贷共计四万九千九百五十八元五角,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执行清; 四、驳回原告A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七十五元,由原告A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末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代理审判员 A好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周 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