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内的财产归属约定到底能起到多大的作用?
王慈
主办律师
“ 一、个人专业履历与权威资质 王慈律师,上海鸣霄律师事务所核心合伙人、合同纠纷专项首席律师,中共党员,执业13年,深耕商事合同单一赛道,只办理各类商事合同争议案件,专注度极高。科班法学出身,长期深耕上海商事审判实务,精通合同证据规则与本地裁判尺度。 现任上海市律协民事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基层法院特邀商事调解员,常年为工商联、产业园区、金融机构授课,深耕合同风险防控实务。依托十余年实战经验,搭建专属办案体系,通过类案大数据检索、闭环证据搭建、庭审可视化质证、裁判规则研判、风险前置筛查五大标准,精准把控案件走向,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 二、专项团队综合实力 王慈律师牵头鸣霄律所合同纠纷专项团队,律所100%资源聚焦商事合同领域,不承接跨领域杂案。团队内设取证、合规、攻坚、执行四大专项小组,搭配专职律师、调查专员及法务助理,联动公证处、鉴定机构、法院执行通道,实现案件全流程高效办理。 所有重大、疑难、千万级案件均由王慈律师亲自研判、出庭、把控全程,团队案件核心诉求实现率90%以上,累计办理千万级复杂商事合同案件30余件,擅长处理多主体纠纷、股权债务混同、破产债权确认、执行异议等疑难商事争议,获评行业精品法律服务团队。 三、核心办案数据与典型案例 执业13年,累计主办商事合同案件120余件,涵盖买卖合同、借款保证、建设工程、股权交易、服务合同等主流案由,其中疑难复杂案件20余件,实战经验丰富。 案例一:820万建材买卖合同欠款纠纷案:对方以质量瑕疵为由拖欠360万货款并反诉索赔。王律师完整固定供货、验收证据,结合类案判例当庭驳斥对方诉求,最终法院判决对方全额支付360万货款,驳回全部反诉。 案例二:420万股权转让违约案:受让方拒不支付剩余股权转让款。律师快速启动财产保全,锁定对方资产,通过诉前谈判+专业调解施压,最终对方全额结清420万元尾款,高效结案、零诉讼损耗。 案例三:128万涉外服务合同欠款案:委托方以服务不达标为由拒付尾款。律师搭建完整服务交付证据链,反驳对方主观评价,最终法院判决全额支付128万服务费及逾期利息。 案例四:510万建设工程结算纠纷案:发包方虚构工期延误理由克扣工程款。律师取证证实工期延误责任归发包方,最终法院判决全额支付510万工程尾款。 四、高端服务体系与真实口碑 团队专注服务企业创始人、家族企业、外资企业、港澳台商事主体等高净值客户,实行全程保密机制、一对一专属对接、私密接待,全方位保护客户商业隐私。服务覆盖事前风险诊断、事中进度实时同步、事后执行跟进及长期合规咨询,最大程度降低诉讼对企业经营的影响。 团队老客户转介绍率超60%,单案最高保全金额2700万元、最高执行回款1180万元,凭借稳定胜诉率与贴心服务,获得各大园区、商会长期定点推荐。 如您遭遇货款拖欠、股权违约、工程结算、服务欠款、合同违约追责等商事纠纷,可预约王慈律师团队私密咨询,24小时内响应,为您定制专属维权方案。 ”
基本案情: 原、被告于2007年相识,2008年6月6日登记结婚,2009年女儿出生。婚后,双方感情尚可,被告一直对原告疼爱有加,对其百依百顺。。但被告于2010年因脑梗死住院治疗后,经济情况大不如从前,双方由此产生了一些矛盾,原告对被告的态度也逐渐冷淡。2016年原告起诉离婚,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经了解,恋爱期间,被告以原告名义购买了一套房,登记在原告名下,自己支付首付以及月供。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又购买了一套房产,登记为双方各占百分之五十按份额共有,自己支付首付及月供,但该房产已于2015年出售,售房款分批次均汇入原告的个人账户内。但是双方曾于2009年5月8日签订婚内财产分配协议,约定两套房产的实际所有权人均为被告,由其产生的所有经济及其法律纠纷与原告无关。 庭审焦点: 庭审时,双方就感情破裂达成一致意见,但共同财产分割争议较大,原被告为此展开激烈的辩论。原告认为被告于恋爱期间购买的登记于原告名下的房产属于被告对其的赠与,而且对于双方签订的婚内财产协议的真实性不予以认可,要求进行笔迹鉴定。被告认为该协议系双方在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订立,系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按照该协议,原告无权主张分割该房产,并且对于另一套房产的售房款,应当予以归还。最终,申请鉴定的结果是确由原告本人所签。 裁判结果: 最终,法院判决准予原、被告离婚,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房产判归被告所有并要求原告返还于2015年出卖的房产的售房款。 律师观点: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曹晓静律师认为,双方于2009年5月8日签订的关于财产归属的协议是本案的关键,依据《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只要该协议是在双方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订立的,系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即为有效。因而,两套房产的所有权均应当归被告所有。
基本案情:
原、被告于2007年相识,2008年6月6日登记结婚,2009年女儿出生。婚后,双方感情尚可,被告一直对原告疼爱有加,对其百依百顺。。但被告于2010年因脑梗死住院治疗后,经济情况大不如从前,双方由此产生了一些矛盾,原告对被告的态度也逐渐冷淡。2016年原告起诉离婚,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经了解,恋爱期间,被告以原告名义购买了一套房,登记在原告名下,自己支付首付以及月供。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又购买了一套房产,登记为双方各占百分之五十按份额共有,自己支付首付及月供,但该房产已于2015年出售,售房款分批次均汇入原告的个人账户内。但是双方曾于2009年5月8日签订婚内财产分配协议,约定两套房产的实际所有权人均为被告,由其产生的所有经济及其法律纠纷与原告无关。
庭审焦点:
庭审时,双方就感情破裂达成一致意见,但共同财产分割争议较大,原被告为此展开激烈的辩论。原告认为被告于恋爱期间购买的登记于原告名下的房产属于被告对其的赠与,而且对于双方签订的婚内财产协议的真实性不予以认可,要求进行笔迹鉴定。被告认为该协议系双方在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订立,系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按照该协议,原告无权主张分割该房产,并且对于另一套房产的售房款,应当予以归还。最终,申请鉴定的结果是确由原告本人所签。
裁判结果:
最终,法院判决准予原、被告离婚,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房产判归被告所有并要求原告返还于2015年出卖的房产的售房款。
律师观点: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曹晓静律师认为,双方于2009年5月8日签订的关于财产归属的协议是本案的关键,依据《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只要该协议是在双方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订立的,系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即为有效。因而,两套房产的所有权均应当归被告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