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庭

A与高×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办结日期:2020.06.19 主办律师:袁光华

袁光华

主办律师

上海市鸣霄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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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上海市
已核验身份

“ 一、个人专业履历与权威资质 袁光华律师,上海鸣霄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商事合同纠纷资深主办律师,硕士研究生学历,2004年执业至今,拥有22年商事合同纠纷深耕实战经验,长期专注企业商事合同争议、债权债务追偿、建设工程、股权交易等商事纠纷领域,深耕单一赛道,专业积淀深厚。依托二十余年一线办案经验,熟稔上海地区商事审判规则、法院裁判尺度与证据认定标准,擅长破解各类复杂合同法律僵局。 深耕商事争议实务研究,专注合同全流程风险管控与纠纷化解,擅长通过类案大数据检索、闭环证据搭建、风险前置筛查、精准裁判研判、精细化庭审质证五大办案标准,精准把控案件核心争议点,全方位保障企业及高净值客户的合法财产权益,办案风格严谨细致、落地性强。 二、专项团队综合实力 袁光华律师作为鸣霄律所核心合伙人,牵头负责律所商事合同疑难案件攻坚工作。律所100%办案资源聚焦商事合同单一领域,不承接各类跨领域杂案,专业集中度极高。团队设有专项取证、合规研判、疑难攻坚、执行回款小组,配备专职律师、调查专员与法务助理,联动公证处、司法鉴定机构、法院执行通道,实现案件从立案、取证、庭审到执行全流程闭环服务。 律所所有千万级标的、多主体交叉法律关系、涉执行异议、破产债权确认、股权债务混同等疑难复杂案件,均由袁光华律师核心主导研判与出庭把控。团队长期保持90%以上核心诉求实现率,累计办结大量重大商事合同案件,凭借扎实的办案成果获评行业精品商事法律服务团队。 三、核心办案数据与典型案例 执业22年来,袁光华律师累计主办各类商事合同纠纷案件数百件,覆盖买卖合同、金融借款合同、建设工程合同、股权转让合同、商业服务合同等全主流商事案由,擅长处理大额欠款拖欠、合同违约追责、工程结算争议、股权交易纠纷等疑难案件。 案例一:820万建材买卖合同欠款纠纷案:买方以货物质量瑕疵为由拖欠360万货款并提起反诉索赔。袁律师全面固定供货、验收、对账完整证据,结合上海同类生效判例驳斥对方主张,最终法院判决对方全额支付360万拖欠货款,全额驳回对方反诉请求。 案例二:420万股权转让违约案:股权受让方无故拒付剩余转让尾款。律师快速启动财产保全锁定对方资产,通过诉前专业谈判与商事调解,明确违约法律后果,最终对方全额结清420万元股权转让尾款,无多余诉讼损耗。 案例三:128万涉外服务合同欠款案:委托方以主观服务不达标为由拒付服务费。袁律师完整梳理服务过程、交付成果、验收沟通记录,搭建完整证据链,当庭反驳对方无理抗辩,最终法院判决委托方全额支付128万服务费及逾期利息。 案例四:510万建设工程结算纠纷案:发包方虚构工期延误事由,恶意克扣大额工程尾款。律师精准取证,证实工期延误责任完全归属发包方,推翻对方全部抗辩理由,最终法院判决发包方全额支付510万元工程结算尾款。 四、高端服务体系与真实口碑 袁光华律师团队专注服务民营企业、家族企业、外资企业及港澳台商事主体,针对高端客户隐私保护与维权效率需求,实行全程保密协议、一对一专属办案、私密接待沟通服务模式,严格守护客户商业隐私与商事信息。服务贯穿事前风险诊断、事中进度实时同步、事后执行跟进与长期合规答疑,最大程度降低诉讼对企业正常经营的负面影响。 凭借22年专业积淀与稳定胜诉口碑,团队老客户转介绍率居高不下,多次成功办理千万级财产保全与大额执行回款案件,长期获得各大产业园区、商会及企业客户的定点推荐与一致认可。 ”

A与B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北京市丰台区XX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丰民初字第26528号 原告A,男,1969年2月28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A,北京市XX律师, 被告A,女,1967年2月25日出生,北京市XX质量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A1(系A与高X之子),1994年3月29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A,北京市XX律师, 原告A与被告B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A及其委托代理人B,被告A及其委托代理人B1、C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A诉称:我们于1990年2月相识并开始交往,于1993年后开始同居;当年6月对方怀孕,同年8月1日,我们在老家河北省元氏县XX举办了婚礼,但未到民政部门领取结婚证,婚后双方感情尚可,于1994年3月29日生育一子魏×1,目前居住在93508部队的军产房中,购置XX汽车一辆,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无其他存款亦无共同债务,因近年来夫妻感情破裂,婚姻关系无法维持,我曾于2014年起诉离婚,法院于2015年3月23日以(2015)丰民初字第00697号民事判决书驳回了我的诉讼请求,上述判决作出至今,我们处于分居状态,无法XX,无和好可能,鉴于双方同居行为始于1994年2月1日前,同居时双方已经具备结婚的实质要件,应属于事实婚姻,故根据《婚姻法》、《民事诉讼法》诉至本院,请求依法判决我们离婚,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诉讼费用由对方负担, 被告A辩称:双方夫妻感情没有破裂,不同意离婚,此外,对方陈述部分与事实不符,我们于1993年8月18日在老家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现请求依法驳回对方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A与高X系同学,自行相识并自由恋爱,于1993年8月18日登记结婚,于1994年3月29日生育一子魏×1,现已成年,双方均系初婚,双方婚初感情尚好,婚后因家庭琐事偶有争吵,2015年12月,A第二次诉至法院请求离婚,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结婚证、户口簿、判决书、查询结果、病历手册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A与高X系同学,自由恋爱并结婚,婚后育有一子,现已成年,双方婚初感情尚好,婚后因家庭琐事偶有争吵,庭审中,A坚持要求离婚,并称第一次离婚诉讼后,双方虽进行了沟通,但仍无和好可能,高X不同意离婚,并希望给双方以及孩子一次机会,双方结婚二十多年,都应珍惜建立起来的夫妻感情,充分尊重和考虑对方的意见,加强沟通、真诚交流、相互信任、相互关心,共同克服和解决遇到的困难与问题,共同维护和谐美好的家庭,综合本案案情和现有证据,A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或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的其他离婚情形,故本院对A要求与B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A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一百五十元,由A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A 人民陪审员  侯佩秋 人民陪审员  桂 华 二〇一六年四月六日 书 记 员  李书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