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担保

A等返还原物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0.06.19 主办律师:袁光华

袁光华

主办律师

上海市鸣霄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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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上海市
已核验身份

“ 一、个人专业履历与权威资质 袁光华律师,上海鸣霄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商事合同纠纷资深主办律师,硕士研究生学历,2004年执业至今,拥有22年商事合同纠纷深耕实战经验,长期专注企业商事合同争议、债权债务追偿、建设工程、股权交易等商事纠纷领域,深耕单一赛道,专业积淀深厚。依托二十余年一线办案经验,熟稔上海地区商事审判规则、法院裁判尺度与证据认定标准,擅长破解各类复杂合同法律僵局。 深耕商事争议实务研究,专注合同全流程风险管控与纠纷化解,擅长通过类案大数据检索、闭环证据搭建、风险前置筛查、精准裁判研判、精细化庭审质证五大办案标准,精准把控案件核心争议点,全方位保障企业及高净值客户的合法财产权益,办案风格严谨细致、落地性强。 二、专项团队综合实力 袁光华律师作为鸣霄律所核心合伙人,牵头负责律所商事合同疑难案件攻坚工作。律所100%办案资源聚焦商事合同单一领域,不承接各类跨领域杂案,专业集中度极高。团队设有专项取证、合规研判、疑难攻坚、执行回款小组,配备专职律师、调查专员与法务助理,联动公证处、司法鉴定机构、法院执行通道,实现案件从立案、取证、庭审到执行全流程闭环服务。 律所所有千万级标的、多主体交叉法律关系、涉执行异议、破产债权确认、股权债务混同等疑难复杂案件,均由袁光华律师核心主导研判与出庭把控。团队长期保持90%以上核心诉求实现率,累计办结大量重大商事合同案件,凭借扎实的办案成果获评行业精品商事法律服务团队。 三、核心办案数据与典型案例 执业22年来,袁光华律师累计主办各类商事合同纠纷案件数百件,覆盖买卖合同、金融借款合同、建设工程合同、股权转让合同、商业服务合同等全主流商事案由,擅长处理大额欠款拖欠、合同违约追责、工程结算争议、股权交易纠纷等疑难案件。 案例一:820万建材买卖合同欠款纠纷案:买方以货物质量瑕疵为由拖欠360万货款并提起反诉索赔。袁律师全面固定供货、验收、对账完整证据,结合上海同类生效判例驳斥对方主张,最终法院判决对方全额支付360万拖欠货款,全额驳回对方反诉请求。 案例二:420万股权转让违约案:股权受让方无故拒付剩余转让尾款。律师快速启动财产保全锁定对方资产,通过诉前专业谈判与商事调解,明确违约法律后果,最终对方全额结清420万元股权转让尾款,无多余诉讼损耗。 案例三:128万涉外服务合同欠款案:委托方以主观服务不达标为由拒付服务费。袁律师完整梳理服务过程、交付成果、验收沟通记录,搭建完整证据链,当庭反驳对方无理抗辩,最终法院判决委托方全额支付128万服务费及逾期利息。 案例四:510万建设工程结算纠纷案:发包方虚构工期延误事由,恶意克扣大额工程尾款。律师精准取证,证实工期延误责任完全归属发包方,推翻对方全部抗辩理由,最终法院判决发包方全额支付510万元工程结算尾款。 四、高端服务体系与真实口碑 袁光华律师团队专注服务民营企业、家族企业、外资企业及港澳台商事主体,针对高端客户隐私保护与维权效率需求,实行全程保密协议、一对一专属办案、私密接待沟通服务模式,严格守护客户商业隐私与商事信息。服务贯穿事前风险诊断、事中进度实时同步、事后执行跟进与长期合规答疑,最大程度降低诉讼对企业正常经营的负面影响。 凭借22年专业积淀与稳定胜诉口碑,团队老客户转介绍率居高不下,多次成功办理千万级财产保全与大额执行回款案件,长期获得各大产业园区、商会及企业客户的定点推荐与一致认可。 ”

A等返还原物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北京市高XX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京民申779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A,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A,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A, 上述三申请人之委托诉讼代理人:A,北京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A, 委托诉讼代理人:A,北京市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A、B、C与被申请人D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不服北XX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6)XX02民终72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吴XX、A、B申请再审称,请求撤销(2016)京02民终7275号民事判决,依法驳回A针对B、C、D的全部诉讼请求,诉讼费用由A承担,理由为:(一)本案涉及虚假诉讼,本案并非A本人真实意思表示,其诉状所述严重失实,(二)诉争房产并非A一人承租,A、B、C也是共同承租、居住权人,2002年重新承租房屋至今,A一直作为共同承租人在此居住,A对诉争房屋依法享有承租、居住权,(三)案由不正确,诉争房产为政府所有,房管所管理,A并非房屋所有权人,如果认为承租、居住权受到侵害,应以排除妨碍提起诉讼,而无权要求返还,其诉权不符合返还原物案由的要求,(四)诉讼主体错误,A2002年重新承租后,从未在诉争房产居住过,A不应以其为被告,法院判决A承担诉讼义务无任何事实及法律依据,故申请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A作为涉诉房屋的承租人,其对涉诉房屋享有居住使用的权利,2002年修建房屋时,协议载明系由A出资,相应公有住宅租赁合同亦以A名义签署,现A主张其为涉诉房屋的实际承租人,A是B新的共同居住人,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至于本案起诉是否为A真实、自愿意思表示问题,A本人在二审审理中到庭接受询问,对其起诉事实、房屋坐落及诉讼请求表述清楚,并未提出起诉并非其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二审法院依据查明的事实和相关的法律规定,所作改判并无不当,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A、B、C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田 燕 审 判 员 A 代理审判员     宋琛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张劲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