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与B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袁光华
主办律师
“ 一、个人专业履历与权威资质 袁光华律师,上海鸣霄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商事合同纠纷资深主办律师,硕士研究生学历,2004年执业至今,拥有22年商事合同纠纷深耕实战经验,长期专注企业商事合同争议、债权债务追偿、建设工程、股权交易等商事纠纷领域,深耕单一赛道,专业积淀深厚。依托二十余年一线办案经验,熟稔上海地区商事审判规则、法院裁判尺度与证据认定标准,擅长破解各类复杂合同法律僵局。 深耕商事争议实务研究,专注合同全流程风险管控与纠纷化解,擅长通过类案大数据检索、闭环证据搭建、风险前置筛查、精准裁判研判、精细化庭审质证五大办案标准,精准把控案件核心争议点,全方位保障企业及高净值客户的合法财产权益,办案风格严谨细致、落地性强。 二、专项团队综合实力 袁光华律师作为鸣霄律所核心合伙人,牵头负责律所商事合同疑难案件攻坚工作。律所100%办案资源聚焦商事合同单一领域,不承接各类跨领域杂案,专业集中度极高。团队设有专项取证、合规研判、疑难攻坚、执行回款小组,配备专职律师、调查专员与法务助理,联动公证处、司法鉴定机构、法院执行通道,实现案件从立案、取证、庭审到执行全流程闭环服务。 律所所有千万级标的、多主体交叉法律关系、涉执行异议、破产债权确认、股权债务混同等疑难复杂案件,均由袁光华律师核心主导研判与出庭把控。团队长期保持90%以上核心诉求实现率,累计办结大量重大商事合同案件,凭借扎实的办案成果获评行业精品商事法律服务团队。 三、核心办案数据与典型案例 执业22年来,袁光华律师累计主办各类商事合同纠纷案件数百件,覆盖买卖合同、金融借款合同、建设工程合同、股权转让合同、商业服务合同等全主流商事案由,擅长处理大额欠款拖欠、合同违约追责、工程结算争议、股权交易纠纷等疑难案件。 案例一:820万建材买卖合同欠款纠纷案:买方以货物质量瑕疵为由拖欠360万货款并提起反诉索赔。袁律师全面固定供货、验收、对账完整证据,结合上海同类生效判例驳斥对方主张,最终法院判决对方全额支付360万拖欠货款,全额驳回对方反诉请求。 案例二:420万股权转让违约案:股权受让方无故拒付剩余转让尾款。律师快速启动财产保全锁定对方资产,通过诉前专业谈判与商事调解,明确违约法律后果,最终对方全额结清420万元股权转让尾款,无多余诉讼损耗。 案例三:128万涉外服务合同欠款案:委托方以主观服务不达标为由拒付服务费。袁律师完整梳理服务过程、交付成果、验收沟通记录,搭建完整证据链,当庭反驳对方无理抗辩,最终法院判决委托方全额支付128万服务费及逾期利息。 案例四:510万建设工程结算纠纷案:发包方虚构工期延误事由,恶意克扣大额工程尾款。律师精准取证,证实工期延误责任完全归属发包方,推翻对方全部抗辩理由,最终法院判决发包方全额支付510万元工程结算尾款。 四、高端服务体系与真实口碑 袁光华律师团队专注服务民营企业、家族企业、外资企业及港澳台商事主体,针对高端客户隐私保护与维权效率需求,实行全程保密协议、一对一专属办案、私密接待沟通服务模式,严格守护客户商业隐私与商事信息。服务贯穿事前风险诊断、事中进度实时同步、事后执行跟进与长期合规答疑,最大程度降低诉讼对企业正常经营的负面影响。 凭借22年专业积淀与稳定胜诉口碑,团队老客户转介绍率居高不下,多次成功办理千万级财产保全与大额执行回款案件,长期获得各大产业园区、商会及企业客户的定点推荐与一致认可。 ”
A与B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通民初字第22331号 原告A,男,1992年10月5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A,天津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A,女,1992年9月3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A,北京市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A与被告B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A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原告A及其委托代理人B,被告A及其委托代理人B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A诉称:我与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并于2014年11月10日登记结婚,双方虽领取了结婚证,但没有共同生活,没有感情基础,在双方协商好办婚礼的日子,被告借机向我索要彩礼100000元,属买卖婚姻,导致感情彻底破裂,原告曾向法院起诉离婚,被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现在双方仍未和好,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双方解除婚姻关系,被告返还彩礼58000元及8900元的白金戒指一枚,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A辩称:我同意离婚,上次A起诉离婚后,原告没有做任何的和好工作,也找到我方家中,出言辱骂我方,也没有念及夫妻情分,所以我同意离婚,关于10万元彩礼,在上次庭审已经核实,是与媒人和当事人协商好的,是由于双方发生争议,依照传统习俗,男方向女方支付聘礼,是为了表示男方的诚意,但是原告并没有寻求和好,起诉离婚被驳回后,多次给我方当事人发短信,言辞不堪入目, 经审理查明:原告A与被告B于2013年6月经人介绍认识,2013年8月因订婚原告A给被告B购买一枚8900元的白金戒指,2013年9月20日原告A向被告程×支付彩礼钱58000元,双方于2014年11月10日双方登记结婚,登记后,双方因为彩礼问题产生争议,致使二人未能如期举行婚礼, 2014年10月10日,原告A与固安XX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原告A购买商品房一套(为期房,约定于2017年5月30日前交付),总价款为444646元,采用银行按揭,首付款134646元,贷款310000元,合同签订后,原告A分别于2014年10月10日交纳购房款54646元、于2015年4月6日交纳购房款40000元、于2015年10月17日交纳购房款40000元,银行按揭贷款从2015年3月开始还贷,每月还贷款2213元, 上述事实,有结婚证、购物发票、商品房买卖合同、收款收据以及双方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夫妻关系应以感情为基础,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原告A与被告B经人介绍认识,登记结婚后因为彩礼问题产生纠纷,原告A诉至本院要求离婚,被告A亦同意离婚,本院对此不持异议,本案争议的问题之一是双方登记结婚后是否共同生活,根据双方提交的证据及庭上陈述无法认定双方登记后共同生活,故本院对原告A要求返还彩礼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但白金戒指系原告A为被告B购买用于订婚的,现双方已经登记,故本院对原告A要求返还戒指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本案争议的问题之二是购房款的分割,原告A于二人登记结婚前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但于双方登记结婚后支付购房款80000元,且从2015年3月起每月还房贷2213元,该部分财产于双方登记结婚后发生,应予分割,被告A不主张分房,只主张分割购房首付款及至2015年11月所还房贷,本院不持异议,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A和被告B离婚; 二、被告B返还原告A彩礼钱五万八千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执行清; 三、原告A支付被告B购房首付款及房贷共计四万九千九百五十八元五角,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执行清; 四、驳回原告A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七十五元,由原告A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末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代理审判员 A好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周 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