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内的财产归属约定到底能起到多大的作用?
袁光华
主办律师
“ 一、个人专业履历与权威资质 袁光华律师,上海鸣霄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商事合同纠纷资深主办律师,硕士研究生学历,2004年执业至今,拥有22年商事合同纠纷深耕实战经验,长期专注企业商事合同争议、债权债务追偿、建设工程、股权交易等商事纠纷领域,深耕单一赛道,专业积淀深厚。依托二十余年一线办案经验,熟稔上海地区商事审判规则、法院裁判尺度与证据认定标准,擅长破解各类复杂合同法律僵局。 深耕商事争议实务研究,专注合同全流程风险管控与纠纷化解,擅长通过类案大数据检索、闭环证据搭建、风险前置筛查、精准裁判研判、精细化庭审质证五大办案标准,精准把控案件核心争议点,全方位保障企业及高净值客户的合法财产权益,办案风格严谨细致、落地性强。 二、专项团队综合实力 袁光华律师作为鸣霄律所核心合伙人,牵头负责律所商事合同疑难案件攻坚工作。律所100%办案资源聚焦商事合同单一领域,不承接各类跨领域杂案,专业集中度极高。团队设有专项取证、合规研判、疑难攻坚、执行回款小组,配备专职律师、调查专员与法务助理,联动公证处、司法鉴定机构、法院执行通道,实现案件从立案、取证、庭审到执行全流程闭环服务。 律所所有千万级标的、多主体交叉法律关系、涉执行异议、破产债权确认、股权债务混同等疑难复杂案件,均由袁光华律师核心主导研判与出庭把控。团队长期保持90%以上核心诉求实现率,累计办结大量重大商事合同案件,凭借扎实的办案成果获评行业精品商事法律服务团队。 三、核心办案数据与典型案例 执业22年来,袁光华律师累计主办各类商事合同纠纷案件数百件,覆盖买卖合同、金融借款合同、建设工程合同、股权转让合同、商业服务合同等全主流商事案由,擅长处理大额欠款拖欠、合同违约追责、工程结算争议、股权交易纠纷等疑难案件。 案例一:820万建材买卖合同欠款纠纷案:买方以货物质量瑕疵为由拖欠360万货款并提起反诉索赔。袁律师全面固定供货、验收、对账完整证据,结合上海同类生效判例驳斥对方主张,最终法院判决对方全额支付360万拖欠货款,全额驳回对方反诉请求。 案例二:420万股权转让违约案:股权受让方无故拒付剩余转让尾款。律师快速启动财产保全锁定对方资产,通过诉前专业谈判与商事调解,明确违约法律后果,最终对方全额结清420万元股权转让尾款,无多余诉讼损耗。 案例三:128万涉外服务合同欠款案:委托方以主观服务不达标为由拒付服务费。袁律师完整梳理服务过程、交付成果、验收沟通记录,搭建完整证据链,当庭反驳对方无理抗辩,最终法院判决委托方全额支付128万服务费及逾期利息。 案例四:510万建设工程结算纠纷案:发包方虚构工期延误事由,恶意克扣大额工程尾款。律师精准取证,证实工期延误责任完全归属发包方,推翻对方全部抗辩理由,最终法院判决发包方全额支付510万元工程结算尾款。 四、高端服务体系与真实口碑 袁光华律师团队专注服务民营企业、家族企业、外资企业及港澳台商事主体,针对高端客户隐私保护与维权效率需求,实行全程保密协议、一对一专属办案、私密接待沟通服务模式,严格守护客户商业隐私与商事信息。服务贯穿事前风险诊断、事中进度实时同步、事后执行跟进与长期合规答疑,最大程度降低诉讼对企业正常经营的负面影响。 凭借22年专业积淀与稳定胜诉口碑,团队老客户转介绍率居高不下,多次成功办理千万级财产保全与大额执行回款案件,长期获得各大产业园区、商会及企业客户的定点推荐与一致认可。 ”
基本案情: 原、被告于2007年相识,2008年6月6日登记结婚,2009年女儿出生。婚后,双方感情尚可,被告一直对原告疼爱有加,对其百依百顺。。但被告于2010年因脑梗死住院治疗后,经济情况大不如从前,双方由此产生了一些矛盾,原告对被告的态度也逐渐冷淡。2016年原告起诉离婚,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经了解,恋爱期间,被告以原告名义购买了一套房,登记在原告名下,自己支付首付以及月供。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又购买了一套房产,登记为双方各占百分之五十按份额共有,自己支付首付及月供,但该房产已于2015年出售,售房款分批次均汇入原告的个人账户内。但是双方曾于2009年5月8日签订婚内财产分配协议,约定两套房产的实际所有权人均为被告,由其产生的所有经济及其法律纠纷与原告无关。 庭审焦点: 庭审时,双方就感情破裂达成一致意见,但共同财产分割争议较大,原被告为此展开激烈的辩论。原告认为被告于恋爱期间购买的登记于原告名下的房产属于被告对其的赠与,而且对于双方签订的婚内财产协议的真实性不予以认可,要求进行笔迹鉴定。被告认为该协议系双方在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订立,系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按照该协议,原告无权主张分割该房产,并且对于另一套房产的售房款,应当予以归还。最终,申请鉴定的结果是确由原告本人所签。 裁判结果: 最终,法院判决准予原、被告离婚,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房产判归被告所有并要求原告返还于2015年出卖的房产的售房款。 律师观点: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曹晓静律师认为,双方于2009年5月8日签订的关于财产归属的协议是本案的关键,依据《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只要该协议是在双方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订立的,系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即为有效。因而,两套房产的所有权均应当归被告所有。
基本案情:
原、被告于2007年相识,2008年6月6日登记结婚,2009年女儿出生。婚后,双方感情尚可,被告一直对原告疼爱有加,对其百依百顺。。但被告于2010年因脑梗死住院治疗后,经济情况大不如从前,双方由此产生了一些矛盾,原告对被告的态度也逐渐冷淡。2016年原告起诉离婚,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经了解,恋爱期间,被告以原告名义购买了一套房,登记在原告名下,自己支付首付以及月供。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又购买了一套房产,登记为双方各占百分之五十按份额共有,自己支付首付及月供,但该房产已于2015年出售,售房款分批次均汇入原告的个人账户内。但是双方曾于2009年5月8日签订婚内财产分配协议,约定两套房产的实际所有权人均为被告,由其产生的所有经济及其法律纠纷与原告无关。
庭审焦点:
庭审时,双方就感情破裂达成一致意见,但共同财产分割争议较大,原被告为此展开激烈的辩论。原告认为被告于恋爱期间购买的登记于原告名下的房产属于被告对其的赠与,而且对于双方签订的婚内财产协议的真实性不予以认可,要求进行笔迹鉴定。被告认为该协议系双方在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订立,系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按照该协议,原告无权主张分割该房产,并且对于另一套房产的售房款,应当予以归还。最终,申请鉴定的结果是确由原告本人所签。
裁判结果:
最终,法院判决准予原、被告离婚,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房产判归被告所有并要求原告返还于2015年出卖的房产的售房款。
律师观点: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曹晓静律师认为,双方于2009年5月8日签订的关于财产归属的协议是本案的关键,依据《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只要该协议是在双方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订立的,系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即为有效。因而,两套房产的所有权均应当归被告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