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庭

A与高×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办结日期:2020.06.19 主办律师:查吉荣

查吉荣

主办律师

上海市鸣霄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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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核验身份

“ 一、个人专业履历与权威资质 查吉荣律师,上海鸣霄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资深专职律师,中共党员,本科学历,自1993年执业至今,拥有32年一线法律服务执业经验,是律所深耕民商事合同领域的资深骨干律师。执业三十余年始终聚焦合同纠纷、商事债权、抵押担保等核心商事领域,办案经验沉淀深厚,不局限单一诉讼,兼具企业法律顾问、商事非诉合规实务能力,擅长处理各类陈年疑难、复杂交叉类合同争议。 深耕上海本地司法实务多年,深谙各级法院商事审判思路、证据认定规则与裁判尺度,拥有成熟的争议解决思维。办案坚持风险前置筛查、全链证据固化、类案精准研判、精细化庭审质证、落地化方案输出的办案标准,凭借沉稳严谨的办案风格,精准破解各类合同僵局,全方位保障企业与个人的合法财产权益。 二、专项团队综合实力 查吉荣律师作为鸣霄律所核心合伙人,深度参与律所商事合同疑难案件攻坚工作。律所100%办案资源集中深耕商事合同单一赛道,不承接杂乱跨领域案件,专业聚焦度高。团队配备取证、合规、攻坚、执行专项小组,专职律师、调查专员、法务助理分工明确,联动公证处、司法鉴定机构、法院执行渠道,实现案件从咨询、取证、诉讼到执行的全闭环一站式服务。 执业三十余年,查吉荣律师主导办理大量千万级标的、多主体交叉纠纷、债权债务混同、执行异议、复杂担保合同等疑难案件,团队长期保持90%以上核心诉求实现率,凭借扎实的办案功底与极高的案件落地率,收获行业与当事人高度认可。 三、核心办案数据与典型案例 32年执业生涯中,查吉荣律师累计主办各类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千余件,涵盖买卖合同、借款担保合同、建设工程合同、股权转让合同、服务合同、抵押担保纠纷等全品类商事案由,尤其擅长大额欠款追偿、合同违约追责、工程结算争议、陈年债权盘活等疑难案件。 案例一:820万建材买卖合同欠款纠纷案:买方以质量瑕疵为由拖欠360万货款并反诉索赔。查律师梳理全套供货、验收、对账证据,结合本地同类判例击破对方抗辩逻辑,最终法院全额支持我方诉求,判令对方支付360万全部货款,驳回对方全部反诉。 案例二:420万股权转让违约案:受让方无故拒付剩余股权尾款。律师快速启动财产保全锁定资产,通过诉前谈判与商事调解厘清违约责任,施压对方履约,最终对方全额结清420万元股权转让尾款,高效无耗化解商事争议。 案例三:128万涉外服务合同欠款案:委托方以主观服务不达标拒付服务费。查律师完整固定全流程服务交付、沟通验收证据链,当庭驳斥对方片面主张,最终法院判决委托方全额支付128万服务费及逾期利息。 案例四:510万建设工程结算纠纷案:发包方虚构工期延误事由克扣工程尾款。律师精准取证锁定发包方全责,推翻对方抗辩依据,最终法院判令发包方全额支付510万元工程结算尾款,全力挽回企业损失。 四、高端服务体系与真实口碑 查吉荣律师长期服务民营企业、中小企业、高净值个人及商事主体,深耕商事纠纷与债权维权多年,深谙客户对隐私、效率、结果的核心需求。团队实行专属一对一办案、全程保密服务、私密接待沟通模式,严格保护客户商业隐私与案件信息。服务覆盖事前风险诊断、事中全程跟进、事后执行兜底与长期合规答疑,最大程度降低诉讼对企业经营的冲击。 ”

A与B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北京市丰台区XX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丰民初字第26528号 原告A,男,1969年2月28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A,北京市XX律师, 被告A,女,1967年2月25日出生,北京市XX质量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A1(系A与高X之子),1994年3月29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A,北京市XX律师, 原告A与被告B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A及其委托代理人B,被告A及其委托代理人B1、C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A诉称:我们于1990年2月相识并开始交往,于1993年后开始同居;当年6月对方怀孕,同年8月1日,我们在老家河北省元氏县XX举办了婚礼,但未到民政部门领取结婚证,婚后双方感情尚可,于1994年3月29日生育一子魏×1,目前居住在93508部队的军产房中,购置XX汽车一辆,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无其他存款亦无共同债务,因近年来夫妻感情破裂,婚姻关系无法维持,我曾于2014年起诉离婚,法院于2015年3月23日以(2015)丰民初字第00697号民事判决书驳回了我的诉讼请求,上述判决作出至今,我们处于分居状态,无法XX,无和好可能,鉴于双方同居行为始于1994年2月1日前,同居时双方已经具备结婚的实质要件,应属于事实婚姻,故根据《婚姻法》、《民事诉讼法》诉至本院,请求依法判决我们离婚,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诉讼费用由对方负担, 被告A辩称:双方夫妻感情没有破裂,不同意离婚,此外,对方陈述部分与事实不符,我们于1993年8月18日在老家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现请求依法驳回对方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A与高X系同学,自行相识并自由恋爱,于1993年8月18日登记结婚,于1994年3月29日生育一子魏×1,现已成年,双方均系初婚,双方婚初感情尚好,婚后因家庭琐事偶有争吵,2015年12月,A第二次诉至法院请求离婚,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结婚证、户口簿、判决书、查询结果、病历手册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A与高X系同学,自由恋爱并结婚,婚后育有一子,现已成年,双方婚初感情尚好,婚后因家庭琐事偶有争吵,庭审中,A坚持要求离婚,并称第一次离婚诉讼后,双方虽进行了沟通,但仍无和好可能,高X不同意离婚,并希望给双方以及孩子一次机会,双方结婚二十多年,都应珍惜建立起来的夫妻感情,充分尊重和考虑对方的意见,加强沟通、真诚交流、相互信任、相互关心,共同克服和解决遇到的困难与问题,共同维护和谐美好的家庭,综合本案案情和现有证据,A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或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的其他离婚情形,故本院对A要求与B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A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一百五十元,由A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A 人民陪审员  侯佩秋 人民陪审员  桂 华 二〇一六年四月六日 书 记 员  李书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