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等返还原物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查吉荣
主办律师
“ 一、个人专业履历与权威资质 查吉荣律师,上海鸣霄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资深专职律师,中共党员,本科学历,自1993年执业至今,拥有32年一线法律服务执业经验,是律所深耕民商事合同领域的资深骨干律师。执业三十余年始终聚焦合同纠纷、商事债权、抵押担保等核心商事领域,办案经验沉淀深厚,不局限单一诉讼,兼具企业法律顾问、商事非诉合规实务能力,擅长处理各类陈年疑难、复杂交叉类合同争议。 深耕上海本地司法实务多年,深谙各级法院商事审判思路、证据认定规则与裁判尺度,拥有成熟的争议解决思维。办案坚持风险前置筛查、全链证据固化、类案精准研判、精细化庭审质证、落地化方案输出的办案标准,凭借沉稳严谨的办案风格,精准破解各类合同僵局,全方位保障企业与个人的合法财产权益。 二、专项团队综合实力 查吉荣律师作为鸣霄律所核心合伙人,深度参与律所商事合同疑难案件攻坚工作。律所100%办案资源集中深耕商事合同单一赛道,不承接杂乱跨领域案件,专业聚焦度高。团队配备取证、合规、攻坚、执行专项小组,专职律师、调查专员、法务助理分工明确,联动公证处、司法鉴定机构、法院执行渠道,实现案件从咨询、取证、诉讼到执行的全闭环一站式服务。 执业三十余年,查吉荣律师主导办理大量千万级标的、多主体交叉纠纷、债权债务混同、执行异议、复杂担保合同等疑难案件,团队长期保持90%以上核心诉求实现率,凭借扎实的办案功底与极高的案件落地率,收获行业与当事人高度认可。 三、核心办案数据与典型案例 32年执业生涯中,查吉荣律师累计主办各类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千余件,涵盖买卖合同、借款担保合同、建设工程合同、股权转让合同、服务合同、抵押担保纠纷等全品类商事案由,尤其擅长大额欠款追偿、合同违约追责、工程结算争议、陈年债权盘活等疑难案件。 案例一:820万建材买卖合同欠款纠纷案:买方以质量瑕疵为由拖欠360万货款并反诉索赔。查律师梳理全套供货、验收、对账证据,结合本地同类判例击破对方抗辩逻辑,最终法院全额支持我方诉求,判令对方支付360万全部货款,驳回对方全部反诉。 案例二:420万股权转让违约案:受让方无故拒付剩余股权尾款。律师快速启动财产保全锁定资产,通过诉前谈判与商事调解厘清违约责任,施压对方履约,最终对方全额结清420万元股权转让尾款,高效无耗化解商事争议。 案例三:128万涉外服务合同欠款案:委托方以主观服务不达标拒付服务费。查律师完整固定全流程服务交付、沟通验收证据链,当庭驳斥对方片面主张,最终法院判决委托方全额支付128万服务费及逾期利息。 案例四:510万建设工程结算纠纷案:发包方虚构工期延误事由克扣工程尾款。律师精准取证锁定发包方全责,推翻对方抗辩依据,最终法院判令发包方全额支付510万元工程结算尾款,全力挽回企业损失。 四、高端服务体系与真实口碑 查吉荣律师长期服务民营企业、中小企业、高净值个人及商事主体,深耕商事纠纷与债权维权多年,深谙客户对隐私、效率、结果的核心需求。团队实行专属一对一办案、全程保密服务、私密接待沟通模式,严格保护客户商业隐私与案件信息。服务覆盖事前风险诊断、事中全程跟进、事后执行兜底与长期合规答疑,最大程度降低诉讼对企业经营的冲击。 ”
A等返还原物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北京市高XX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京民申779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A,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A,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A, 上述三申请人之委托诉讼代理人:A,北京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A, 委托诉讼代理人:A,北京市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A、B、C与被申请人D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不服北XX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6)XX02民终72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吴XX、A、B申请再审称,请求撤销(2016)京02民终7275号民事判决,依法驳回A针对B、C、D的全部诉讼请求,诉讼费用由A承担,理由为:(一)本案涉及虚假诉讼,本案并非A本人真实意思表示,其诉状所述严重失实,(二)诉争房产并非A一人承租,A、B、C也是共同承租、居住权人,2002年重新承租房屋至今,A一直作为共同承租人在此居住,A对诉争房屋依法享有承租、居住权,(三)案由不正确,诉争房产为政府所有,房管所管理,A并非房屋所有权人,如果认为承租、居住权受到侵害,应以排除妨碍提起诉讼,而无权要求返还,其诉权不符合返还原物案由的要求,(四)诉讼主体错误,A2002年重新承租后,从未在诉争房产居住过,A不应以其为被告,法院判决A承担诉讼义务无任何事实及法律依据,故申请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A作为涉诉房屋的承租人,其对涉诉房屋享有居住使用的权利,2002年修建房屋时,协议载明系由A出资,相应公有住宅租赁合同亦以A名义签署,现A主张其为涉诉房屋的实际承租人,A是B新的共同居住人,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至于本案起诉是否为A真实、自愿意思表示问题,A本人在二审审理中到庭接受询问,对其起诉事实、房屋坐落及诉讼请求表述清楚,并未提出起诉并非其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二审法院依据查明的事实和相关的法律规定,所作改判并无不当,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A、B、C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田 燕 审 判 员 A 代理审判员 宋琛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张劲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