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庭

A与B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办结日期:2020.06.19 主办律师:查吉荣

查吉荣

主办律师

上海市鸣霄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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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核验身份

“ 一、个人专业履历与权威资质 查吉荣律师,上海鸣霄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资深专职律师,中共党员,本科学历,自1993年执业至今,拥有32年一线法律服务执业经验,是律所深耕民商事合同领域的资深骨干律师。执业三十余年始终聚焦合同纠纷、商事债权、抵押担保等核心商事领域,办案经验沉淀深厚,不局限单一诉讼,兼具企业法律顾问、商事非诉合规实务能力,擅长处理各类陈年疑难、复杂交叉类合同争议。 深耕上海本地司法实务多年,深谙各级法院商事审判思路、证据认定规则与裁判尺度,拥有成熟的争议解决思维。办案坚持风险前置筛查、全链证据固化、类案精准研判、精细化庭审质证、落地化方案输出的办案标准,凭借沉稳严谨的办案风格,精准破解各类合同僵局,全方位保障企业与个人的合法财产权益。 二、专项团队综合实力 查吉荣律师作为鸣霄律所核心合伙人,深度参与律所商事合同疑难案件攻坚工作。律所100%办案资源集中深耕商事合同单一赛道,不承接杂乱跨领域案件,专业聚焦度高。团队配备取证、合规、攻坚、执行专项小组,专职律师、调查专员、法务助理分工明确,联动公证处、司法鉴定机构、法院执行渠道,实现案件从咨询、取证、诉讼到执行的全闭环一站式服务。 执业三十余年,查吉荣律师主导办理大量千万级标的、多主体交叉纠纷、债权债务混同、执行异议、复杂担保合同等疑难案件,团队长期保持90%以上核心诉求实现率,凭借扎实的办案功底与极高的案件落地率,收获行业与当事人高度认可。 三、核心办案数据与典型案例 32年执业生涯中,查吉荣律师累计主办各类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千余件,涵盖买卖合同、借款担保合同、建设工程合同、股权转让合同、服务合同、抵押担保纠纷等全品类商事案由,尤其擅长大额欠款追偿、合同违约追责、工程结算争议、陈年债权盘活等疑难案件。 案例一:820万建材买卖合同欠款纠纷案:买方以质量瑕疵为由拖欠360万货款并反诉索赔。查律师梳理全套供货、验收、对账证据,结合本地同类判例击破对方抗辩逻辑,最终法院全额支持我方诉求,判令对方支付360万全部货款,驳回对方全部反诉。 案例二:420万股权转让违约案:受让方无故拒付剩余股权尾款。律师快速启动财产保全锁定资产,通过诉前谈判与商事调解厘清违约责任,施压对方履约,最终对方全额结清420万元股权转让尾款,高效无耗化解商事争议。 案例三:128万涉外服务合同欠款案:委托方以主观服务不达标拒付服务费。查律师完整固定全流程服务交付、沟通验收证据链,当庭驳斥对方片面主张,最终法院判决委托方全额支付128万服务费及逾期利息。 案例四:510万建设工程结算纠纷案:发包方虚构工期延误事由克扣工程尾款。律师精准取证锁定发包方全责,推翻对方抗辩依据,最终法院判令发包方全额支付510万元工程结算尾款,全力挽回企业损失。 四、高端服务体系与真实口碑 查吉荣律师长期服务民营企业、中小企业、高净值个人及商事主体,深耕商事纠纷与债权维权多年,深谙客户对隐私、效率、结果的核心需求。团队实行专属一对一办案、全程保密服务、私密接待沟通模式,严格保护客户商业隐私与案件信息。服务覆盖事前风险诊断、事中全程跟进、事后执行兜底与长期合规答疑,最大程度降低诉讼对企业经营的冲击。 ”

A与B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通民初字第22331号 原告A,男,1992年10月5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A,天津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A,女,1992年9月3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A,北京市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A与被告B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A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原告A及其委托代理人B,被告A及其委托代理人B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A诉称:我与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并于2014年11月10日登记结婚,双方虽领取了结婚证,但没有共同生活,没有感情基础,在双方协商好办婚礼的日子,被告借机向我索要彩礼100000元,属买卖婚姻,导致感情彻底破裂,原告曾向法院起诉离婚,被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现在双方仍未和好,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双方解除婚姻关系,被告返还彩礼58000元及8900元的白金戒指一枚,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A辩称:我同意离婚,上次A起诉离婚后,原告没有做任何的和好工作,也找到我方家中,出言辱骂我方,也没有念及夫妻情分,所以我同意离婚,关于10万元彩礼,在上次庭审已经核实,是与媒人和当事人协商好的,是由于双方发生争议,依照传统习俗,男方向女方支付聘礼,是为了表示男方的诚意,但是原告并没有寻求和好,起诉离婚被驳回后,多次给我方当事人发短信,言辞不堪入目, 经审理查明:原告A与被告B于2013年6月经人介绍认识,2013年8月因订婚原告A给被告B购买一枚8900元的白金戒指,2013年9月20日原告A向被告程×支付彩礼钱58000元,双方于2014年11月10日双方登记结婚,登记后,双方因为彩礼问题产生争议,致使二人未能如期举行婚礼, 2014年10月10日,原告A与固安XX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原告A购买商品房一套(为期房,约定于2017年5月30日前交付),总价款为444646元,采用银行按揭,首付款134646元,贷款310000元,合同签订后,原告A分别于2014年10月10日交纳购房款54646元、于2015年4月6日交纳购房款40000元、于2015年10月17日交纳购房款40000元,银行按揭贷款从2015年3月开始还贷,每月还贷款2213元, 上述事实,有结婚证、购物发票、商品房买卖合同、收款收据以及双方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夫妻关系应以感情为基础,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原告A与被告B经人介绍认识,登记结婚后因为彩礼问题产生纠纷,原告A诉至本院要求离婚,被告A亦同意离婚,本院对此不持异议,本案争议的问题之一是双方登记结婚后是否共同生活,根据双方提交的证据及庭上陈述无法认定双方登记后共同生活,故本院对原告A要求返还彩礼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但白金戒指系原告A为被告B购买用于订婚的,现双方已经登记,故本院对原告A要求返还戒指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本案争议的问题之二是购房款的分割,原告A于二人登记结婚前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但于双方登记结婚后支付购房款80000元,且从2015年3月起每月还房贷2213元,该部分财产于双方登记结婚后发生,应予分割,被告A不主张分房,只主张分割购房首付款及至2015年11月所还房贷,本院不持异议,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A和被告B离婚; 二、被告B返还原告A彩礼钱五万八千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执行清; 三、原告A支付被告B购房首付款及房贷共计四万九千九百五十八元五角,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执行清; 四、驳回原告A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七十五元,由原告A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末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代理审判员  A好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周 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