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庭

婚内的财产归属约定到底能起到多大的作用?

办结日期:2017.09.29 主办律师:查吉荣

查吉荣

主办律师

上海市鸣霄律师事务所
免费咨询电话:
已核验身份

“ 一、个人专业履历与权威资质 查吉荣律师,上海鸣霄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资深专职律师,中共党员,本科学历,自1993年执业至今,拥有32年一线法律服务执业经验,是律所深耕民商事合同领域的资深骨干律师。执业三十余年始终聚焦合同纠纷、商事债权、抵押担保等核心商事领域,办案经验沉淀深厚,不局限单一诉讼,兼具企业法律顾问、商事非诉合规实务能力,擅长处理各类陈年疑难、复杂交叉类合同争议。 深耕上海本地司法实务多年,深谙各级法院商事审判思路、证据认定规则与裁判尺度,拥有成熟的争议解决思维。办案坚持风险前置筛查、全链证据固化、类案精准研判、精细化庭审质证、落地化方案输出的办案标准,凭借沉稳严谨的办案风格,精准破解各类合同僵局,全方位保障企业与个人的合法财产权益。 二、专项团队综合实力 查吉荣律师作为鸣霄律所核心合伙人,深度参与律所商事合同疑难案件攻坚工作。律所100%办案资源集中深耕商事合同单一赛道,不承接杂乱跨领域案件,专业聚焦度高。团队配备取证、合规、攻坚、执行专项小组,专职律师、调查专员、法务助理分工明确,联动公证处、司法鉴定机构、法院执行渠道,实现案件从咨询、取证、诉讼到执行的全闭环一站式服务。 执业三十余年,查吉荣律师主导办理大量千万级标的、多主体交叉纠纷、债权债务混同、执行异议、复杂担保合同等疑难案件,团队长期保持90%以上核心诉求实现率,凭借扎实的办案功底与极高的案件落地率,收获行业与当事人高度认可。 三、核心办案数据与典型案例 32年执业生涯中,查吉荣律师累计主办各类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千余件,涵盖买卖合同、借款担保合同、建设工程合同、股权转让合同、服务合同、抵押担保纠纷等全品类商事案由,尤其擅长大额欠款追偿、合同违约追责、工程结算争议、陈年债权盘活等疑难案件。 案例一:820万建材买卖合同欠款纠纷案:买方以质量瑕疵为由拖欠360万货款并反诉索赔。查律师梳理全套供货、验收、对账证据,结合本地同类判例击破对方抗辩逻辑,最终法院全额支持我方诉求,判令对方支付360万全部货款,驳回对方全部反诉。 案例二:420万股权转让违约案:受让方无故拒付剩余股权尾款。律师快速启动财产保全锁定资产,通过诉前谈判与商事调解厘清违约责任,施压对方履约,最终对方全额结清420万元股权转让尾款,高效无耗化解商事争议。 案例三:128万涉外服务合同欠款案:委托方以主观服务不达标拒付服务费。查律师完整固定全流程服务交付、沟通验收证据链,当庭驳斥对方片面主张,最终法院判决委托方全额支付128万服务费及逾期利息。 案例四:510万建设工程结算纠纷案:发包方虚构工期延误事由克扣工程尾款。律师精准取证锁定发包方全责,推翻对方抗辩依据,最终法院判令发包方全额支付510万元工程结算尾款,全力挽回企业损失。 四、高端服务体系与真实口碑 查吉荣律师长期服务民营企业、中小企业、高净值个人及商事主体,深耕商事纠纷与债权维权多年,深谙客户对隐私、效率、结果的核心需求。团队实行专属一对一办案、全程保密服务、私密接待沟通模式,严格保护客户商业隐私与案件信息。服务覆盖事前风险诊断、事中全程跟进、事后执行兜底与长期合规答疑,最大程度降低诉讼对企业经营的冲击。 ”

基本案情: 原、被告于2007年相识,2008年6月6日登记结婚,2009年女儿出生。婚后,双方感情尚可,被告一直对原告疼爱有加,对其百依百顺。。但被告于2010年因脑梗死住院治疗后,经济情况大不如从前,双方由此产生了一些矛盾,原告对被告的态度也逐渐冷淡。2016年原告起诉离婚,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经了解,恋爱期间,被告以原告名义购买了一套房,登记在原告名下,自己支付首付以及月供。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又购买了一套房产,登记为双方各占百分之五十按份额共有,自己支付首付及月供,但该房产已于2015年出售,售房款分批次均汇入原告的个人账户内。但是双方曾于2009年5月8日签订婚内财产分配协议,约定两套房产的实际所有权人均为被告,由其产生的所有经济及其法律纠纷与原告无关。 庭审焦点: 庭审时,双方就感情破裂达成一致意见,但共同财产分割争议较大,原被告为此展开激烈的辩论。原告认为被告于恋爱期间购买的登记于原告名下的房产属于被告对其的赠与,而且对于双方签订的婚内财产协议的真实性不予以认可,要求进行笔迹鉴定。被告认为该协议系双方在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订立,系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按照该协议,原告无权主张分割该房产,并且对于另一套房产的售房款,应当予以归还。最终,申请鉴定的结果是确由原告本人所签。 裁判结果: 最终,法院判决准予原、被告离婚,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房产判归被告所有并要求原告返还于2015年出卖的房产的售房款。 律师观点: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曹晓静律师认为,双方于2009年5月8日签订的关于财产归属的协议是本案的关键,依据《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只要该协议是在双方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订立的,系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即为有效。因而,两套房产的所有权均应当归被告所有。

基本案情:

原、被告于2007年相识,2008年6月6日登记结婚,2009年女儿出生。婚后,双方感情尚可,被告一直对原告疼爱有加,对其百依百顺。。但被告于2010年因脑梗死住院治疗后,经济情况大不如从前,双方由此产生了一些矛盾,原告对被告的态度也逐渐冷淡。2016年原告起诉离婚,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经了解,恋爱期间,被告以原告名义购买了一套房,登记在原告名下,自己支付首付以及月供。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又购买了一套房产,登记为双方各占百分之五十按份额共有,自己支付首付及月供,但该房产已于2015年出售,售房款分批次均汇入原告的个人账户内。但是双方曾于2009年5月8日签订婚内财产分配协议,约定两套房产的实际所有权人均为被告,由其产生的所有经济及其法律纠纷与原告无关。

庭审焦点:

庭审时,双方就感情破裂达成一致意见,但共同财产分割争议较大,原被告为此展开激烈的辩论。原告认为被告于恋爱期间购买的登记于原告名下的房产属于被告对其的赠与,而且对于双方签订的婚内财产协议的真实性不予以认可,要求进行笔迹鉴定。被告认为该协议系双方在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订立,系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按照该协议,原告无权主张分割该房产,并且对于另一套房产的售房款,应当予以归还。最终,申请鉴定的结果是确由原告本人所签。

裁判结果:

最终,法院判决准予原、被告离婚,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房产判归被告所有并要求原告返还于2015年出卖的房产的售房款。

律师观点: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曹晓静律师认为,双方于2009年5月8日签订的关于财产归属的协议是本案的关键,依据《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只要该协议是在双方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订立的,系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即为有效。因而,两套房产的所有权均应当归被告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