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与高×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罗楷
主办律师
“ 罗楷,四川贞明律师事务所的专职律师,踏踏实实做了11年合同官司。别的案子一概不接,只专注两类:买卖货款纠纷、建筑工程款纠纷。 之前在德阳法院系统历练过,非常清楚本地法官的办案思路和裁判习惯。同时也是德阳仲裁委仲裁员,不管是打官司还是走仲裁,流程、规则都摸得特别透。 很多人打官司吃亏,都是因为证据不全、单据零散、年头久了资料缺失。我最擅长的就是把零散的证据梳理完整、补齐证据链条,把看似没把握的案子盘活,这也是我最核心的办案优势。 二、实打实办案成绩 我带队专做合同纠纷,当事人核心诉求支持率超90%。执业至今办过280多件合同案子,其中30多件都是上千万的复杂疑难大案。 这么多年下来,帮客户总共追回超5000万的欠款、工程款,单个案子最高回款1200万,办案实力和经验都是实打实的。 三、真实办案案例(接地气说明) - 陈年老账也能追回:客户4年的拖欠货款,没有完整对账单据,证据杂乱不全。我重新梳理所有聊天、送货、付款记录,补齐完整证据,最终法院全额支持本息,成功执行回款。 - 大额工程款全额回款:750万工程款拖欠、结算扯皮,长期要不回来。我通过仲裁、听证、强制执行,只用6个月,帮客户全部追回欠款。 - 货款纠纷完美胜诉:300万货物交易,对方拿质量问题为由拒付货款。我梳理关键证据、当庭有力抗辩,彻底驳回对方全部无理诉求,帮客户全额追回货款。 四、我的服务优势 主要服务企业老板、建筑公司、民营企业,全程严格保密。一对一专人对接办案,案件进度随时同步,不用客户反复追问。 从前期免费评估风险、预判输赢,到中期全力办案、减少客户损失,再到后期跟进执行、兜底收尾,全程负责到底。老客户回头介绍率高达60%,本地很多商会都愿意推荐我。 五、咨询预约 如果你遇到货款被拖欠、工程款结不到、合同违约、结算扯皮这些问题,都可以找我咨询。 线下地址:德阳市绵竹市苏绵大道东汽竹苑商务楼4号202(四川贞明律师事务所) 线上可直接搜索“德阳合同纠纷律师罗楷”留言,24小时内回复对接,免费帮你分析案情、定制维权方案。 ”
A与B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北京市丰台区XX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丰民初字第26528号 原告A,男,1969年2月28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A,北京市XX律师, 被告A,女,1967年2月25日出生,北京市XX质量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A1(系A与高X之子),1994年3月29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A,北京市XX律师, 原告A与被告B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A及其委托代理人B,被告A及其委托代理人B1、C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A诉称:我们于1990年2月相识并开始交往,于1993年后开始同居;当年6月对方怀孕,同年8月1日,我们在老家河北省元氏县XX举办了婚礼,但未到民政部门领取结婚证,婚后双方感情尚可,于1994年3月29日生育一子魏×1,目前居住在93508部队的军产房中,购置XX汽车一辆,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无其他存款亦无共同债务,因近年来夫妻感情破裂,婚姻关系无法维持,我曾于2014年起诉离婚,法院于2015年3月23日以(2015)丰民初字第00697号民事判决书驳回了我的诉讼请求,上述判决作出至今,我们处于分居状态,无法XX,无和好可能,鉴于双方同居行为始于1994年2月1日前,同居时双方已经具备结婚的实质要件,应属于事实婚姻,故根据《婚姻法》、《民事诉讼法》诉至本院,请求依法判决我们离婚,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诉讼费用由对方负担, 被告A辩称:双方夫妻感情没有破裂,不同意离婚,此外,对方陈述部分与事实不符,我们于1993年8月18日在老家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现请求依法驳回对方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A与高X系同学,自行相识并自由恋爱,于1993年8月18日登记结婚,于1994年3月29日生育一子魏×1,现已成年,双方均系初婚,双方婚初感情尚好,婚后因家庭琐事偶有争吵,2015年12月,A第二次诉至法院请求离婚,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结婚证、户口簿、判决书、查询结果、病历手册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A与高X系同学,自由恋爱并结婚,婚后育有一子,现已成年,双方婚初感情尚好,婚后因家庭琐事偶有争吵,庭审中,A坚持要求离婚,并称第一次离婚诉讼后,双方虽进行了沟通,但仍无和好可能,高X不同意离婚,并希望给双方以及孩子一次机会,双方结婚二十多年,都应珍惜建立起来的夫妻感情,充分尊重和考虑对方的意见,加强沟通、真诚交流、相互信任、相互关心,共同克服和解决遇到的困难与问题,共同维护和谐美好的家庭,综合本案案情和现有证据,A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或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的其他离婚情形,故本院对A要求与B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A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一百五十元,由A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A 人民陪审员 侯佩秋 人民陪审员 桂 华 二〇一六年四月六日 书 记 员 李书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