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庭

A与B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办结日期:2020.06.19 主办律师:罗楷

罗楷

主办律师

四川贞明律师事务所
免费咨询电话:
四川省-德阳市
已核验身份

“ 罗楷,四川贞明律师事务所的专职律师,踏踏实实做了11年合同官司。别的案子一概不接,只专注两类:买卖货款纠纷、建筑工程款纠纷。 之前在德阳法院系统历练过,非常清楚本地法官的办案思路和裁判习惯。同时也是德阳仲裁委仲裁员,不管是打官司还是走仲裁,流程、规则都摸得特别透。 很多人打官司吃亏,都是因为证据不全、单据零散、年头久了资料缺失。我最擅长的就是把零散的证据梳理完整、补齐证据链条,把看似没把握的案子盘活,这也是我最核心的办案优势。 二、实打实办案成绩 我带队专做合同纠纷,当事人核心诉求支持率超90%。执业至今办过280多件合同案子,其中30多件都是上千万的复杂疑难大案。 这么多年下来,帮客户总共追回超5000万的欠款、工程款,单个案子最高回款1200万,办案实力和经验都是实打实的。 三、真实办案案例(接地气说明) - 陈年老账也能追回:客户4年的拖欠货款,没有完整对账单据,证据杂乱不全。我重新梳理所有聊天、送货、付款记录,补齐完整证据,最终法院全额支持本息,成功执行回款。 - 大额工程款全额回款:750万工程款拖欠、结算扯皮,长期要不回来。我通过仲裁、听证、强制执行,只用6个月,帮客户全部追回欠款。 - 货款纠纷完美胜诉:300万货物交易,对方拿质量问题为由拒付货款。我梳理关键证据、当庭有力抗辩,彻底驳回对方全部无理诉求,帮客户全额追回货款。 四、我的服务优势 主要服务企业老板、建筑公司、民营企业,全程严格保密。一对一专人对接办案,案件进度随时同步,不用客户反复追问。 从前期免费评估风险、预判输赢,到中期全力办案、减少客户损失,再到后期跟进执行、兜底收尾,全程负责到底。老客户回头介绍率高达60%,本地很多商会都愿意推荐我。 五、咨询预约 如果你遇到货款被拖欠、工程款结不到、合同违约、结算扯皮这些问题,都可以找我咨询。 线下地址:德阳市绵竹市苏绵大道东汽竹苑商务楼4号202(四川贞明律师事务所) 线上可直接搜索“德阳合同纠纷律师罗楷”留言,24小时内回复对接,免费帮你分析案情、定制维权方案。 ”

A与B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通民初字第22331号 原告A,男,1992年10月5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A,天津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A,女,1992年9月3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A,北京市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A与被告B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A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原告A及其委托代理人B,被告A及其委托代理人B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A诉称:我与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并于2014年11月10日登记结婚,双方虽领取了结婚证,但没有共同生活,没有感情基础,在双方协商好办婚礼的日子,被告借机向我索要彩礼100000元,属买卖婚姻,导致感情彻底破裂,原告曾向法院起诉离婚,被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现在双方仍未和好,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双方解除婚姻关系,被告返还彩礼58000元及8900元的白金戒指一枚,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A辩称:我同意离婚,上次A起诉离婚后,原告没有做任何的和好工作,也找到我方家中,出言辱骂我方,也没有念及夫妻情分,所以我同意离婚,关于10万元彩礼,在上次庭审已经核实,是与媒人和当事人协商好的,是由于双方发生争议,依照传统习俗,男方向女方支付聘礼,是为了表示男方的诚意,但是原告并没有寻求和好,起诉离婚被驳回后,多次给我方当事人发短信,言辞不堪入目, 经审理查明:原告A与被告B于2013年6月经人介绍认识,2013年8月因订婚原告A给被告B购买一枚8900元的白金戒指,2013年9月20日原告A向被告程×支付彩礼钱58000元,双方于2014年11月10日双方登记结婚,登记后,双方因为彩礼问题产生争议,致使二人未能如期举行婚礼, 2014年10月10日,原告A与固安XX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原告A购买商品房一套(为期房,约定于2017年5月30日前交付),总价款为444646元,采用银行按揭,首付款134646元,贷款310000元,合同签订后,原告A分别于2014年10月10日交纳购房款54646元、于2015年4月6日交纳购房款40000元、于2015年10月17日交纳购房款40000元,银行按揭贷款从2015年3月开始还贷,每月还贷款2213元, 上述事实,有结婚证、购物发票、商品房买卖合同、收款收据以及双方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夫妻关系应以感情为基础,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原告A与被告B经人介绍认识,登记结婚后因为彩礼问题产生纠纷,原告A诉至本院要求离婚,被告A亦同意离婚,本院对此不持异议,本案争议的问题之一是双方登记结婚后是否共同生活,根据双方提交的证据及庭上陈述无法认定双方登记后共同生活,故本院对原告A要求返还彩礼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但白金戒指系原告A为被告B购买用于订婚的,现双方已经登记,故本院对原告A要求返还戒指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本案争议的问题之二是购房款的分割,原告A于二人登记结婚前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但于双方登记结婚后支付购房款80000元,且从2015年3月起每月还房贷2213元,该部分财产于双方登记结婚后发生,应予分割,被告A不主张分房,只主张分割购房首付款及至2015年11月所还房贷,本院不持异议,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A和被告B离婚; 二、被告B返还原告A彩礼钱五万八千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执行清; 三、原告A支付被告B购房首付款及房贷共计四万九千九百五十八元五角,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执行清; 四、驳回原告A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七十五元,由原告A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末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代理审判员  A好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周 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