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庭

婚内的财产归属约定到底能起到多大的作用?

办结日期:2017.09.29 主办律师:罗楷

罗楷

主办律师

四川贞明律师事务所
免费咨询电话:
四川省-德阳市
已核验身份

“ 罗楷,四川贞明律师事务所的专职律师,踏踏实实做了11年合同官司。别的案子一概不接,只专注两类:买卖货款纠纷、建筑工程款纠纷。 之前在德阳法院系统历练过,非常清楚本地法官的办案思路和裁判习惯。同时也是德阳仲裁委仲裁员,不管是打官司还是走仲裁,流程、规则都摸得特别透。 很多人打官司吃亏,都是因为证据不全、单据零散、年头久了资料缺失。我最擅长的就是把零散的证据梳理完整、补齐证据链条,把看似没把握的案子盘活,这也是我最核心的办案优势。 二、实打实办案成绩 我带队专做合同纠纷,当事人核心诉求支持率超90%。执业至今办过280多件合同案子,其中30多件都是上千万的复杂疑难大案。 这么多年下来,帮客户总共追回超5000万的欠款、工程款,单个案子最高回款1200万,办案实力和经验都是实打实的。 三、真实办案案例(接地气说明) - 陈年老账也能追回:客户4年的拖欠货款,没有完整对账单据,证据杂乱不全。我重新梳理所有聊天、送货、付款记录,补齐完整证据,最终法院全额支持本息,成功执行回款。 - 大额工程款全额回款:750万工程款拖欠、结算扯皮,长期要不回来。我通过仲裁、听证、强制执行,只用6个月,帮客户全部追回欠款。 - 货款纠纷完美胜诉:300万货物交易,对方拿质量问题为由拒付货款。我梳理关键证据、当庭有力抗辩,彻底驳回对方全部无理诉求,帮客户全额追回货款。 四、我的服务优势 主要服务企业老板、建筑公司、民营企业,全程严格保密。一对一专人对接办案,案件进度随时同步,不用客户反复追问。 从前期免费评估风险、预判输赢,到中期全力办案、减少客户损失,再到后期跟进执行、兜底收尾,全程负责到底。老客户回头介绍率高达60%,本地很多商会都愿意推荐我。 五、咨询预约 如果你遇到货款被拖欠、工程款结不到、合同违约、结算扯皮这些问题,都可以找我咨询。 线下地址:德阳市绵竹市苏绵大道东汽竹苑商务楼4号202(四川贞明律师事务所) 线上可直接搜索“德阳合同纠纷律师罗楷”留言,24小时内回复对接,免费帮你分析案情、定制维权方案。 ”

基本案情: 原、被告于2007年相识,2008年6月6日登记结婚,2009年女儿出生。婚后,双方感情尚可,被告一直对原告疼爱有加,对其百依百顺。。但被告于2010年因脑梗死住院治疗后,经济情况大不如从前,双方由此产生了一些矛盾,原告对被告的态度也逐渐冷淡。2016年原告起诉离婚,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经了解,恋爱期间,被告以原告名义购买了一套房,登记在原告名下,自己支付首付以及月供。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又购买了一套房产,登记为双方各占百分之五十按份额共有,自己支付首付及月供,但该房产已于2015年出售,售房款分批次均汇入原告的个人账户内。但是双方曾于2009年5月8日签订婚内财产分配协议,约定两套房产的实际所有权人均为被告,由其产生的所有经济及其法律纠纷与原告无关。 庭审焦点: 庭审时,双方就感情破裂达成一致意见,但共同财产分割争议较大,原被告为此展开激烈的辩论。原告认为被告于恋爱期间购买的登记于原告名下的房产属于被告对其的赠与,而且对于双方签订的婚内财产协议的真实性不予以认可,要求进行笔迹鉴定。被告认为该协议系双方在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订立,系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按照该协议,原告无权主张分割该房产,并且对于另一套房产的售房款,应当予以归还。最终,申请鉴定的结果是确由原告本人所签。 裁判结果: 最终,法院判决准予原、被告离婚,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房产判归被告所有并要求原告返还于2015年出卖的房产的售房款。 律师观点: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曹晓静律师认为,双方于2009年5月8日签订的关于财产归属的协议是本案的关键,依据《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只要该协议是在双方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订立的,系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即为有效。因而,两套房产的所有权均应当归被告所有。

基本案情:

原、被告于2007年相识,2008年6月6日登记结婚,2009年女儿出生。婚后,双方感情尚可,被告一直对原告疼爱有加,对其百依百顺。。但被告于2010年因脑梗死住院治疗后,经济情况大不如从前,双方由此产生了一些矛盾,原告对被告的态度也逐渐冷淡。2016年原告起诉离婚,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经了解,恋爱期间,被告以原告名义购买了一套房,登记在原告名下,自己支付首付以及月供。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又购买了一套房产,登记为双方各占百分之五十按份额共有,自己支付首付及月供,但该房产已于2015年出售,售房款分批次均汇入原告的个人账户内。但是双方曾于2009年5月8日签订婚内财产分配协议,约定两套房产的实际所有权人均为被告,由其产生的所有经济及其法律纠纷与原告无关。

庭审焦点:

庭审时,双方就感情破裂达成一致意见,但共同财产分割争议较大,原被告为此展开激烈的辩论。原告认为被告于恋爱期间购买的登记于原告名下的房产属于被告对其的赠与,而且对于双方签订的婚内财产协议的真实性不予以认可,要求进行笔迹鉴定。被告认为该协议系双方在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订立,系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按照该协议,原告无权主张分割该房产,并且对于另一套房产的售房款,应当予以归还。最终,申请鉴定的结果是确由原告本人所签。

裁判结果:

最终,法院判决准予原、被告离婚,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房产判归被告所有并要求原告返还于2015年出卖的房产的售房款。

律师观点: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曹晓静律师认为,双方于2009年5月8日签订的关于财产归属的协议是本案的关键,依据《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只要该协议是在双方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订立的,系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即为有效。因而,两套房产的所有权均应当归被告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