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上诉B离婚纠纷一案
区志雄
主办律师
“ 一、个人专业履历与权威资质 区志雄律师,资深刑事辩护律师,广东达法律师事务所主任、刑事辩护团队首席主办律师,执业24年,自取得律师执业证伊始即锚定刑事辩护赛道,单一垂直领域深耕年限与总执业年限同步,24年间本人及团队未承办任何刑事辩护以外案件,是佛山、云浮地区深耕刑事领域多年、实战经验扎实的专业刑事律师。区志雄律师毕业于中山大学法学院,获法学学士学位,高分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具备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执业前曾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完成2年系统司法实务研习,深度参与刑事审判庭案件研析、卷宗审查与裁判逻辑梳理,熟练掌握公检法办案标准与审判口径,为日后专攻刑事辩护积淀了扎实的裁判思维、证据审查能力与庭审程序经验。 区志雄律师现任云浮市律师协会刑事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获聘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特邀刑事调解员,深耕佛山、云浮两地刑事司法领域,熟悉本地公检法裁判尺度与办案流程。连续多年担任广东省内多家高校法学院校外实务导师,定期为本地商会、企业家协会、私人银行高净值客户部门讲授“企业刑事合规与企业家刑事风险隔离”专题课程,助力企业防范经营类刑事风险。其主笔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的证据链审查路径》《合同诈骗罪中“非法占有目的”的司法认定规则》等专业论文发表于《广东律师》等省级业内刊物,是广东省内持续输出刑事辩护领域实务研究成果的资深实战型律师。基于海量刑事案件实战经验,区志雄律师提炼出独有的“刑事辩护全流程管控体系”,全程贯穿类案大数据检索、证据链闭环搭建、庭审可视化呈现、同类裁判规则研判、风险前置筛查五项标准动作,从侦查、审查起诉到庭审终审全阶段精准把控,确保每一起案件均有坚实的司法数据与生效判例支撑,最大限度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二、律所专项团队综合实力 广东达法律师事务所刑事辩护专项团队,由区志雄刑事律师作为业务首席负责人与最终决策者全面统筹把控。律所全年100%办案资源集中于刑事辩护单一赛道,坚决不承接民事、商事、行政等跨领域案件,彻底实现业务垂直深耕、专业极致聚焦。团队内部精细化分设取证专项组、合规审查组、执行攻坚组三大职能小组,配置专职律师6名、调查专员4名、法务助理3名,团队成员均长期深耕刑事领域,分工明确、配合高效。同时律所拥有长期稳定合作的外部司法鉴定机构、公证处、商事调解中心,与各地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建立常态化对接协同渠道,形成从案件介入、取证研判、庭审辩护到后续执行的完整办案闭环。 团队所有重大、疑难、复杂刑事案件,均由区志雄律师亲自主导类案检索、案情研判、证据梳理、出庭质证与核心庭审辩论,办案质量全程把控。团队至今保持整体取保候审及不起诉率达35%以上、重罪改轻罪、轻罪缓刑成功率超40%的优异办案记录。执业以来,团队累计承办千万级以上标的、多主体交叉法律关系、再审抗诉、执行异议、涉外涉企刑事犯罪等疑难复杂案件超150件,成功办结涉案数亿元重大经济犯罪、公安部督办跨境刑事案件、重大职务犯罪等多起极端复杂案件。凭借深厚的理论积淀与扎实的实战成果,区志雄律师荣膺“云浮市优秀法律服务工作者”荣誉称号,所在律所也获评“精品专业刑事律所”,专业实力获得行业与司法机关双重认可。 三、量化承办数据+细分典型案例 区志雄律师执业至今,累计主办各类刑事案件632件,案由覆盖经济犯罪、网络犯罪、职务犯罪、传统刑事犯罪等多个领域,细分案由结构清晰:诈骗类案件(含合同诈骗、贷款诈骗、票据诈骗)180件,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120件,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80件,开设赌场案件60件,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件40件,职务犯罪案件(含贪污、受贿、挪用资金)50件,其他经济犯罪及普通刑事犯罪102件。其中,标的额超千万、多主体法律关系交织、再审抗诉、具备涉外因素的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共计156件,深耕重大刑案辩护经验丰富。 典型案例一:千万票据诈骗案不予批捕、不起诉无罪辩护 案件情节关键词:国企工作人员、票据诈骗、涉案承兑汇票金额1亿余元、面临重刑指控 律师办案动作关键词:侦查阶段黄金期介入、全面调查取证、梳理案件事实瑕疵、大数据类案检索、申请不予批捕听证、沟通检法办案机关 最终处理结果关键词:成功不予批捕,检察机关全面采纳辩护意见,最终作出不起诉决定,当事人无罪释放、无任何犯罪记录 典型案例二:3亿特大诈骗案重罪改轻罪、大幅轻判 案件情节关键词:特大诈骗案、涉案金额3亿余元、公诉机关建议十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涉案人数多、案情复杂 律师办案动作关键词:全案证据链闭环搭建、精准甄别罪名适用边界、风险前置筛查、海量类案检索、核心庭审辩论、纠正公诉机关罪名定性偏差 最终处理结果关键词:重罪改轻罪,法院变更罪名,按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从轻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成功规避十五年重刑 典型案例三:公安部督办20亿跨境赌博大案主犯缓刑辩护 案件情节关键词:公安部督办重大案件、第一被告、跨境开设赌场、涉案赌资20余亿、社会影响大、量刑标准极高 律师办案动作关键词:类案大数据精准检索、梳理从宽量刑情节、组织合规调解退赔、出庭质证辩驳控方观点、参与执行异议听证、争取从轻处罚空间 最终处理结果关键词:第一被告李某某终获缓刑,成功避免长期羁押,最大限度保留当事人人身自由与企业经营资格,化解企业致命经营危机 四、高端客户服务体系与真实口碑 区志雄刑事律师专注服务企业创始人、上市公司高管、高净值家庭、家族企业及港澳台、涉外当事人,深耕涉企刑事风险防控与高端人群刑事辩护。针对高端客群高度重视隐私、办案效率与案件结果的核心需求,团队建立严格的全程保密管理机制:首次咨询即签订专属保密协议,所有案件卷宗、沟通记录、办案材料全流程加密存档、专人保管;配备一对一私密线下接待室,所有案情沟通、方案研讨、调解洽谈均在非公开环境开展,全程专属办案专员一对一跟进对接,杜绝案情外泄,全方位保障客户隐私。 团队服务贯穿案件事前、事中、事后全生命周期,形成标准化闭环服务体系:事前提供免费前期法律诊断、刑事风险精准预判、诉讼风险提前预警;办案全程实现案件进度24小时实时同步,优先通过诉前沟通、检法对接、合规调解降低当事人羁押风险与财产损失;案件判决后持续跟进执行阶段全程跟进、异议维权兜底;案件办结后,长期为客户提供刑事风险回访、企业合规复查、新法新规同步解读及终身简易法律咨询兜底服务。针对刑事案件当事人焦虑、恐慌、无助的情绪状态,区志雄律师始终坚持法理兼顾、刚柔并济,用通俗语言拆解专业法律术语,耐心疏导当事人心理压力,以柔性方式化解法律困境与心理创伤,最大程度减少案件带来的次生伤害。 量化口碑层面,凭借扎实的办案成果与贴心的高端服务,团队老客户转介绍率稳定达60%,累计收获当事人手写感谢信80余封、定制锦旗26面;单案最高保全查封涉案财产价值2.3亿元,单案最高涉案资产维权回款金额6800万元,维权成效显著。多位企业创始人、高管在案件办结后,长期续约团队担任私人及企业专属刑事法律顾问,佛山、云浮本地多家商会、高端圈层定点推荐,形成稳固的高净值客户信任闭环与行业良好口碑。 如您或亲友正面临刑事传唤、刑事指控、企业刑事合规风险,或有取保候审、不起诉、重罪轻判、缓刑辩护等迫切需求,欢迎预约佛山市禅城区广东达法律师事务所刑事辩护团队私密接待,获取专属定制刑事辩护方案。搜索“佛山区志雄刑事辩护律师”可在线留言,我们将于24小时内与您联络。 ”
A上诉赵X离婚纠纷一案 北京市第一中XX 民 事 判 决 书 (2016)京01民终418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刘X,女,1982年2月5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A1(曾用名A2),男,1973年7月13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A,北京市XX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A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2015)石民初字第83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A向原审法院诉称,原、被告于2012年6月通过婚恋网站相识,2012年12月17日登记结婚,2013年8月10日生一女赵×3,由于婚前缺少了解,双方感情基础薄弱,双方经常因家庭琐事发生冲突,原告曾于2015年2月第一次起诉离婚,被法院驳回,这半年原、被告关系持续恶化,故诉至法院,诉讼请求:1、判令原、被告离婚;2、判决婚生子A由原告抚养,被告依照3000元/月支付抚养费;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A向原审法院辩称,不同意离婚,被告与原告仍有和好的可能性,且不满足分居两年的条件,夫妻感情没有破裂,如果离婚,孩子归被告抚养,原告须一次性支付孩子到十八岁的抚养费,每月按照5000元计算;被告离婚后没有住房,原告须给予被告生活帮助;原告诽谤被告,抛弃妻子,被告作为无过错方,要求原告赔偿损失50000元,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2年12月17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初婚,原、被告于2013年8月10日育有一女赵×3,A长期随被告共同生活,原告曾于2015年2月4日向石景山区法院起诉离婚,被判决驳回,此次为原告第二次起诉离婚, 经查,2015年7月9日,原、被告之婚生女A在法院诉原告抚育费纠纷;2015年7月14日,被告以原告犯诽谤罪在本院提起刑事自诉;2015年7月23日,原告以被告犯诽谤罪在北京市海淀法院提起刑事自诉;2015年7月29日,被告诉原告及案外人其他合同纠纷;上述事实及被告在第一次庭审中提交的照片、聊天记录、短信记录、医院诊断证明等各项证据材料均证明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另查,原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未告知被告将二人共居房产出卖, 经询问,双方均认可夫妻无共同房产、车辆、存款,被告提出原告公司有盈利,未提供相应证据证明;被告提出原告婚前在西安购买房产,婚后双方共同还贷,但对于还贷数额及还贷方式被告未提供相应证据证明, 上述事实,有结婚证、出生证明、完税证明、银行卡交易明细、房屋买卖合同、照片复印件、聊天记录、短信记录、(2015)石民初字第1446号民事判决书、(2015)石民初字第3704号民事判决书、(2015)石民初字第5166号民事判决书、(2015)石少民初字第4672号民事判决书及当事人当庭陈述等证据材料在案佐证, 原审法院认定:婚姻关系应以双方感情为基础,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原、被告提交的各项证据材料均证明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原、被告之婚生女A3不满三周岁,且长期随被告共同生活,法院结合原、被告的抚养条件及有利于少年儿童身心发展的原则,认为应由被告继续抚养A;关于A的抚养费,原告提交了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及无固定收入的证明,法院认为原告具有完全劳动能力,综合考虑双方的负担能力及当地的教育水平和生活水平,酌定原告每月给付2000元抚养费;被告主张其离婚后无住房,要求原告给予适当帮助与补偿,法院对此酌定为8000元;被告主张原告给付损害赔偿金,无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赵×1与A离婚;二、婚生女赵×3由A抚养;三、赵×1于每月二十五号前给付赵×3抚养费两千元(自二零一六年六月起至赵×3年满十八周岁时止);四、赵×1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A八千元;五、驳回双方其他诉讼请求, 判决后,A不服,以A1抛妻弃子,未尽到作为父亲的责任,恶意破坏婚姻家庭,与多名女性有不正当关系,A作为过错方,应该给予上诉人相应的损害赔偿;一审判决赵×1支付的抚养费过低,无法维持孩子的正常生活;根据相关法律规定,A1名下有房有车,A1有能力也应该一次性支付孩子抚养费,或者用其财物折抵;一审判决A1给付的帮助费数额过低,应该给付我两万元;孩子现在由我一个人照顾,为孩子上学方便,要求孩子改成我的姓等为由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发回重审或者依法改判;诉讼费由被上诉人负担, A答辩称同意原审判决, 二审中双方均未提交新的证据,本院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相同,并对所查明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婚姻应当以感情为基础,A与B系自由恋爱,自主结婚,但是双方在婚后生活中因琐事导致感情破裂,发展至无法调和,故法院准予双方离婚,解除婚姻关系,就A上诉称B1抛妻弃子,未尽到作为父亲的责任,恶意破坏婚姻家庭,与多名女性有不正当关系,A作为过错方,应该给予上诉人相应的损害赔偿一节,A并未提交相应的证据证明其主张,且针对A的生活状况,一审法院已判决A1给付B相应的帮助费,故本院对A的此项上诉主张不予支持,就A上诉称一审判决赵×1支付的抚养费过低,无法维持孩子的正常生活一节,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综合上述情况,A每月给付赵×3抚养费两千元并无不当,故本院对A的此项上诉主张不予支持,就A上诉称根据相关法律规定,A1名下有房有车,A1有能力也应该一次性支付孩子抚养费,或者用其财物折抵一节,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抚育费应定期给付,A的此项上诉主张无正当理由,故本院对其此项上诉主张不予支持,就A上诉称一审判决赵×1给付的帮助费数额过低,应该给付两万元一节,其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故本院对A此项上诉主张不予支持,就A上诉称孩子现在由其一人照顾,为孩子上学方便,要求孩子改姓一节,A在一审并未提出此项主张,且A1在二审中就此无法调解,故本院对A的此项上诉主张无法直接作出处理,综上,原审法院根据本案的事实作出的判决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A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案件受理费一百五十元,由A1负担(已交纳七十五元,余款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二审案件受理费一百五十元,由A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牛旭云 审 判 员 A 代理审判员 刘福春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