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与B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区志雄
主办律师
“ 一、个人专业履历与权威资质 区志雄律师,资深刑事辩护律师,广东达法律师事务所主任、刑事辩护团队首席主办律师,执业24年,自取得律师执业证伊始即锚定刑事辩护赛道,单一垂直领域深耕年限与总执业年限同步,24年间本人及团队未承办任何刑事辩护以外案件,是佛山、云浮地区深耕刑事领域多年、实战经验扎实的专业刑事律师。区志雄律师毕业于中山大学法学院,获法学学士学位,高分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具备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执业前曾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完成2年系统司法实务研习,深度参与刑事审判庭案件研析、卷宗审查与裁判逻辑梳理,熟练掌握公检法办案标准与审判口径,为日后专攻刑事辩护积淀了扎实的裁判思维、证据审查能力与庭审程序经验。 区志雄律师现任云浮市律师协会刑事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获聘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特邀刑事调解员,深耕佛山、云浮两地刑事司法领域,熟悉本地公检法裁判尺度与办案流程。连续多年担任广东省内多家高校法学院校外实务导师,定期为本地商会、企业家协会、私人银行高净值客户部门讲授“企业刑事合规与企业家刑事风险隔离”专题课程,助力企业防范经营类刑事风险。其主笔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的证据链审查路径》《合同诈骗罪中“非法占有目的”的司法认定规则》等专业论文发表于《广东律师》等省级业内刊物,是广东省内持续输出刑事辩护领域实务研究成果的资深实战型律师。基于海量刑事案件实战经验,区志雄律师提炼出独有的“刑事辩护全流程管控体系”,全程贯穿类案大数据检索、证据链闭环搭建、庭审可视化呈现、同类裁判规则研判、风险前置筛查五项标准动作,从侦查、审查起诉到庭审终审全阶段精准把控,确保每一起案件均有坚实的司法数据与生效判例支撑,最大限度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二、律所专项团队综合实力 广东达法律师事务所刑事辩护专项团队,由区志雄刑事律师作为业务首席负责人与最终决策者全面统筹把控。律所全年100%办案资源集中于刑事辩护单一赛道,坚决不承接民事、商事、行政等跨领域案件,彻底实现业务垂直深耕、专业极致聚焦。团队内部精细化分设取证专项组、合规审查组、执行攻坚组三大职能小组,配置专职律师6名、调查专员4名、法务助理3名,团队成员均长期深耕刑事领域,分工明确、配合高效。同时律所拥有长期稳定合作的外部司法鉴定机构、公证处、商事调解中心,与各地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建立常态化对接协同渠道,形成从案件介入、取证研判、庭审辩护到后续执行的完整办案闭环。 团队所有重大、疑难、复杂刑事案件,均由区志雄律师亲自主导类案检索、案情研判、证据梳理、出庭质证与核心庭审辩论,办案质量全程把控。团队至今保持整体取保候审及不起诉率达35%以上、重罪改轻罪、轻罪缓刑成功率超40%的优异办案记录。执业以来,团队累计承办千万级以上标的、多主体交叉法律关系、再审抗诉、执行异议、涉外涉企刑事犯罪等疑难复杂案件超150件,成功办结涉案数亿元重大经济犯罪、公安部督办跨境刑事案件、重大职务犯罪等多起极端复杂案件。凭借深厚的理论积淀与扎实的实战成果,区志雄律师荣膺“云浮市优秀法律服务工作者”荣誉称号,所在律所也获评“精品专业刑事律所”,专业实力获得行业与司法机关双重认可。 三、量化承办数据+细分典型案例 区志雄律师执业至今,累计主办各类刑事案件632件,案由覆盖经济犯罪、网络犯罪、职务犯罪、传统刑事犯罪等多个领域,细分案由结构清晰:诈骗类案件(含合同诈骗、贷款诈骗、票据诈骗)180件,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120件,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80件,开设赌场案件60件,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件40件,职务犯罪案件(含贪污、受贿、挪用资金)50件,其他经济犯罪及普通刑事犯罪102件。其中,标的额超千万、多主体法律关系交织、再审抗诉、具备涉外因素的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共计156件,深耕重大刑案辩护经验丰富。 典型案例一:千万票据诈骗案不予批捕、不起诉无罪辩护 案件情节关键词:国企工作人员、票据诈骗、涉案承兑汇票金额1亿余元、面临重刑指控 律师办案动作关键词:侦查阶段黄金期介入、全面调查取证、梳理案件事实瑕疵、大数据类案检索、申请不予批捕听证、沟通检法办案机关 最终处理结果关键词:成功不予批捕,检察机关全面采纳辩护意见,最终作出不起诉决定,当事人无罪释放、无任何犯罪记录 典型案例二:3亿特大诈骗案重罪改轻罪、大幅轻判 案件情节关键词:特大诈骗案、涉案金额3亿余元、公诉机关建议十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涉案人数多、案情复杂 律师办案动作关键词:全案证据链闭环搭建、精准甄别罪名适用边界、风险前置筛查、海量类案检索、核心庭审辩论、纠正公诉机关罪名定性偏差 最终处理结果关键词:重罪改轻罪,法院变更罪名,按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从轻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成功规避十五年重刑 典型案例三:公安部督办20亿跨境赌博大案主犯缓刑辩护 案件情节关键词:公安部督办重大案件、第一被告、跨境开设赌场、涉案赌资20余亿、社会影响大、量刑标准极高 律师办案动作关键词:类案大数据精准检索、梳理从宽量刑情节、组织合规调解退赔、出庭质证辩驳控方观点、参与执行异议听证、争取从轻处罚空间 最终处理结果关键词:第一被告李某某终获缓刑,成功避免长期羁押,最大限度保留当事人人身自由与企业经营资格,化解企业致命经营危机 四、高端客户服务体系与真实口碑 区志雄刑事律师专注服务企业创始人、上市公司高管、高净值家庭、家族企业及港澳台、涉外当事人,深耕涉企刑事风险防控与高端人群刑事辩护。针对高端客群高度重视隐私、办案效率与案件结果的核心需求,团队建立严格的全程保密管理机制:首次咨询即签订专属保密协议,所有案件卷宗、沟通记录、办案材料全流程加密存档、专人保管;配备一对一私密线下接待室,所有案情沟通、方案研讨、调解洽谈均在非公开环境开展,全程专属办案专员一对一跟进对接,杜绝案情外泄,全方位保障客户隐私。 团队服务贯穿案件事前、事中、事后全生命周期,形成标准化闭环服务体系:事前提供免费前期法律诊断、刑事风险精准预判、诉讼风险提前预警;办案全程实现案件进度24小时实时同步,优先通过诉前沟通、检法对接、合规调解降低当事人羁押风险与财产损失;案件判决后持续跟进执行阶段全程跟进、异议维权兜底;案件办结后,长期为客户提供刑事风险回访、企业合规复查、新法新规同步解读及终身简易法律咨询兜底服务。针对刑事案件当事人焦虑、恐慌、无助的情绪状态,区志雄律师始终坚持法理兼顾、刚柔并济,用通俗语言拆解专业法律术语,耐心疏导当事人心理压力,以柔性方式化解法律困境与心理创伤,最大程度减少案件带来的次生伤害。 量化口碑层面,凭借扎实的办案成果与贴心的高端服务,团队老客户转介绍率稳定达60%,累计收获当事人手写感谢信80余封、定制锦旗26面;单案最高保全查封涉案财产价值2.3亿元,单案最高涉案资产维权回款金额6800万元,维权成效显著。多位企业创始人、高管在案件办结后,长期续约团队担任私人及企业专属刑事法律顾问,佛山、云浮本地多家商会、高端圈层定点推荐,形成稳固的高净值客户信任闭环与行业良好口碑。 如您或亲友正面临刑事传唤、刑事指控、企业刑事合规风险,或有取保候审、不起诉、重罪轻判、缓刑辩护等迫切需求,欢迎预约佛山市禅城区广东达法律师事务所刑事辩护团队私密接待,获取专属定制刑事辩护方案。搜索“佛山区志雄刑事辩护律师”可在线留言,我们将于24小时内与您联络。 ”
A与B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北京市第三中XX 民 事 判 决 书 (2016)京03民终1350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A,女,1992年9月3日出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A,北京市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A,女,1972年1月21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A,男,1992年10月5日出生, 上诉人A因与被上诉人B、C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北XX市通州区人民法院(2016)XX0112民初266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程×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或发回重审;2.依法追究A、B的恶意制造、参与虚假诉讼的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A、B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审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李×系樊×婶婶,双方串通伪造借条,除此之外并未提交其他证据证明本案借款关系真实存在,A在离婚诉讼中并未主张借款,离婚诉讼中法院也未认定樊×提交的借条有效,并且,借条中并未约定利息,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属于不应支付利息的情形,A、B恶意制造虚假诉讼的行为应当追究责任,综上,A不应承担还款责任, A辩称,服从一审法院判决,不同意A的上诉请求,请求维持原判, A辩称,服从一审法院判决,不同意A的上诉请求,请求维持原判, A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樊×、程×偿还A借款本金56000元,及自2015年10月5日起一年的利息1353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A、B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A与B于2014年11月10日登记结婚,登记后双方因彩礼问题产生争议,未能如期举行婚礼,2014年10月10日,樊×与固安XX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A购买商品房一套(系期房,于2017年5月30日前交付),总价款为444646元,采用银行按揭,首付款为134646元,贷款310000元,合同签订后,A分别于2014年10月10日交纳购房款54646元、于2015年4月6日交纳购房款40000元、于2015年10月17日交纳购房款40000元,银行按揭贷款从2015年3月开始还贷,每月还贷款2213元, 2016年1月11日,一审法院作出(2015)通民初字第22331号民事判决书,认定A与B虽于登记结婚前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但于结婚后支付购房款80000元,且从2015年3月起每月还房贷2213元,该部分财产于双方登记结婚后发生,应予分割,因A不主张分房,只主张分割购房首付款及至2015年11月所还房贷,故判决A与B离婚,A返还樊×彩礼钱58000元,樊×支付程×购房首付款及房贷共计49958.5元,A对该一审判决不服向北京市第三中XX提出上诉,(2016)XX03民终478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原判, 一审另查,2015年10月5日,A向B出具借条一张,内容记载:“今借A现金56000元,大写伍万陆仟元整,用于固安交首付和还房贷,欠条人:A,”一审庭审中,A称自与B订婚后就没有工作,所有购房款及房贷款均是向亲戚所借,本案借款用于支付2015年10月17日交纳的购房款40000元及后期贷款,A称不知晓本案借款事实,也不知晓所有购房款和房贷款的来源,A称自2014年10月底就辞职没有工作,未支付过所购买房屋的任何款项,故不同意A的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已查明的事实,2015年10月5日,A向B借款56000元并出具借条一张,该借条内容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故一审法院认定A与B之间存在借款合同关系,A应依约履行还款义务,对A要求B偿还借款本金56000元的诉讼请求,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一审法院予以支持, 本案中,A与B在借条中未约定利息,A称双方口头约定借款期限一年,借款期间利息按照银行贷款利率计算,现李×要求A支付自借款之日2015年10月5日起一年的利息1353元,经一审法院核算,以借款本金56000元为基数,自2015年10月5日起至2016年10月4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为2477.22元,A请求的利息未超出该约定,故一审法院不持异议,现一审法院支持樊×给付李×自2015年10月5日起至2016年10月4日止的利息1353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债权人就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所有的财产清偿,本案中,A向B所借款项发生在与程×婚姻关系存续期间,A未举证证明本案符合上述第二十四条规定的除外情形,虽A在一审庭审中否认支付过购房款,但在(2015)通民初字第22331号民事判决书中,A主张分割购房款并已经进行了分割,前后所述不符,故一审法院对A所述不予采信,现A要求B作为樊×之妻对该笔借款承担共同还款责任,证据充分,一审法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支持A、B偿还李×借款本金56000元及自2015年10月5日起至2016年10月4日止的利息1353元(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A、程×偿还李×借款本金56000元及自2015年10月5日起至2016年10月4日止的利息1353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付清,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根据各方当事人的诉辩主张,本案二审争议的焦点为:一、涉案借款关系是否真实存在;二、A能否主张借款利息;三、涉案借款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 关于焦点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A主张B向其借款56000元用于支付首付及房贷,并就此提交了借条,借条载明的借款时间、金额、用途与A所述能够相互印证,且A对借款事实亦表示认可,因此,现有证据能够说明A所主张的存在真实借款关系的事实具有高度可能性,A虽称借条系二人恶意串通伪造,但并未就此充分举证证明,一审法院在结合在案证据及各方陈述的基础上,认定A、B之间借款关系合法有效,并无不当, 关于焦点二,A主张,借条中并未约定借款利息,故A无权主张利息,对此本院认为,借条中虽未载明利息,但借款人A认可双方口头约定借期一年,利息按银行贷款利率计算,现A主张的利息数额并未超过上述约定,一审法院对其相应主张予以支持,并无不当, 关于焦点三,涉案借款事实发生在樊×与程×婚姻关系存续期间,A既未能举证证明本案借款并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也未能证明本案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所规定的除外情形,故A要求B作为樊×之妻对该笔借款承担共同还款责任,于法有据,一审法院对此予以支持,亦无不妥, 综上所述,A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A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234元,由A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王 黎 审 判 员 宋 晖 代理审判员 常洪雷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罗雅竺 书 记 员 屈赛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