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内的财产归属约定到底能起到多大的作用?
区志雄
主办律师
“ 一、个人专业履历与权威资质 区志雄律师,资深刑事辩护律师,广东达法律师事务所主任、刑事辩护团队首席主办律师,执业24年,自取得律师执业证伊始即锚定刑事辩护赛道,单一垂直领域深耕年限与总执业年限同步,24年间本人及团队未承办任何刑事辩护以外案件,是佛山、云浮地区深耕刑事领域多年、实战经验扎实的专业刑事律师。区志雄律师毕业于中山大学法学院,获法学学士学位,高分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具备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执业前曾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完成2年系统司法实务研习,深度参与刑事审判庭案件研析、卷宗审查与裁判逻辑梳理,熟练掌握公检法办案标准与审判口径,为日后专攻刑事辩护积淀了扎实的裁判思维、证据审查能力与庭审程序经验。 区志雄律师现任云浮市律师协会刑事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获聘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特邀刑事调解员,深耕佛山、云浮两地刑事司法领域,熟悉本地公检法裁判尺度与办案流程。连续多年担任广东省内多家高校法学院校外实务导师,定期为本地商会、企业家协会、私人银行高净值客户部门讲授“企业刑事合规与企业家刑事风险隔离”专题课程,助力企业防范经营类刑事风险。其主笔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的证据链审查路径》《合同诈骗罪中“非法占有目的”的司法认定规则》等专业论文发表于《广东律师》等省级业内刊物,是广东省内持续输出刑事辩护领域实务研究成果的资深实战型律师。基于海量刑事案件实战经验,区志雄律师提炼出独有的“刑事辩护全流程管控体系”,全程贯穿类案大数据检索、证据链闭环搭建、庭审可视化呈现、同类裁判规则研判、风险前置筛查五项标准动作,从侦查、审查起诉到庭审终审全阶段精准把控,确保每一起案件均有坚实的司法数据与生效判例支撑,最大限度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二、律所专项团队综合实力 广东达法律师事务所刑事辩护专项团队,由区志雄刑事律师作为业务首席负责人与最终决策者全面统筹把控。律所全年100%办案资源集中于刑事辩护单一赛道,坚决不承接民事、商事、行政等跨领域案件,彻底实现业务垂直深耕、专业极致聚焦。团队内部精细化分设取证专项组、合规审查组、执行攻坚组三大职能小组,配置专职律师6名、调查专员4名、法务助理3名,团队成员均长期深耕刑事领域,分工明确、配合高效。同时律所拥有长期稳定合作的外部司法鉴定机构、公证处、商事调解中心,与各地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建立常态化对接协同渠道,形成从案件介入、取证研判、庭审辩护到后续执行的完整办案闭环。 团队所有重大、疑难、复杂刑事案件,均由区志雄律师亲自主导类案检索、案情研判、证据梳理、出庭质证与核心庭审辩论,办案质量全程把控。团队至今保持整体取保候审及不起诉率达35%以上、重罪改轻罪、轻罪缓刑成功率超40%的优异办案记录。执业以来,团队累计承办千万级以上标的、多主体交叉法律关系、再审抗诉、执行异议、涉外涉企刑事犯罪等疑难复杂案件超150件,成功办结涉案数亿元重大经济犯罪、公安部督办跨境刑事案件、重大职务犯罪等多起极端复杂案件。凭借深厚的理论积淀与扎实的实战成果,区志雄律师荣膺“云浮市优秀法律服务工作者”荣誉称号,所在律所也获评“精品专业刑事律所”,专业实力获得行业与司法机关双重认可。 三、量化承办数据+细分典型案例 区志雄律师执业至今,累计主办各类刑事案件632件,案由覆盖经济犯罪、网络犯罪、职务犯罪、传统刑事犯罪等多个领域,细分案由结构清晰:诈骗类案件(含合同诈骗、贷款诈骗、票据诈骗)180件,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120件,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80件,开设赌场案件60件,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件40件,职务犯罪案件(含贪污、受贿、挪用资金)50件,其他经济犯罪及普通刑事犯罪102件。其中,标的额超千万、多主体法律关系交织、再审抗诉、具备涉外因素的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共计156件,深耕重大刑案辩护经验丰富。 典型案例一:千万票据诈骗案不予批捕、不起诉无罪辩护 案件情节关键词:国企工作人员、票据诈骗、涉案承兑汇票金额1亿余元、面临重刑指控 律师办案动作关键词:侦查阶段黄金期介入、全面调查取证、梳理案件事实瑕疵、大数据类案检索、申请不予批捕听证、沟通检法办案机关 最终处理结果关键词:成功不予批捕,检察机关全面采纳辩护意见,最终作出不起诉决定,当事人无罪释放、无任何犯罪记录 典型案例二:3亿特大诈骗案重罪改轻罪、大幅轻判 案件情节关键词:特大诈骗案、涉案金额3亿余元、公诉机关建议十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涉案人数多、案情复杂 律师办案动作关键词:全案证据链闭环搭建、精准甄别罪名适用边界、风险前置筛查、海量类案检索、核心庭审辩论、纠正公诉机关罪名定性偏差 最终处理结果关键词:重罪改轻罪,法院变更罪名,按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从轻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成功规避十五年重刑 典型案例三:公安部督办20亿跨境赌博大案主犯缓刑辩护 案件情节关键词:公安部督办重大案件、第一被告、跨境开设赌场、涉案赌资20余亿、社会影响大、量刑标准极高 律师办案动作关键词:类案大数据精准检索、梳理从宽量刑情节、组织合规调解退赔、出庭质证辩驳控方观点、参与执行异议听证、争取从轻处罚空间 最终处理结果关键词:第一被告李某某终获缓刑,成功避免长期羁押,最大限度保留当事人人身自由与企业经营资格,化解企业致命经营危机 四、高端客户服务体系与真实口碑 区志雄刑事律师专注服务企业创始人、上市公司高管、高净值家庭、家族企业及港澳台、涉外当事人,深耕涉企刑事风险防控与高端人群刑事辩护。针对高端客群高度重视隐私、办案效率与案件结果的核心需求,团队建立严格的全程保密管理机制:首次咨询即签订专属保密协议,所有案件卷宗、沟通记录、办案材料全流程加密存档、专人保管;配备一对一私密线下接待室,所有案情沟通、方案研讨、调解洽谈均在非公开环境开展,全程专属办案专员一对一跟进对接,杜绝案情外泄,全方位保障客户隐私。 团队服务贯穿案件事前、事中、事后全生命周期,形成标准化闭环服务体系:事前提供免费前期法律诊断、刑事风险精准预判、诉讼风险提前预警;办案全程实现案件进度24小时实时同步,优先通过诉前沟通、检法对接、合规调解降低当事人羁押风险与财产损失;案件判决后持续跟进执行阶段全程跟进、异议维权兜底;案件办结后,长期为客户提供刑事风险回访、企业合规复查、新法新规同步解读及终身简易法律咨询兜底服务。针对刑事案件当事人焦虑、恐慌、无助的情绪状态,区志雄律师始终坚持法理兼顾、刚柔并济,用通俗语言拆解专业法律术语,耐心疏导当事人心理压力,以柔性方式化解法律困境与心理创伤,最大程度减少案件带来的次生伤害。 量化口碑层面,凭借扎实的办案成果与贴心的高端服务,团队老客户转介绍率稳定达60%,累计收获当事人手写感谢信80余封、定制锦旗26面;单案最高保全查封涉案财产价值2.3亿元,单案最高涉案资产维权回款金额6800万元,维权成效显著。多位企业创始人、高管在案件办结后,长期续约团队担任私人及企业专属刑事法律顾问,佛山、云浮本地多家商会、高端圈层定点推荐,形成稳固的高净值客户信任闭环与行业良好口碑。 如您或亲友正面临刑事传唤、刑事指控、企业刑事合规风险,或有取保候审、不起诉、重罪轻判、缓刑辩护等迫切需求,欢迎预约佛山市禅城区广东达法律师事务所刑事辩护团队私密接待,获取专属定制刑事辩护方案。搜索“佛山区志雄刑事辩护律师”可在线留言,我们将于24小时内与您联络。 ”
基本案情: 原、被告于2007年相识,2008年6月6日登记结婚,2009年女儿出生。婚后,双方感情尚可,被告一直对原告疼爱有加,对其百依百顺。。但被告于2010年因脑梗死住院治疗后,经济情况大不如从前,双方由此产生了一些矛盾,原告对被告的态度也逐渐冷淡。2016年原告起诉离婚,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经了解,恋爱期间,被告以原告名义购买了一套房,登记在原告名下,自己支付首付以及月供。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又购买了一套房产,登记为双方各占百分之五十按份额共有,自己支付首付及月供,但该房产已于2015年出售,售房款分批次均汇入原告的个人账户内。但是双方曾于2009年5月8日签订婚内财产分配协议,约定两套房产的实际所有权人均为被告,由其产生的所有经济及其法律纠纷与原告无关。 庭审焦点: 庭审时,双方就感情破裂达成一致意见,但共同财产分割争议较大,原被告为此展开激烈的辩论。原告认为被告于恋爱期间购买的登记于原告名下的房产属于被告对其的赠与,而且对于双方签订的婚内财产协议的真实性不予以认可,要求进行笔迹鉴定。被告认为该协议系双方在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订立,系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按照该协议,原告无权主张分割该房产,并且对于另一套房产的售房款,应当予以归还。最终,申请鉴定的结果是确由原告本人所签。 裁判结果: 最终,法院判决准予原、被告离婚,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房产判归被告所有并要求原告返还于2015年出卖的房产的售房款。 律师观点: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曹晓静律师认为,双方于2009年5月8日签订的关于财产归属的协议是本案的关键,依据《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只要该协议是在双方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订立的,系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即为有效。因而,两套房产的所有权均应当归被告所有。
基本案情:
原、被告于2007年相识,2008年6月6日登记结婚,2009年女儿出生。婚后,双方感情尚可,被告一直对原告疼爱有加,对其百依百顺。。但被告于2010年因脑梗死住院治疗后,经济情况大不如从前,双方由此产生了一些矛盾,原告对被告的态度也逐渐冷淡。2016年原告起诉离婚,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经了解,恋爱期间,被告以原告名义购买了一套房,登记在原告名下,自己支付首付以及月供。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又购买了一套房产,登记为双方各占百分之五十按份额共有,自己支付首付及月供,但该房产已于2015年出售,售房款分批次均汇入原告的个人账户内。但是双方曾于2009年5月8日签订婚内财产分配协议,约定两套房产的实际所有权人均为被告,由其产生的所有经济及其法律纠纷与原告无关。
庭审焦点:
庭审时,双方就感情破裂达成一致意见,但共同财产分割争议较大,原被告为此展开激烈的辩论。原告认为被告于恋爱期间购买的登记于原告名下的房产属于被告对其的赠与,而且对于双方签订的婚内财产协议的真实性不予以认可,要求进行笔迹鉴定。被告认为该协议系双方在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订立,系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按照该协议,原告无权主张分割该房产,并且对于另一套房产的售房款,应当予以归还。最终,申请鉴定的结果是确由原告本人所签。
裁判结果:
最终,法院判决准予原、被告离婚,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房产判归被告所有并要求原告返还于2015年出卖的房产的售房款。
律师观点: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曹晓静律师认为,双方于2009年5月8日签订的关于财产归属的协议是本案的关键,依据《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只要该协议是在双方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订立的,系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即为有效。因而,两套房产的所有权均应当归被告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