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庭

A上诉B离婚纠纷一案

办结日期:2020.06.19 主办律师:崔斌

崔斌

主办律师

陕西博纳新律师事务所
免费咨询电话:15503985987
陕西省-西安市
已核验身份

“ 西安·崔斌律师|商事合同纠纷·企业债务追索 个人简介 一、个人专业履历|深耕商事法律赛道,专注合同争议解决 崔斌律师,陕西博纳新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律所合同纠纷专项团队核心主办律师,长期专注企业商事合同纠纷、大额债务追索、建设工程争议、民间借贷纠纷单一垂直法律领域。执业以来始终坚持专业化、精细化办案原则,摒弃多领域杂案承办模式,深耕商事争议核心赛道,专注处理企业经营过程中的各类合同违约、款项拖欠、债权执行、股权争议等疑难法律问题,专业聚焦度高、实务针对性极强。 崔斌律师法学理论功底扎实,办案思维严谨缜密、逻辑清晰,长期深耕西安及陕西本地司法实践,系统研习省内各级法院商事案件裁判规则与审理标准,熟练掌握买卖合同、建设工程合同、民间借贷、股权合作、服务租赁等各类合同案件的举证要点、庭审尺度、裁判倾向与调解节奏。擅长精准攻克证据残缺、账目混乱、对方恶意抗辩、债务人拖延履约、转移财产、胜诉后执行停滞等商事维权难点,能够快速梳理复杂法律关系、补正证据瑕疵、制定高落地性诉讼与回款策略。 执业至今,崔斌律师长期服务建筑工程企业、商贸贸易公司、生产型企业、个体经营主体及高净值个人,专注解决企业大额欠款、工程结算纠纷、不良债权追索、合同违约追责等核心痛点。凭借务实稳健、认真负责的办案风格,积累了大量胜诉结案、全额回款的优质案例,多次收获当事人锦旗与感谢信,依托扎实的实务能力,成为西安本地深耕商事合同领域的实力派专项律师。 依托律所独创的合同争议闭环办案体系,崔斌律师所有案件均严格遵循五大标准化办案流程:类案大数据精准检索、全维度证据链闭环搭建、庭审可视化梳理呈现、同类裁判规则对标研判、案件风险前置全面筛查,确保每一起案件均有判例支撑、证据支撑、策略支撑,从根源提升胜诉概率与债权落地回款效果。 二、专项团队实力|精品专精团队,全链路聚焦商事合同纠纷 崔斌律师所属的陕西博纳新律师事务所合同专项团队,是西安本地极少数100%办案资源聚焦商事合同与大额债务追索的精品专业团队。团队不承接劳动争议、交通事故、刑事、行政、知识产权等跨领域杂案,全员精力集中深耕商事争议赛道,彻底规避业务杂乱、专业分散的行业短板,专业垂直度与案件精深度行业领先。 团队实行精细化分工运作,设立证据取证专项组、合同合规审查组、执行攻坚专项组三大职能板块,分工明确、配合高效、流程成熟。崔斌律师深度参与团队所有疑难案件的研讨研判、证据梳理、诉讼策略定制、财产保全落地、强制执行推进全流程工作。依托团队多年沉淀的海量商事判例库、成熟取证渠道、长期合作的司法鉴定机构与公证机关,联动省内各级法院、执行机关常态化协同通道,高效解决当事人立案难、举证难、庭审难、执行难四大核心痛点。 团队整体案件核心诉求支持率、胜诉率、执行回款率稳居西安本地行业前列,大量疑难复杂案件实现全额诉求支持、大额款项全额回款、二审成功改判、执行僵局突破的优质办案成果,办案质量稳定、客户口碑持续向好。 三、核心擅长领域|全覆盖企业高频商事纠纷 崔斌律师专注深耕企业经营全场景商事合同纠纷,主打高标的、疑难化、执行难类案件,核心办案领域如下: - 买卖合同纠纷:企业货款拖欠、逾期违约责任追责、货物质量恶意抗辩、对账结算争议、退货扣款纠纷、长期供货合同违约追索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工程款拖欠、工程结算争议、施工增项签证纠纷、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劳务分包争议、工程质量恶意抗辩维权 - 民间借贷纠纷:大额私人及企业借贷追索、借贷利息争议、担保人连带追责、逾期债权回款、失联债务人财产排查与债务追索 - 租赁、承揽、服务合同纠纷:商业商铺租赁、工业设备租赁、加工承揽、技术服务、项目合作等各类商事合同违约追责与损失追偿 - 股权/合作协议纠纷:股权转让违约、合伙经营散伙清算、投资款返还、项目合作终止争议、股东权益维权 - 强制执行与执行异议:终本案件重启执行、隐匿财产排查、拒执行为追责、案外人执行异议抗辩、财产保全与解封争议、疑难债权落地回款 四、核心办案优势|务实落地,胜诉与回款双重保障 1、聚焦实质结果,主打回款落地:摒弃行业流程化办案模式,不流于形式办案,始终以胜诉、止损、全额回款为核心目标。办案初期优先预判回款可行性,提前锁定对方财产、固定核心证据、布局保全措施,从根源规避胜诉无回款的行业难题。 2、深耕本地司法,适配裁判尺度:长期扎根西安、深耕陕西本地司法实务,熟悉各辖区法院审理风格、庭审侧重点、调解规则及法官裁判倾向,能够结合本地司法惯例定制适配性最强的诉讼策略,大幅提升案件胜诉概率。 3、服务透明高效,全程可控可查:坚持一对一专属办案对接,案件全流程节点实时同步,如实告知案件风险、预判办案结果,不夸大胜诉几率、不刻意制造焦虑,以务实、坦诚、专业的态度稳步推进每一起案件。 4、擅长疑难补救,突破案件僵局:针对无书面合同、无对账凭证、证据残缺、对方恶意拖延抗辩、一审裁判不利、案件执行停滞等疑难情况,擅长通过合法补证、类案检索突破、诉讼策略优化,实现案件翻盘与债权落地。 五、客户服务体系|精品私密服务,专属权益保障 崔斌律师专注服务企业创始人、商事经营主体、高净值个人等高端客户,建立精品化、私密化、专属化的法律服务体系。咨询全程严格保密,案件材料专人加密存档,专属私密接待室对接案情,杜绝案情与客户商业隐私外泄,全方位保障客户权益与声誉。 服务贯穿案件全生命周期:免费前期法律诊断、纠纷风险前置预警、定制专属维权方案、立案保全庭审全流程跟进、诉前诉中调解降损、判决后执行持续攻坚、长期合同合规复盘与法律风险提示,一站式解决商事纠纷与债权追索难题。 凭借专业扎实的办案能力、认真负责的服务态度、落地高效的办案成果,崔斌律师收获海量当事人真实好评,老客户复购、转介绍率极高,以踏实靠谱、专业精进、回款高效的核心优势,积累了扎实的行业口碑与客户信任。 预约专属咨询 若您正面临企业货款拖欠、工程款结算困难、大额借款无法追回、商事合同违约、股权合作争议、案件执行受阻等商事法律难题,可预约崔斌律师专属私密面谈,获取定制化、可落地的诉讼、保全、执行全套法律解决方案。 ”

A上诉赵X离婚纠纷一案 北京市第一中XX 民 事 判 决 书 (2016)京01民终418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刘X,女,1982年2月5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A1(曾用名A2),男,1973年7月13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A,北京市XX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A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2015)石民初字第83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A向原审法院诉称,原、被告于2012年6月通过婚恋网站相识,2012年12月17日登记结婚,2013年8月10日生一女赵×3,由于婚前缺少了解,双方感情基础薄弱,双方经常因家庭琐事发生冲突,原告曾于2015年2月第一次起诉离婚,被法院驳回,这半年原、被告关系持续恶化,故诉至法院,诉讼请求:1、判令原、被告离婚;2、判决婚生子A由原告抚养,被告依照3000元/月支付抚养费;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A向原审法院辩称,不同意离婚,被告与原告仍有和好的可能性,且不满足分居两年的条件,夫妻感情没有破裂,如果离婚,孩子归被告抚养,原告须一次性支付孩子到十八岁的抚养费,每月按照5000元计算;被告离婚后没有住房,原告须给予被告生活帮助;原告诽谤被告,抛弃妻子,被告作为无过错方,要求原告赔偿损失50000元,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2年12月17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初婚,原、被告于2013年8月10日育有一女赵×3,A长期随被告共同生活,原告曾于2015年2月4日向石景山区法院起诉离婚,被判决驳回,此次为原告第二次起诉离婚, 经查,2015年7月9日,原、被告之婚生女A在法院诉原告抚育费纠纷;2015年7月14日,被告以原告犯诽谤罪在本院提起刑事自诉;2015年7月23日,原告以被告犯诽谤罪在北京市海淀法院提起刑事自诉;2015年7月29日,被告诉原告及案外人其他合同纠纷;上述事实及被告在第一次庭审中提交的照片、聊天记录、短信记录、医院诊断证明等各项证据材料均证明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另查,原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未告知被告将二人共居房产出卖, 经询问,双方均认可夫妻无共同房产、车辆、存款,被告提出原告公司有盈利,未提供相应证据证明;被告提出原告婚前在西安购买房产,婚后双方共同还贷,但对于还贷数额及还贷方式被告未提供相应证据证明, 上述事实,有结婚证、出生证明、完税证明、银行卡交易明细、房屋买卖合同、照片复印件、聊天记录、短信记录、(2015)石民初字第1446号民事判决书、(2015)石民初字第3704号民事判决书、(2015)石民初字第5166号民事判决书、(2015)石少民初字第4672号民事判决书及当事人当庭陈述等证据材料在案佐证, 原审法院认定:婚姻关系应以双方感情为基础,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原、被告提交的各项证据材料均证明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原、被告之婚生女A3不满三周岁,且长期随被告共同生活,法院结合原、被告的抚养条件及有利于少年儿童身心发展的原则,认为应由被告继续抚养A;关于A的抚养费,原告提交了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及无固定收入的证明,法院认为原告具有完全劳动能力,综合考虑双方的负担能力及当地的教育水平和生活水平,酌定原告每月给付2000元抚养费;被告主张其离婚后无住房,要求原告给予适当帮助与补偿,法院对此酌定为8000元;被告主张原告给付损害赔偿金,无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赵×1与A离婚;二、婚生女赵×3由A抚养;三、赵×1于每月二十五号前给付赵×3抚养费两千元(自二零一六年六月起至赵×3年满十八周岁时止);四、赵×1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A八千元;五、驳回双方其他诉讼请求, 判决后,A不服,以A1抛妻弃子,未尽到作为父亲的责任,恶意破坏婚姻家庭,与多名女性有不正当关系,A作为过错方,应该给予上诉人相应的损害赔偿;一审判决赵×1支付的抚养费过低,无法维持孩子的正常生活;根据相关法律规定,A1名下有房有车,A1有能力也应该一次性支付孩子抚养费,或者用其财物折抵;一审判决A1给付的帮助费数额过低,应该给付我两万元;孩子现在由我一个人照顾,为孩子上学方便,要求孩子改成我的姓等为由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发回重审或者依法改判;诉讼费由被上诉人负担, A答辩称同意原审判决, 二审中双方均未提交新的证据,本院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相同,并对所查明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婚姻应当以感情为基础,A与B系自由恋爱,自主结婚,但是双方在婚后生活中因琐事导致感情破裂,发展至无法调和,故法院准予双方离婚,解除婚姻关系,就A上诉称B1抛妻弃子,未尽到作为父亲的责任,恶意破坏婚姻家庭,与多名女性有不正当关系,A作为过错方,应该给予上诉人相应的损害赔偿一节,A并未提交相应的证据证明其主张,且针对A的生活状况,一审法院已判决A1给付B相应的帮助费,故本院对A的此项上诉主张不予支持,就A上诉称一审判决赵×1支付的抚养费过低,无法维持孩子的正常生活一节,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综合上述情况,A每月给付赵×3抚养费两千元并无不当,故本院对A的此项上诉主张不予支持,就A上诉称根据相关法律规定,A1名下有房有车,A1有能力也应该一次性支付孩子抚养费,或者用其财物折抵一节,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抚育费应定期给付,A的此项上诉主张无正当理由,故本院对其此项上诉主张不予支持,就A上诉称一审判决赵×1给付的帮助费数额过低,应该给付两万元一节,其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故本院对A此项上诉主张不予支持,就A上诉称孩子现在由其一人照顾,为孩子上学方便,要求孩子改姓一节,A在一审并未提出此项主张,且A1在二审中就此无法调解,故本院对A的此项上诉主张无法直接作出处理,综上,原审法院根据本案的事实作出的判决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A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案件受理费一百五十元,由A1负担(已交纳七十五元,余款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二审案件受理费一百五十元,由A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牛旭云 审 判 员  A 代理审判员  刘福春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