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与B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崔斌
主办律师
“ 西安·崔斌律师|商事合同纠纷·企业债务追索 个人简介 一、个人专业履历|深耕商事法律赛道,专注合同争议解决 崔斌律师,陕西博纳新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律所合同纠纷专项团队核心主办律师,长期专注企业商事合同纠纷、大额债务追索、建设工程争议、民间借贷纠纷单一垂直法律领域。执业以来始终坚持专业化、精细化办案原则,摒弃多领域杂案承办模式,深耕商事争议核心赛道,专注处理企业经营过程中的各类合同违约、款项拖欠、债权执行、股权争议等疑难法律问题,专业聚焦度高、实务针对性极强。 崔斌律师法学理论功底扎实,办案思维严谨缜密、逻辑清晰,长期深耕西安及陕西本地司法实践,系统研习省内各级法院商事案件裁判规则与审理标准,熟练掌握买卖合同、建设工程合同、民间借贷、股权合作、服务租赁等各类合同案件的举证要点、庭审尺度、裁判倾向与调解节奏。擅长精准攻克证据残缺、账目混乱、对方恶意抗辩、债务人拖延履约、转移财产、胜诉后执行停滞等商事维权难点,能够快速梳理复杂法律关系、补正证据瑕疵、制定高落地性诉讼与回款策略。 执业至今,崔斌律师长期服务建筑工程企业、商贸贸易公司、生产型企业、个体经营主体及高净值个人,专注解决企业大额欠款、工程结算纠纷、不良债权追索、合同违约追责等核心痛点。凭借务实稳健、认真负责的办案风格,积累了大量胜诉结案、全额回款的优质案例,多次收获当事人锦旗与感谢信,依托扎实的实务能力,成为西安本地深耕商事合同领域的实力派专项律师。 依托律所独创的合同争议闭环办案体系,崔斌律师所有案件均严格遵循五大标准化办案流程:类案大数据精准检索、全维度证据链闭环搭建、庭审可视化梳理呈现、同类裁判规则对标研判、案件风险前置全面筛查,确保每一起案件均有判例支撑、证据支撑、策略支撑,从根源提升胜诉概率与债权落地回款效果。 二、专项团队实力|精品专精团队,全链路聚焦商事合同纠纷 崔斌律师所属的陕西博纳新律师事务所合同专项团队,是西安本地极少数100%办案资源聚焦商事合同与大额债务追索的精品专业团队。团队不承接劳动争议、交通事故、刑事、行政、知识产权等跨领域杂案,全员精力集中深耕商事争议赛道,彻底规避业务杂乱、专业分散的行业短板,专业垂直度与案件精深度行业领先。 团队实行精细化分工运作,设立证据取证专项组、合同合规审查组、执行攻坚专项组三大职能板块,分工明确、配合高效、流程成熟。崔斌律师深度参与团队所有疑难案件的研讨研判、证据梳理、诉讼策略定制、财产保全落地、强制执行推进全流程工作。依托团队多年沉淀的海量商事判例库、成熟取证渠道、长期合作的司法鉴定机构与公证机关,联动省内各级法院、执行机关常态化协同通道,高效解决当事人立案难、举证难、庭审难、执行难四大核心痛点。 团队整体案件核心诉求支持率、胜诉率、执行回款率稳居西安本地行业前列,大量疑难复杂案件实现全额诉求支持、大额款项全额回款、二审成功改判、执行僵局突破的优质办案成果,办案质量稳定、客户口碑持续向好。 三、核心擅长领域|全覆盖企业高频商事纠纷 崔斌律师专注深耕企业经营全场景商事合同纠纷,主打高标的、疑难化、执行难类案件,核心办案领域如下: - 买卖合同纠纷:企业货款拖欠、逾期违约责任追责、货物质量恶意抗辩、对账结算争议、退货扣款纠纷、长期供货合同违约追索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工程款拖欠、工程结算争议、施工增项签证纠纷、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劳务分包争议、工程质量恶意抗辩维权 - 民间借贷纠纷:大额私人及企业借贷追索、借贷利息争议、担保人连带追责、逾期债权回款、失联债务人财产排查与债务追索 - 租赁、承揽、服务合同纠纷:商业商铺租赁、工业设备租赁、加工承揽、技术服务、项目合作等各类商事合同违约追责与损失追偿 - 股权/合作协议纠纷:股权转让违约、合伙经营散伙清算、投资款返还、项目合作终止争议、股东权益维权 - 强制执行与执行异议:终本案件重启执行、隐匿财产排查、拒执行为追责、案外人执行异议抗辩、财产保全与解封争议、疑难债权落地回款 四、核心办案优势|务实落地,胜诉与回款双重保障 1、聚焦实质结果,主打回款落地:摒弃行业流程化办案模式,不流于形式办案,始终以胜诉、止损、全额回款为核心目标。办案初期优先预判回款可行性,提前锁定对方财产、固定核心证据、布局保全措施,从根源规避胜诉无回款的行业难题。 2、深耕本地司法,适配裁判尺度:长期扎根西安、深耕陕西本地司法实务,熟悉各辖区法院审理风格、庭审侧重点、调解规则及法官裁判倾向,能够结合本地司法惯例定制适配性最强的诉讼策略,大幅提升案件胜诉概率。 3、服务透明高效,全程可控可查:坚持一对一专属办案对接,案件全流程节点实时同步,如实告知案件风险、预判办案结果,不夸大胜诉几率、不刻意制造焦虑,以务实、坦诚、专业的态度稳步推进每一起案件。 4、擅长疑难补救,突破案件僵局:针对无书面合同、无对账凭证、证据残缺、对方恶意拖延抗辩、一审裁判不利、案件执行停滞等疑难情况,擅长通过合法补证、类案检索突破、诉讼策略优化,实现案件翻盘与债权落地。 五、客户服务体系|精品私密服务,专属权益保障 崔斌律师专注服务企业创始人、商事经营主体、高净值个人等高端客户,建立精品化、私密化、专属化的法律服务体系。咨询全程严格保密,案件材料专人加密存档,专属私密接待室对接案情,杜绝案情与客户商业隐私外泄,全方位保障客户权益与声誉。 服务贯穿案件全生命周期:免费前期法律诊断、纠纷风险前置预警、定制专属维权方案、立案保全庭审全流程跟进、诉前诉中调解降损、判决后执行持续攻坚、长期合同合规复盘与法律风险提示,一站式解决商事纠纷与债权追索难题。 凭借专业扎实的办案能力、认真负责的服务态度、落地高效的办案成果,崔斌律师收获海量当事人真实好评,老客户复购、转介绍率极高,以踏实靠谱、专业精进、回款高效的核心优势,积累了扎实的行业口碑与客户信任。 预约专属咨询 若您正面临企业货款拖欠、工程款结算困难、大额借款无法追回、商事合同违约、股权合作争议、案件执行受阻等商事法律难题,可预约崔斌律师专属私密面谈,获取定制化、可落地的诉讼、保全、执行全套法律解决方案。 ”
A与B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通民初字第22331号 原告A,男,1992年10月5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A,天津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A,女,1992年9月3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A,北京市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A与被告B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A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原告A及其委托代理人B,被告A及其委托代理人B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A诉称:我与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并于2014年11月10日登记结婚,双方虽领取了结婚证,但没有共同生活,没有感情基础,在双方协商好办婚礼的日子,被告借机向我索要彩礼100000元,属买卖婚姻,导致感情彻底破裂,原告曾向法院起诉离婚,被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现在双方仍未和好,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双方解除婚姻关系,被告返还彩礼58000元及8900元的白金戒指一枚,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A辩称:我同意离婚,上次A起诉离婚后,原告没有做任何的和好工作,也找到我方家中,出言辱骂我方,也没有念及夫妻情分,所以我同意离婚,关于10万元彩礼,在上次庭审已经核实,是与媒人和当事人协商好的,是由于双方发生争议,依照传统习俗,男方向女方支付聘礼,是为了表示男方的诚意,但是原告并没有寻求和好,起诉离婚被驳回后,多次给我方当事人发短信,言辞不堪入目, 经审理查明:原告A与被告B于2013年6月经人介绍认识,2013年8月因订婚原告A给被告B购买一枚8900元的白金戒指,2013年9月20日原告A向被告程×支付彩礼钱58000元,双方于2014年11月10日双方登记结婚,登记后,双方因为彩礼问题产生争议,致使二人未能如期举行婚礼, 2014年10月10日,原告A与固安XX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原告A购买商品房一套(为期房,约定于2017年5月30日前交付),总价款为444646元,采用银行按揭,首付款134646元,贷款310000元,合同签订后,原告A分别于2014年10月10日交纳购房款54646元、于2015年4月6日交纳购房款40000元、于2015年10月17日交纳购房款40000元,银行按揭贷款从2015年3月开始还贷,每月还贷款2213元, 上述事实,有结婚证、购物发票、商品房买卖合同、收款收据以及双方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夫妻关系应以感情为基础,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原告A与被告B经人介绍认识,登记结婚后因为彩礼问题产生纠纷,原告A诉至本院要求离婚,被告A亦同意离婚,本院对此不持异议,本案争议的问题之一是双方登记结婚后是否共同生活,根据双方提交的证据及庭上陈述无法认定双方登记后共同生活,故本院对原告A要求返还彩礼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但白金戒指系原告A为被告B购买用于订婚的,现双方已经登记,故本院对原告A要求返还戒指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本案争议的问题之二是购房款的分割,原告A于二人登记结婚前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但于双方登记结婚后支付购房款80000元,且从2015年3月起每月还房贷2213元,该部分财产于双方登记结婚后发生,应予分割,被告A不主张分房,只主张分割购房首付款及至2015年11月所还房贷,本院不持异议,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A和被告B离婚; 二、被告B返还原告A彩礼钱五万八千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执行清; 三、原告A支付被告B购房首付款及房贷共计四万九千九百五十八元五角,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执行清; 四、驳回原告A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七十五元,由原告A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末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代理审判员 A好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周 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