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债务

A与B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办结日期:2020.06.19 主办律师:崔斌

崔斌

主办律师

陕西博纳新律师事务所
免费咨询电话:15503985987
陕西省-西安市
已核验身份

“ 西安·崔斌律师|商事合同纠纷·企业债务追索 个人简介 一、个人专业履历|深耕商事法律赛道,专注合同争议解决 崔斌律师,陕西博纳新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律所合同纠纷专项团队核心主办律师,长期专注企业商事合同纠纷、大额债务追索、建设工程争议、民间借贷纠纷单一垂直法律领域。执业以来始终坚持专业化、精细化办案原则,摒弃多领域杂案承办模式,深耕商事争议核心赛道,专注处理企业经营过程中的各类合同违约、款项拖欠、债权执行、股权争议等疑难法律问题,专业聚焦度高、实务针对性极强。 崔斌律师法学理论功底扎实,办案思维严谨缜密、逻辑清晰,长期深耕西安及陕西本地司法实践,系统研习省内各级法院商事案件裁判规则与审理标准,熟练掌握买卖合同、建设工程合同、民间借贷、股权合作、服务租赁等各类合同案件的举证要点、庭审尺度、裁判倾向与调解节奏。擅长精准攻克证据残缺、账目混乱、对方恶意抗辩、债务人拖延履约、转移财产、胜诉后执行停滞等商事维权难点,能够快速梳理复杂法律关系、补正证据瑕疵、制定高落地性诉讼与回款策略。 执业至今,崔斌律师长期服务建筑工程企业、商贸贸易公司、生产型企业、个体经营主体及高净值个人,专注解决企业大额欠款、工程结算纠纷、不良债权追索、合同违约追责等核心痛点。凭借务实稳健、认真负责的办案风格,积累了大量胜诉结案、全额回款的优质案例,多次收获当事人锦旗与感谢信,依托扎实的实务能力,成为西安本地深耕商事合同领域的实力派专项律师。 依托律所独创的合同争议闭环办案体系,崔斌律师所有案件均严格遵循五大标准化办案流程:类案大数据精准检索、全维度证据链闭环搭建、庭审可视化梳理呈现、同类裁判规则对标研判、案件风险前置全面筛查,确保每一起案件均有判例支撑、证据支撑、策略支撑,从根源提升胜诉概率与债权落地回款效果。 二、专项团队实力|精品专精团队,全链路聚焦商事合同纠纷 崔斌律师所属的陕西博纳新律师事务所合同专项团队,是西安本地极少数100%办案资源聚焦商事合同与大额债务追索的精品专业团队。团队不承接劳动争议、交通事故、刑事、行政、知识产权等跨领域杂案,全员精力集中深耕商事争议赛道,彻底规避业务杂乱、专业分散的行业短板,专业垂直度与案件精深度行业领先。 团队实行精细化分工运作,设立证据取证专项组、合同合规审查组、执行攻坚专项组三大职能板块,分工明确、配合高效、流程成熟。崔斌律师深度参与团队所有疑难案件的研讨研判、证据梳理、诉讼策略定制、财产保全落地、强制执行推进全流程工作。依托团队多年沉淀的海量商事判例库、成熟取证渠道、长期合作的司法鉴定机构与公证机关,联动省内各级法院、执行机关常态化协同通道,高效解决当事人立案难、举证难、庭审难、执行难四大核心痛点。 团队整体案件核心诉求支持率、胜诉率、执行回款率稳居西安本地行业前列,大量疑难复杂案件实现全额诉求支持、大额款项全额回款、二审成功改判、执行僵局突破的优质办案成果,办案质量稳定、客户口碑持续向好。 三、核心擅长领域|全覆盖企业高频商事纠纷 崔斌律师专注深耕企业经营全场景商事合同纠纷,主打高标的、疑难化、执行难类案件,核心办案领域如下: - 买卖合同纠纷:企业货款拖欠、逾期违约责任追责、货物质量恶意抗辩、对账结算争议、退货扣款纠纷、长期供货合同违约追索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工程款拖欠、工程结算争议、施工增项签证纠纷、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劳务分包争议、工程质量恶意抗辩维权 - 民间借贷纠纷:大额私人及企业借贷追索、借贷利息争议、担保人连带追责、逾期债权回款、失联债务人财产排查与债务追索 - 租赁、承揽、服务合同纠纷:商业商铺租赁、工业设备租赁、加工承揽、技术服务、项目合作等各类商事合同违约追责与损失追偿 - 股权/合作协议纠纷:股权转让违约、合伙经营散伙清算、投资款返还、项目合作终止争议、股东权益维权 - 强制执行与执行异议:终本案件重启执行、隐匿财产排查、拒执行为追责、案外人执行异议抗辩、财产保全与解封争议、疑难债权落地回款 四、核心办案优势|务实落地,胜诉与回款双重保障 1、聚焦实质结果,主打回款落地:摒弃行业流程化办案模式,不流于形式办案,始终以胜诉、止损、全额回款为核心目标。办案初期优先预判回款可行性,提前锁定对方财产、固定核心证据、布局保全措施,从根源规避胜诉无回款的行业难题。 2、深耕本地司法,适配裁判尺度:长期扎根西安、深耕陕西本地司法实务,熟悉各辖区法院审理风格、庭审侧重点、调解规则及法官裁判倾向,能够结合本地司法惯例定制适配性最强的诉讼策略,大幅提升案件胜诉概率。 3、服务透明高效,全程可控可查:坚持一对一专属办案对接,案件全流程节点实时同步,如实告知案件风险、预判办案结果,不夸大胜诉几率、不刻意制造焦虑,以务实、坦诚、专业的态度稳步推进每一起案件。 4、擅长疑难补救,突破案件僵局:针对无书面合同、无对账凭证、证据残缺、对方恶意拖延抗辩、一审裁判不利、案件执行停滞等疑难情况,擅长通过合法补证、类案检索突破、诉讼策略优化,实现案件翻盘与债权落地。 五、客户服务体系|精品私密服务,专属权益保障 崔斌律师专注服务企业创始人、商事经营主体、高净值个人等高端客户,建立精品化、私密化、专属化的法律服务体系。咨询全程严格保密,案件材料专人加密存档,专属私密接待室对接案情,杜绝案情与客户商业隐私外泄,全方位保障客户权益与声誉。 服务贯穿案件全生命周期:免费前期法律诊断、纠纷风险前置预警、定制专属维权方案、立案保全庭审全流程跟进、诉前诉中调解降损、判决后执行持续攻坚、长期合同合规复盘与法律风险提示,一站式解决商事纠纷与债权追索难题。 凭借专业扎实的办案能力、认真负责的服务态度、落地高效的办案成果,崔斌律师收获海量当事人真实好评,老客户复购、转介绍率极高,以踏实靠谱、专业精进、回款高效的核心优势,积累了扎实的行业口碑与客户信任。 预约专属咨询 若您正面临企业货款拖欠、工程款结算困难、大额借款无法追回、商事合同违约、股权合作争议、案件执行受阻等商事法律难题,可预约崔斌律师专属私密面谈,获取定制化、可落地的诉讼、保全、执行全套法律解决方案。 ”

A与B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北京市第三中XX 民 事 判 决 书 (2016)京03民终1349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A,女,1992年9月3日出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A,北京市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A,女,1972年1月21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A,男,1992年10月5日出生, 上诉人A因与被上诉人B、C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北XX市通州区人民法院(2016)XX0112民初266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A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B,被上诉人A、被上诉人B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程×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2.依法追究A、B的恶意制造、参与虚假诉讼的责任;3.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用由A、B承担, 事实和理由:一审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李×系樊×婶婶,双方串通伪造借条,除此之外并未提交其他证据证明本案借款关系真实存在,A在离婚诉讼中并未主张借款,离婚诉讼中法院也未认定樊×提交的借条有效,并且,借条中并未约定利息,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属于不应支付利息的情形,A、B恶意制造虚假诉讼的行为应当追究责任,综上,A不应承担还款责任, A辩称,服从一审法院判决,不同意A的上诉请求,要求二审法院予以维持, A辩称,服从一审法院判决,不同意A的上诉请求,要求二审法院予以维持, A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樊×、B偿还A借款本金45000元以及自2015年4月1日起一年的利息1087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樊×、B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A与B于2014年11月10日登记结婚,登记后双方因彩礼问题产生争议,未能如期举行婚礼,2014年10月10日,樊×与固安XX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A购买商品房一套(系期房,于2017年5月30日前交付),总价款为444646元,采用银行按揭,首付款为134646元,贷款310000元,合同签订后,A分别于2014年10月10日交纳购房款54646元、于2015年4月6日交纳购房款40000元、于2015年10月17日交纳购房款40000元,银行按揭贷款从2015年3月开始还贷,每月还贷款2213元, 2016年1月11日,一审法院作出(2015)通民初字第22331号民事判决书,认定A与B虽于登记结婚前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但于结婚后支付购房款80000元,且从2015年3月起每月还房贷2213元,该部分财产于双方登记结婚后发生,应予分割,因A不主张分房,只主张分割购房首付款及至2015年11月所还房贷,故判决A与B离婚,A返还樊×彩礼钱58000元,樊×支付程×购房首付款及房贷共计49958.5元,A对该一审判决不服向北京市第三中XX提出上诉,(2016)XX03民终478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原判, 一审另查,2015年4月1日,A向B出具借条一张,内容记载:“今借A现金45000元,大写肆万伍仟元整,用于固安交首付,欠款人:A,”一审庭审中,A称自与B订婚后就没有工作,所有购房款及房贷款均系向亲戚所借,本案借款用于支付2015年4月6日交纳的购房款40000元及后期房贷,A称不知晓本案借款事实,也不知晓所有购房款和房贷款的来源,A称自2014年10月底就辞职没有工作,未支付过所购买房屋的任何款项,故不同意A的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已查明的事实,2015年4月1日,A向B借款45000元并出具借条一张,该借条内容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故一审法院认定A与B之间存在借款合同关系,A应依约履行还款义务,对A要求B偿还借款本金45000元的诉讼请求,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一审法院予以支持, 本案中,A与B在借条中未约定利息,A称双方口头约定借款期限一年,借款期间利息按照银行贷款利率计算,现A要求B支付自借款之日2015年4月1日起一年的利息1087元,经一审法院核算,以借款本金45000元为基数,自2015年4月1日起至2016年3月31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为2135元,A请求的利息未超出该约定,故一审法院不持异议,现一审法院支持A给付李×自2015年4月1日起至2016年3月31日止的利息1087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债权人就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所有的财产清偿,本案中,A向B所借款项发生在与程×婚姻关系存续期间,A未举证证明本案符合上述第二十四条规定的除外情形,虽A在一审庭审中否认支付过购房款,但在(2015)通民初字第22331号民事判决书中,A主张分割购房款并已经进行了分割,前后所述不符,故一审法院对A所述不予采信,现A要求B作为樊×之妻对该笔借款承担共同还款责任,证据充分,一审法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支持A、B偿还李×借款本金45000元及自2015年4月1日起至2016年3月31日止的利息1087元(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据此,一审法院判决:A、B偿还李×借款本金45000元及自2015年4月1日起至2016年3月31日止的利息1087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付清,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 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1.A与B之间是否存在真实的借贷关系;2.上述债务是否应由B与C共同偿还, 关于A与B之间是否存在真实的借贷关系的问题,A依据涉案《借条》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已经通过现金方式向A实际出借借款45000元,要求A、程×偿还所欠借款,A主张本案借款的形成是为了支付购房首付款,从借条载明的借款时间以及金额与其所主张的借款用途能够相互印证,且鉴于A认可本案《借条》的真实性,故A提供的证据能够形成较为完整的证据链条并相互印证,依据现有证据能够说明A主张的存在真实借款关系的事实具有较高的盖然性,一审法院在结合在案证据及各方陈述的基础上,认定A、B之间借款关系合法有效,并无不当, 关于程×是否应当对本案借款承担还款责任的问题,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本案欠条出具时间在A与B登记结婚之后,所涉借款也均是发生于樊×与A关系存续期间,A提供了证据佐证借款的形成和给付过程,A上诉主张B与C恶意串通制造虚假债务,本案借款并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因其未提交相关证据予以证明,故A的该项上诉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采信,本案借款应为A与B的夫妻共同债务,应由A与B共同偿还, 对于A所主张的利息问题,本院认为,借条中虽未载明利息,但借款人A认可双方口头约定借期一年,利息按银行贷款利率计算,现A主张的利息数额并未超过上述约定,一审法院对其相应主张予以支持,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A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A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952元,由A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王 黎 审 判 员 宋 晖 代理审判员     常洪雷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罗雅竺 书 记 员 屈赛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