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庭

A与高×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办结日期:2020.06.19 主办律师:荆勇杰

荆勇杰

主办律师

北京审恒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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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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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荆勇杰律师|北京审恒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律所负责人 荆勇杰律师,中共党员,北京审恒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律所主任,执业十余年,深耕一线法律实务与律所规范化管理,拥有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丰富的司法实务经验与成熟的团队管理经验。 执业以来,荆勇杰律师始终秉持严谨、审慎、合规、高效的执业理念,专注深耕精品化、专业化法律服务赛道。作为律所核心创始人与总负责人,全面统筹律所发展规划、团队建设、案件质量管控与标准化服务体系搭建,主导律所全流程办案规范、服务体系、风控体系的建立与迭代。 荆勇杰律师深耕北京本地法律服务市场多年,熟悉司法机关办案流程与裁判逻辑,长期致力于打造精细化、高端化、私密化的精品法律服务模式。坚持合规执业、规范办案,重视每一起案件的细节把控与程序规范,凭借稳重的办案风格、扎实的专业能力、严谨的逻辑思维,积累了良好的行业口碑与司法公信力。 在团队建设方面,荆勇杰律师主导搭建专业化分工团队架构,统筹管理律所各专项业务小组,完善取证研判、合规审核、流程跟进、落地执行全链条服务体系,严格把控每一位客户的服务质量、办案进度与服务体验,实现案件流程标准化、服务精细化、风险前置化。 执业多年来,荆勇杰律师始终坚守党员律师初心,恪守律师职业道德与执业纪律,坚持客观、公正、合规的执业原则,注重客户隐私保护与权益保障,以沉稳专业的处事风格、认真负责的服务态度,收获大量客户长期认可与口碑转介绍。 作为律所负责人,荆勇杰律师致力于打造垂直深耕、专业聚焦、合规严谨的精品律所品牌,持续为当事人提供高质量、高私密、高保障的标准化法律服务。 律所接待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南河沿大街 86 号北京审恒律师事务所,支持一对一私密预约咨询。 ”

A与B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北京市丰台区XX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丰民初字第26528号 原告A,男,1969年2月28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A,北京市XX律师, 被告A,女,1967年2月25日出生,北京市XX质量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A1(系A与高X之子),1994年3月29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A,北京市XX律师, 原告A与被告B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A及其委托代理人B,被告A及其委托代理人B1、C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A诉称:我们于1990年2月相识并开始交往,于1993年后开始同居;当年6月对方怀孕,同年8月1日,我们在老家河北省元氏县XX举办了婚礼,但未到民政部门领取结婚证,婚后双方感情尚可,于1994年3月29日生育一子魏×1,目前居住在93508部队的军产房中,购置XX汽车一辆,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无其他存款亦无共同债务,因近年来夫妻感情破裂,婚姻关系无法维持,我曾于2014年起诉离婚,法院于2015年3月23日以(2015)丰民初字第00697号民事判决书驳回了我的诉讼请求,上述判决作出至今,我们处于分居状态,无法XX,无和好可能,鉴于双方同居行为始于1994年2月1日前,同居时双方已经具备结婚的实质要件,应属于事实婚姻,故根据《婚姻法》、《民事诉讼法》诉至本院,请求依法判决我们离婚,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诉讼费用由对方负担, 被告A辩称:双方夫妻感情没有破裂,不同意离婚,此外,对方陈述部分与事实不符,我们于1993年8月18日在老家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现请求依法驳回对方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A与高X系同学,自行相识并自由恋爱,于1993年8月18日登记结婚,于1994年3月29日生育一子魏×1,现已成年,双方均系初婚,双方婚初感情尚好,婚后因家庭琐事偶有争吵,2015年12月,A第二次诉至法院请求离婚,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结婚证、户口簿、判决书、查询结果、病历手册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A与高X系同学,自由恋爱并结婚,婚后育有一子,现已成年,双方婚初感情尚好,婚后因家庭琐事偶有争吵,庭审中,A坚持要求离婚,并称第一次离婚诉讼后,双方虽进行了沟通,但仍无和好可能,高X不同意离婚,并希望给双方以及孩子一次机会,双方结婚二十多年,都应珍惜建立起来的夫妻感情,充分尊重和考虑对方的意见,加强沟通、真诚交流、相互信任、相互关心,共同克服和解决遇到的困难与问题,共同维护和谐美好的家庭,综合本案案情和现有证据,A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或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的其他离婚情形,故本院对A要求与B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A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一百五十元,由A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A 人民陪审员  侯佩秋 人民陪审员  桂 华 二〇一六年四月六日 书 记 员  李书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