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债务

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申请

办结日期:2023.07.10 主办律师:刘宝森

褚某与陈某某、红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6)内0702执51号 申请执行人褚某 委托代理人刘宝森,内蒙古适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陈某某 被执行人红某 褚某申请执行陈某某、红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4日作出的(2015)海民初字第38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褚某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二被执行人给付借款140万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0590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 约定一、二被执行人在2015年给呼伦贝尔市桥梁建筑有限公司施工的结算款21万元结清后,给付申请执行人10万元折抵借款; 二、从2016年3月份开始,二被执行人用自己名下的卡特336型挖掘机一台和德龙3000型自卸车4台同申请执行人合伙施工,合伙收入的50%用以偿还本案的借款本金140万,至偿还完毕止,利息双方自行协商。 以上协议双方自行履行,执行费16506元由被执行人缴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2015)海民初字第38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如二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可在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褚某与陈某某、红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6)内0702执51号

申请执行人褚某

委托代理人刘宝森,内蒙古适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陈某某

被执行人红某

褚某申请执行陈某某、红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4日作出的(2015)海民初字第38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褚某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二被执行人给付借款140万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0590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

约定一、二被执行人在2015年给呼伦贝尔市桥梁建筑有限公司施工的结算款21万元结清后,给付申请执行人10万元折抵借款;

二、从2016年3月份开始,二被执行人用自己名下的卡特336型挖掘机一台和德龙3000型自卸车4台同申请执行人合伙施工,合伙收入的50%用以偿还本案的借款本金140万,至偿还完毕止,利息双方自行协商。

以上协议双方自行履行,执行费16506元由被执行人缴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2015)海民初字第38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如二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可在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