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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某某与B某某离婚纠纷案:子女抚养与财产分割的裁决》

办结日期:2024.08.07 主办律师:李婷婷

李婷婷

主办律师

广东冠理律师事务所
免费咨询电话:13527724869
广州
已核验身份

“ 李婷婷毕业于广东警官学院,现就职于广东冠理律师事务所。法学理论功底扎实,法律文书写作能力强。其在婚姻家事、民间借贷、房产纠纷、劳动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合同纠纷等领域均有着出色表现。部分办理案件:1、黄某某与庞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案;2、郑某某与连某某合同纠纷案;3、河南公司与中铁公司合同纠纷案;4、广州公司与马某某劳动合同纠纷案;5、丁某某与何某某运输合同纠纷案;6、黄某某与黄某某承揽合同纠纷;7、盛某某与沈某某合同纠纷案;8、赵某某与广州市公司的侵权纠纷案;9、邓某某与廖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 ”

当事人信息: ·原告:A某某,女。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婷婷,系北京冠领(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B某某,男。 一、案件背景 原告A某某与被告B某某于2010年4月23日登记结婚,2010年10月28日生育儿子C某某,2018年6月25日生育儿子D某某。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二、原告诉求 1.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婚姻关系。 2.判令婚生子C某某、D某某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10日前需向原告支付每个孩子抚养费5000元,自2024年2月起至孩子满十八周岁止。 3.判令登记在原告名下的宝马牌小型轿车归原告所有。 4.判令被告承担两孩子上大学、研究生时所产生的生活费、教育费和医疗费的一半(以实际发生的为准)。 5.案件受理费等费用由被告承担。 三、被告辩称 1.原、被告夫妻关系确已破裂,主要原因是三观和性格不合。 2.两个孩子绝大部分时间是由被告父母负责照顾日常生活,由被告和被告父母教育抚养,被告的父母能够胜任帮助被告教育孩子的工作。 3.被告对孩子付出了大量心血,两个孩子也与被告建立了深厚的感情。 4.被告为照顾两个孩子,在xx大学校园内租了一套房子,为孩子后续生活学习创造了良好的条件。 5.判决原、被告离婚;两个孩子由被告携带抚养,原告每月支付每个孩子的抚养费1500元;宝马牌小轿车归原告所有,原告补偿被告2万元。 四、法院审理查明 1.原、被告于2010年4月23日登记结婚,2010年10月28日生育儿子C某某,2018年6月25日生育儿子D某某。原告称双方感情确已破裂,遂提起本案诉讼。 2.庭审中,被告称宝马牌小轿车归原告所有,原告补偿其2万元。原告表示同意。 3.诉讼中,原、被告表示自2024年7月1日起可轮流携带抚养两个小孩,每月轮换一次,每周探视小孩一次。被告表示分居期间的抚养费用车辆补偿款冲抵,其无需支付原告分居期间抚养费,原告也无需向其支付车辆补偿款,原告表示同意。 五、法院判决 1、准予原告A某某与被告B某某离婚。 2、离婚后,婚生儿子C某某、D某某由原、被告轮流携带抚养,自2024年7月1日起,奇数月两个小孩由被告携带抚养,偶数月两个小孩由原告携带抚养,被告于奇数月的1日17时30分到原告住所接走两个小孩携带抚养,原告于该月最后一日的17时30分到被告住所接回两个小孩。双方互不支付抚养费。 3、离婚后,任一方携带抚养两个小孩时,对方均有权每周探望两个小孩一次,具体探视时间及方式为:不携带抚养两个小孩的一方于每周六上午9时到对方住所将两个小孩接出进行探视,至当日下午6时将两个小孩送回对方住所。 4、离婚后,车辆归原告所有。 5、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6、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被告各承担75元。原告同意其预交的受理费本院不予退回,由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将其应负担的受理费直接支付给原告。

当事人信息:

·原告:A某某,女。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婷婷,系北京冠领(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B某某,男。

一、案件背景

原告A某某与被告B某某于2010年4月23日登记结婚,2010年10月28日生育儿子C某某,2018年6月25日生育儿子D某某。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二、原告诉求

1.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婚姻关系。

2.判令婚生子C某某、D某某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10日前需向原告支付每个孩子抚养费5000元,自2024年2月起至孩子满十八周岁止。

3.判令登记在原告名下的宝马牌小型轿车归原告所有。

4.判令被告承担两孩子上大学、研究生时所产生的生活费、教育费和医疗费的一半(以实际发生的为准)。

5.案件受理费等费用由被告承担。

三、被告辩称

1.原、被告夫妻关系确已破裂,主要原因是三观和性格不合。

2.两个孩子绝大部分时间是由被告父母负责照顾日常生活,由被告和被告父母教育抚养,被告的父母能够胜任帮助被告教育孩子的工作。

3.被告对孩子付出了大量心血,两个孩子也与被告建立了深厚的感情。

4.被告为照顾两个孩子,在xx大学校园内租了一套房子,为孩子后续生活学习创造了良好的条件。

5.判决原、被告离婚;两个孩子由被告携带抚养,原告每月支付每个孩子的抚养费1500元;宝马牌小轿车归原告所有,原告补偿被告2万元。

四、法院审理查明

1.原、被告于2010年4月23日登记结婚,2010年10月28日生育儿子C某某,2018年6月25日生育儿子D某某。原告称双方感情确已破裂,遂提起本案诉讼。

2.庭审中,被告称宝马牌小轿车归原告所有,原告补偿其2万元。原告表示同意。

3.诉讼中,原、被告表示自2024年7月1日起可轮流携带抚养两个小孩,每月轮换一次,每周探视小孩一次。被告表示分居期间的抚养费用车辆补偿款冲抵,其无需支付原告分居期间抚养费,原告也无需向其支付车辆补偿款,原告表示同意。

五、法院判决

1、准予原告A某某与被告B某某离婚。

2、离婚后,婚生儿子C某某、D某某由原、被告轮流携带抚养,自2024年7月1日起,奇数月两个小孩由被告携带抚养,偶数月两个小孩由原告携带抚养,被告于奇数月的1日17时30分到原告住所接走两个小孩携带抚养,原告于该月最后一日的17时30分到被告住所接回两个小孩。双方互不支付抚养费。

3、离婚后,任一方携带抚养两个小孩时,对方均有权每周探望两个小孩一次,具体探视时间及方式为:不携带抚养两个小孩的一方于每周六上午9时到对方住所将两个小孩接出进行探视,至当日下午6时将两个小孩送回对方住所。

4、离婚后,车辆归原告所有。

5、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6、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被告各承担75元。原告同意其预交的受理费本院不予退回,由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将其应负担的受理费直接支付给原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