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A某某索要物流费用的民事判决》

李婷婷
主办律师
“ 李婷婷毕业于广东警官学院,现就职于广东冠理律师事务所。法学理论功底扎实,法律文书写作能力强。其在婚姻家事、民间借贷、房产纠纷、劳动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合同纠纷等领域均有着出色表现。部分办理案件:1、黄某某与庞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案;2、郑某某与连某某合同纠纷案;3、河南公司与中铁公司合同纠纷案;4、广州公司与马某某劳动合同纠纷案;5、丁某某与何某某运输合同纠纷案;6、黄某某与黄某某承揽合同纠纷;7、盛某某与沈某某合同纠纷案;8、赵某某与广州市公司的侵权纠纷案;9、邓某某与廖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 ”
案例: ·原告:A某某,男,汉族,1976年10月出生。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婷婷,广东顶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B某某,男,汉族,1992年12月出生。 ·被告:C某某,男,汉族,1987年6月出生。 2020年4月至2021年1月期间,被告B某某以广州E公司名义委托原告A某某运输货物,原告按要求将货物运至指定地点,但仅收到部分物流费用。2021年1月13日,被告B某某确认其与广州E公司欠原告2020年6月至9月期间物流费用合计22570元,并承诺于2021年2月10日前结清,还出具了欠条。后经原告催促,B某某于2021年4月30日支付了4800元。2021年10月8日,双方通过微信最终结算,B某某确认共欠原告物流费用32930元,并承诺于2021年12月前结清,但截至起诉之日仍未支付。 广州E公司成立于2020年4月3日,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被告C某某系公司唯一股东、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经理,被告B某某系公司监事,该公司已于2022年7月20日核准注销。 原告A某某诉至法院,请求两被告共同支付物流费用32930元及利息,并承担诉讼费。被告B某某辩称之前是广州E公司委托其与原告交接运输业务,纠纷是因广州E公司拖欠运费,并非其原因。被告C某某未作答辩,亦未提供证据。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与被告B某某之间公路货物运输合同法律关系清楚,债权债务关系明确,被告B某某对拖欠运费的事实无异议,原告诉请被告B某某支付运费及利息合法有据,予以支持。但原告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广州E公司、被告C某某与本案运输合同存在事实及法律上的联系,被告B某某也未能提供广州E公司的委托凭证或其他相关证据,故法院均不予支持原告要求被告C某某承担责任的诉请。 综上,法院判决被告B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A某某支付运费32930元及逾期利息(以32930元为本金,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自2022年1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驳回原告A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640.01元,由被告B某某负担。
案例:
·原告:A某某,男,汉族,1976年10月出生。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婷婷,广东顶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B某某,男,汉族,1992年12月出生。
·被告:C某某,男,汉族,1987年6月出生。
2020年4月至2021年1月期间,被告B某某以广州E公司名义委托原告A某某运输货物,原告按要求将货物运至指定地点,但仅收到部分物流费用。2021年1月13日,被告B某某确认其与广州E公司欠原告2020年6月至9月期间物流费用合计22570元,并承诺于2021年2月10日前结清,还出具了欠条。后经原告催促,B某某于2021年4月30日支付了4800元。2021年10月8日,双方通过微信最终结算,B某某确认共欠原告物流费用32930元,并承诺于2021年12月前结清,但截至起诉之日仍未支付。
广州E公司成立于2020年4月3日,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被告C某某系公司唯一股东、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经理,被告B某某系公司监事,该公司已于2022年7月20日核准注销。
原告A某某诉至法院,请求两被告共同支付物流费用32930元及利息,并承担诉讼费。被告B某某辩称之前是广州E公司委托其与原告交接运输业务,纠纷是因广州E公司拖欠运费,并非其原因。被告C某某未作答辩,亦未提供证据。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与被告B某某之间公路货物运输合同法律关系清楚,债权债务关系明确,被告B某某对拖欠运费的事实无异议,原告诉请被告B某某支付运费及利息合法有据,予以支持。但原告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广州E公司、被告C某某与本案运输合同存在事实及法律上的联系,被告B某某也未能提供广州E公司的委托凭证或其他相关证据,故法院均不予支持原告要求被告C某某承担责任的诉请。
综上,法院判决被告B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A某某支付运费32930元及逾期利息(以32930元为本金,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自2022年1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驳回原告A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640.01元,由被告B某某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