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

家具买卖合同纠纷胜诉:用户收到货后拖欠尾款,帮助商家全部追回尾款

办结日期:2024.04.17 主办律师:刘磊

原告:侯X,女,汉族,住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X,重庆XX律师。 被告:朱X,男,苗族,住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 原告侯X与被告朱X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侯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朱X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侯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朱X立即支付原告侯X定制家具款9200元及资金占用费(以92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人民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标准,从起诉之日起至还清之日止);2.被告朱X承担本案律师代理费和诉讼费。事实与理由:被告于2019年5月30日找到原告所代理的成都XX定制家具处定制家具,并对定制家具的材料及价格进行了确认,其价格共计13200元。原告接受被告所定制的家具后入场进行装修,完工后,被告仅仅支付了原告4000元,尚欠9200元至今未予支付,因资金占用较多,导致原告经营困难,为此,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 被告朱X未作答辩。 本院认为,本案系一起承揽合同纠纷。本案中,原告侯X与被告朱X就家具定制相关事宜达成一致,原告侯X提供相应定作服务后,被告朱X应按照约定支付款项。庭审中,原告侯X举示的订货单、微信聊天记录能相互印证,能够证明被告朱X尚欠原告侯X9200元款项未支付的事实,被告朱X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不利后果,故,被告朱X应支付原告侯X9200元。因被告朱X未及时支付款项给原告侯X造成资金占用损失,本院酌情认定资金占用损失以92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2022年12月20日公布的LPR为年利率3.65%),从起诉之次日即2023年1月5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第七百七十条、第七百八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百六十五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朱X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侯X9200元及相应资金占用损失(资金占用损失以92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3.65%的标准,从2023年1月5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侯X的其余诉讼请求。

原告:侯X,女,汉族,住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X,重庆XX律师。

被告:朱X,男,苗族,住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

原告侯X与被告朱X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侯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朱X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侯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朱X立即支付原告侯X定制家具款9200元及资金占用费(以92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人民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标准,从起诉之日起至还清之日止);2.被告朱X承担本案律师代理费和诉讼费。事实与理由:被告于2019年5月30日找到原告所代理的成都XX定制家具处定制家具,并对定制家具的材料及价格进行了确认,其价格共计13200元。原告接受被告所定制的家具后入场进行装修,完工后,被告仅仅支付了原告4000元,尚欠9200元至今未予支付,因资金占用较多,导致原告经营困难,为此,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

被告朱X未作答辩。

本院认为,本案系一起承揽合同纠纷。本案中,原告侯X与被告朱X就家具定制相关事宜达成一致,原告侯X提供相应定作服务后,被告朱X应按照约定支付款项。庭审中,原告侯X举示的订货单、微信聊天记录能相互印证,能够证明被告朱X尚欠原告侯X9200元款项未支付的事实,被告朱X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不利后果,故,被告朱X应支付原告侯X9200元。因被告朱X未及时支付款项给原告侯X造成资金占用损失,本院酌情认定资金占用损失以92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2022年12月20日公布的LPR为年利率3.65%),从起诉之次日即2023年1月5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第七百七十条、第七百八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百六十五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朱X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侯X9200元及相应资金占用损失(资金占用损失以92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3.65%的标准,从2023年1月5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侯X的其余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