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与B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刘云海
主办律师
“ 中山大学法律硕士,人民大学律师学院学员,有境外游学经历,高级合伙人(NewYork,Washington,LosAngeles,SanFrancisco,Boston,Vermont)。执业于全国知名律师事务所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15年律师行业经验,卓建律所婚姻部主任律师,深圳法院专家家事调解员,高级婚姻家庭咨询师;拥有深厚的法学功底和娴熟的办案经验。熟悉深圳法院的裁判规则,能够准确分析案情和预判案件结果。团队给委托人更多的情感呵护、心理建设、心力支持,提供专业、高效、可靠的服务,给委托人温暖、安心、体面的体验。擅长复杂离婚纠纷的诉讼。在办案过程中重事实、讲证据、熟知法条、深谙法理;擅长处理同居、结婚、离婚、抚养、继承等法律纠纷及财富传承等家族事务,经办涉及离婚、抚养权争夺、房产分割、股权分割及企业控制权争夺等纠纷类案件近千件,处理涉案资产30亿以上;凭借精湛的执业能力,优良的职业操守和严谨细致的办事风格,得到了客户的广泛好评和赞誉,收获数面致谢锦旗,挂满了办公区。刘律师是深圳市数一数二的男性专业婚姻律师,除了强共情能力和沟通细腻之外,还兼具气场和理性两大好处,在调解过程中男性气场能给弱势当事人增加信心、提供保护,而理性则使男性律师在分析、解决问题和提出思路时更具果断性和决断性。并在多年的办案经历中,善于从众多实务案例中总结经验,在离婚财产分割(含股权)、子女抚养、损害赔偿、出轨证明等问题上有深入研究和独到见解,深谙深圳各级法院离婚诉讼程序和各类经典判例,能够最大限度为客户争取合法利益。很多当事人在二审阶段改请刘律师代理其案件。擅长处理华为、腾讯、深航南航、医院等公司员工、高管、股东的离婚纠纷,以及身处国外与国内配偶的离婚纠纷。快速离婚案:从客户委托到离婚仅14天时间,帮助客户快速解除婚姻关系;异地离婚案:熟悉程序与沟通推进,快速办理非深户籍客户在深圳离婚;直接调和案:通过分别沟通及三方沟通,成功化解矛盾,双方欢欢喜喜回家去;诉讼促和案:启动离婚程序倒逼对方正视婚姻问题,签订婚内协议挽回家庭;劝退小三案:与小三谈判,情理法三管齐下,成功劝退小三从而挽回家庭;争得抚养案:帮助85%的客户争得孩子的抚养权,10%的客户双方共同抚养;财产分割案:调查取证配合谈判,帮助客户成功争得12套房产及百万现金;离后财产案:离婚后财产纠纷,成功帮客户争得5百余万的补偿费;离婚止损案:离婚时3套房子及2百万存款,离婚时仅让对方分走1套房子;股权分割案:通过多次谈判协商,保住客户股权仅支付适当补偿给对方;免担债务案:对方为多分财产恶意制造债务,抽丝剥茧成功帮助客户摆脱债务;抚养变更案:通过数据及论证征服法官,帮助客户争取到孩子的抚养权。 ”
王X与汤X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X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汤X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XX,广东XX律师。 上诉人A与被上诉人B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16)粤0307民初1131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A上诉称:本案被告住所地位于广东省蕉岭县,被上诉人在2015年5月之后也在梅州市XX公司务工,居住证的办理是为了方便业务往来,故本案应由广东省蕉岭县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离婚纠纷案件,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当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时,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条规定:“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本案中,A提交的深圳市龙岗区布吉街道翠湖社区工作站出具的《居住证明》显示,B自2013年8月至出具证明的2016年12月14日,一直居住在深圳市龙岗区布吉街道翠湖社区青青XX,故王X的经常居住地位于原审法院辖区,原审法院作为被告经常居住地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王X与汤X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X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汤X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XX,广东XX律师。
上诉人A与被上诉人B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16)粤0307民初1131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A上诉称:本案被告住所地位于广东省蕉岭县,被上诉人在2015年5月之后也在梅州市XX公司务工,居住证的办理是为了方便业务往来,故本案应由广东省蕉岭县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离婚纠纷案件,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当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时,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条规定:“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本案中,A提交的深圳市龙岗区布吉街道翠湖社区工作站出具的《居住证明》显示,B自2013年8月至出具证明的2016年12月14日,一直居住在深圳市龙岗区布吉街道翠湖社区青青XX,故王X的经常居住地位于原审法院辖区,原审法院作为被告经常居住地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