扶弱抑强,刘律师成功为家庭主妇争取到60%的共同财产

刘云海
主办律师
“ 中山大学法律硕士,人民大学律师学院学员,有境外游学经历,高级合伙人(NewYork,Washington,LosAngeles,SanFrancisco,Boston,Vermont)。执业于全国知名律师事务所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15年律师行业经验,卓建律所婚姻部主任律师,深圳法院专家家事调解员,高级婚姻家庭咨询师;拥有深厚的法学功底和娴熟的办案经验。熟悉深圳法院的裁判规则,能够准确分析案情和预判案件结果。团队给委托人更多的情感呵护、心理建设、心力支持,提供专业、高效、可靠的服务,给委托人温暖、安心、体面的体验。擅长复杂离婚纠纷的诉讼。在办案过程中重事实、讲证据、熟知法条、深谙法理;擅长处理同居、结婚、离婚、抚养、继承等法律纠纷及财富传承等家族事务,经办涉及离婚、抚养权争夺、房产分割、股权分割及企业控制权争夺等纠纷类案件近千件,处理涉案资产30亿以上;凭借精湛的执业能力,优良的职业操守和严谨细致的办事风格,得到了客户的广泛好评和赞誉,收获数面致谢锦旗,挂满了办公区。刘律师是深圳市数一数二的男性专业婚姻律师,除了强共情能力和沟通细腻之外,还兼具气场和理性两大好处,在调解过程中男性气场能给弱势当事人增加信心、提供保护,而理性则使男性律师在分析、解决问题和提出思路时更具果断性和决断性。并在多年的办案经历中,善于从众多实务案例中总结经验,在离婚财产分割(含股权)、子女抚养、损害赔偿、出轨证明等问题上有深入研究和独到见解,深谙深圳各级法院离婚诉讼程序和各类经典判例,能够最大限度为客户争取合法利益。很多当事人在二审阶段改请刘律师代理其案件。擅长处理华为、腾讯、深航南航、医院等公司员工、高管、股东的离婚纠纷,以及身处国外与国内配偶的离婚纠纷。快速离婚案:从客户委托到离婚仅14天时间,帮助客户快速解除婚姻关系;异地离婚案:熟悉程序与沟通推进,快速办理非深户籍客户在深圳离婚;直接调和案:通过分别沟通及三方沟通,成功化解矛盾,双方欢欢喜喜回家去;诉讼促和案:启动离婚程序倒逼对方正视婚姻问题,签订婚内协议挽回家庭;劝退小三案:与小三谈判,情理法三管齐下,成功劝退小三从而挽回家庭;争得抚养案:帮助85%的客户争得孩子的抚养权,10%的客户双方共同抚养;财产分割案:调查取证配合谈判,帮助客户成功争得12套房产及百万现金;离后财产案:离婚后财产纠纷,成功帮客户争得5百余万的补偿费;离婚止损案:离婚时3套房子及2百万存款,离婚时仅让对方分走1套房子;股权分割案:通过多次谈判协商,保住客户股权仅支付适当补偿给对方;免担债务案:对方为多分财产恶意制造债务,抽丝剥茧成功帮助客户摆脱债务;抚养变更案:通过数据及论证征服法官,帮助客户争取到孩子的抚养权。 ”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在离婚案件中,夫妻离婚财产分割问题是涉及最多的问题,那么,哪些财产会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呢?夫妻离婚财产要如何分配,分配的比例又是怎样的呢?家庭主妇在财产分割上是否注定处于劣势地位,无法为自己争取更多的权益呢?下面请看刘云海律师是如何为当事人争取合法权益的。 【基本案情】 案由:离婚纠纷 原告:Y某(女) 原告委托代理人: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Q某(男) 1994年,Q某(男)与Y某(女)结婚,双方育有两名子女。婚后Q某外出工作养家,Y某在家抚育孩子和老人,照顾家庭。自2011年起,Y某发现Q某出轨其他女性,双方爆发争吵。Y某为了家庭多次选择原谅,Q某却一再伤害Y某的感情。2021年,Y某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请求与Q某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并要求Q某支付50万元的精神损害赔偿金。 【判决结果】 一、准予原告与被告离婚; 二、双方夫妻共同财产,按照原告60%,被告40%的比例分配; 三、对于被告对外转移财产,按照原告80%,被告20%的比例分配; 四、被告支付10万元的精神损害赔偿金。 【律师解析】 一、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认定哪些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及共同财产的分割比例问题。法律规定,夫妻双方离婚时,财产分割的原则是协商优先,协商不成的话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及无过错方的原则公平分配。本案中,Y某作为家庭主妇,常年操持家务、照顾家庭,不熟悉家庭财产经营状况,而家庭财产皆由Q某掌握,Q某出轨且与婚外异性同居的行为导致了婚姻的破裂,因此从保护女方权益的角度,法院支持了原告按照原告60%、被告40%的比例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求。 二、从目前的司法实践来看,如果有足够的证据证明对方存在过错,并且法院也采纳了该证据,那么法院会根据具体情况给无过错方多分配一些财产,比如将财产四六分、三七分。此外,对于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共同财产的行为,可以少分或者不分。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可能将财产三七分、二八分。对此,法官具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律师可在过程中尽力为当事人争取。 三、对于离婚损害赔偿,法律并无明文规定具体的金额及范围,一些法院可能会存在内部的司法裁判指引。但从现有的司法判例来看,除个别案件和特殊情况外,法院能够酌情支持的金额大多在5000元至50000元之间。如果确实存在非常恶劣情节的,可能会适当提高赔偿的上限。 【本案结语】 在离婚纠纷中,子女的抚养权及财产分割是最重要的两个议题,因本案当事人的子女均已成年,故不存在抚养权的争议,主要争议都是围绕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进行。对于因婚姻破裂受到伤害的一方来说,获得更多的财产能够让其拥有更好的物质基础,加快走出阴霾,开始新的生活;此外,也可以让他切身感受到法律对每个人、对婚姻提供的保护,使其相信法律的公平与正义。如果其他网友也遇到离婚相关纠纷,可以直接咨询深圳专注婚姻家事领域的刘云海律师团队。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第一千零九十二条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在离婚案件中,夫妻离婚财产分割问题是涉及最多的问题,那么,哪些财产会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呢?夫妻离婚财产要如何分配,分配的比例又是怎样的呢?家庭主妇在财产分割上是否注定处于劣势地位,无法为自己争取更多的权益呢?下面请看刘云海律师是如何为当事人争取合法权益的。
【基本案情】
案由:离婚纠纷
原告:Y某(女)
原告委托代理人: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Q某(男)
1994年,Q某(男)与Y某(女)结婚,双方育有两名子女。婚后Q某外出工作养家,Y某在家抚育孩子和老人,照顾家庭。自2011年起,Y某发现Q某出轨其他女性,双方爆发争吵。Y某为了家庭多次选择原谅,Q某却一再伤害Y某的感情。2021年,Y某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请求与Q某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并要求Q某支付50万元的精神损害赔偿金。
【判决结果】
一、准予原告与被告离婚;
二、双方夫妻共同财产,按照原告60%,被告40%的比例分配;
三、对于被告对外转移财产,按照原告80%,被告20%的比例分配;
四、被告支付10万元的精神损害赔偿金。
【律师解析】
一、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认定哪些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及共同财产的分割比例问题。法律规定,夫妻双方离婚时,财产分割的原则是协商优先,协商不成的话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及无过错方的原则公平分配。本案中,Y某作为家庭主妇,常年操持家务、照顾家庭,不熟悉家庭财产经营状况,而家庭财产皆由Q某掌握,Q某出轨且与婚外异性同居的行为导致了婚姻的破裂,因此从保护女方权益的角度,法院支持了原告按照原告60%、被告40%的比例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求。
二、从目前的司法实践来看,如果有足够的证据证明对方存在过错,并且法院也采纳了该证据,那么法院会根据具体情况给无过错方多分配一些财产,比如将财产四六分、三七分。此外,对于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共同财产的行为,可以少分或者不分。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可能将财产三七分、二八分。对此,法官具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律师可在过程中尽力为当事人争取。
三、对于离婚损害赔偿,法律并无明文规定具体的金额及范围,一些法院可能会存在内部的司法裁判指引。但从现有的司法判例来看,除个别案件和特殊情况外,法院能够酌情支持的金额大多在5000元至50000元之间。如果确实存在非常恶劣情节的,可能会适当提高赔偿的上限。
【本案结语】
在离婚纠纷中,子女的抚养权及财产分割是最重要的两个议题,因本案当事人的子女均已成年,故不存在抚养权的争议,主要争议都是围绕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进行。对于因婚姻破裂受到伤害的一方来说,获得更多的财产能够让其拥有更好的物质基础,加快走出阴霾,开始新的生活;此外,也可以让他切身感受到法律对每个人、对婚姻提供的保护,使其相信法律的公平与正义。如果其他网友也遇到离婚相关纠纷,可以直接咨询深圳专注婚姻家事领域的刘云海律师团队。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第一千零九十二条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