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起诉重婚罪,刘律师为当事人驳回对方起诉

刘云海
主办律师
“ 中山大学法律硕士,人民大学律师学院学员,有境外游学经历,高级合伙人(NewYork,Washington,LosAngeles,SanFrancisco,Boston,Vermont)。执业于全国知名律师事务所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15年律师行业经验,卓建律所婚姻部主任律师,深圳法院专家家事调解员,高级婚姻家庭咨询师;拥有深厚的法学功底和娴熟的办案经验。熟悉深圳法院的裁判规则,能够准确分析案情和预判案件结果。团队给委托人更多的情感呵护、心理建设、心力支持,提供专业、高效、可靠的服务,给委托人温暖、安心、体面的体验。擅长复杂离婚纠纷的诉讼。在办案过程中重事实、讲证据、熟知法条、深谙法理;擅长处理同居、结婚、离婚、抚养、继承等法律纠纷及财富传承等家族事务,经办涉及离婚、抚养权争夺、房产分割、股权分割及企业控制权争夺等纠纷类案件近千件,处理涉案资产30亿以上;凭借精湛的执业能力,优良的职业操守和严谨细致的办事风格,得到了客户的广泛好评和赞誉,收获数面致谢锦旗,挂满了办公区。刘律师是深圳市数一数二的男性专业婚姻律师,除了强共情能力和沟通细腻之外,还兼具气场和理性两大好处,在调解过程中男性气场能给弱势当事人增加信心、提供保护,而理性则使男性律师在分析、解决问题和提出思路时更具果断性和决断性。并在多年的办案经历中,善于从众多实务案例中总结经验,在离婚财产分割(含股权)、子女抚养、损害赔偿、出轨证明等问题上有深入研究和独到见解,深谙深圳各级法院离婚诉讼程序和各类经典判例,能够最大限度为客户争取合法利益。很多当事人在二审阶段改请刘律师代理其案件。擅长处理华为、腾讯、深航南航、医院等公司员工、高管、股东的离婚纠纷,以及身处国外与国内配偶的离婚纠纷。快速离婚案:从客户委托到离婚仅14天时间,帮助客户快速解除婚姻关系;异地离婚案:熟悉程序与沟通推进,快速办理非深户籍客户在深圳离婚;直接调和案:通过分别沟通及三方沟通,成功化解矛盾,双方欢欢喜喜回家去;诉讼促和案:启动离婚程序倒逼对方正视婚姻问题,签订婚内协议挽回家庭;劝退小三案:与小三谈判,情理法三管齐下,成功劝退小三从而挽回家庭;争得抚养案:帮助85%的客户争得孩子的抚养权,10%的客户双方共同抚养;财产分割案:调查取证配合谈判,帮助客户成功争得12套房产及百万现金;离后财产案:离婚后财产纠纷,成功帮客户争得5百余万的补偿费;离婚止损案:离婚时3套房子及2百万存款,离婚时仅让对方分走1套房子;股权分割案:通过多次谈判协商,保住客户股权仅支付适当补偿给对方;免担债务案:对方为多分财产恶意制造债务,抽丝剥茧成功帮助客户摆脱债务;抚养变更案:通过数据及论证征服法官,帮助客户争取到孩子的抚养权。 ”
深圳福田区人民法院 重婚罪是指行为人违反我国刑法的有关规定,在有合法配偶的情况下又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所构成的犯罪。根据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要求追究重婚者的刑事责任,重婚案件受害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或向公安机关提出控告,这也是婚姻家事类案件中少数涉及刑事犯罪的情况之一。一位当事人就因涉嫌重婚被女方提起刑事自诉,下面请看律师保护当事人的正当权益,驳回对方起诉的。 【基本案情】 自诉人:X某,女,汉族 被告人:T某,男,汉族 辩护人:刘云海,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件概述:X某与T某于2013年确定恋爱关系,之后几年内生育了三个孩子,但双方一直未办理结婚登记。2021年X某以T某隐瞒已婚事实与其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为由提起刑事自诉,请求追究T某的刑事责任。 【裁定结果】 自诉人关于被告人构成重婚罪的指控缺乏足够的罪证,裁定:驳回自诉人对被告人的起诉。 【律师解析】 一、重婚是指有配偶的人与第三者建立夫妻关系,或者第三者明知他人有配偶,仍与之建立夫妻关系的行为。在司法实践中,重婚行为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种类型:1.与配偶登记结婚,与他人又登记结婚,即两个法律婚的重婚;2.与原配偶登记结婚,与他人没有登记结婚但是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即先法律婚后事实婚型重婚;3.没有配偶,但明知对方有配偶而与之登记结婚或以夫妻关系同居。一般来说,判断重婚关键在于看当事人与第三者是否“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如果是偶尔、临时的同居行为或未以夫妻名义同居的行为,在司法实践中很难被认定为重婚。 二、本案为自诉的刑事案件。刘云海律师在接到当事人T某的委托后,立刻开始收集相关证据。经过刘律师与当事人的不断沟通与深入调查,发现当事人T某与X某并未对外以夫妻名义生活,两人未办理过任何婚礼仪式,也并未长期稳定地共同居住生活。在庭前会议上,刘律师向法庭提交了收集到的相关证据,法庭审查后,认为自诉人X某的证据不足以证明T某触犯了重婚罪,因此裁定驳回了X某的起诉。 【本案结语】 重婚是婚姻家事类案件中少数涉及刑事犯罪的情况之一,一旦被认定,当事人可能需要承担刑事责任,而同居行为违反的是民事法律,两个行为的法律后果完全不同。法律应当给予每一个人公平与公正,每个人都需要为自己的行为承担相应的责任,但是每个人也应当有为自己辩解与发声的权利。刘律师作为辩护人,在接受委托后,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充分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了法律的正确实施,得到了当事人的充分肯定。一般大家都认为刑事犯罪是离自己较远的事情,遇到此类事情时会比较慌张,此时一定要委托专业的律师,在律师的指导与建议下充分搜集有效的证据,尽量争取自己的合法权益。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人民法院对于自诉案件进行审查后,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犯罪事实清楚,有足够证据的案件,应当开庭审判;(二)缺乏罪证的自诉案件,如果自诉人提不出补充证据,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自诉,或者裁定驳回。 自诉人经两次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按撤诉处理。法庭审理过程中,审判人员对证据有疑问,需要调查核实的,适用本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一条对已经立案,经审查缺乏罪证的自诉案件,自诉人提不出补充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说服其撤回起诉或者裁定驳回起诉;自诉人撤回起诉或者被驳回起诉后,又提出了新的足以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证据,再次提起自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深圳福田区人民法院
重婚罪是指行为人违反我国刑法的有关规定,在有合法配偶的情况下又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所构成的犯罪。根据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要求追究重婚者的刑事责任,重婚案件受害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或向公安机关提出控告,这也是婚姻家事类案件中少数涉及刑事犯罪的情况之一。一位当事人就因涉嫌重婚被女方提起刑事自诉,下面请看律师保护当事人的正当权益,驳回对方起诉的。
【基本案情】
自诉人:X某,女,汉族
被告人:T某,男,汉族
辩护人:刘云海,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件概述:X某与T某于2013年确定恋爱关系,之后几年内生育了三个孩子,但双方一直未办理结婚登记。2021年X某以T某隐瞒已婚事实与其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为由提起刑事自诉,请求追究T某的刑事责任。
【裁定结果】
自诉人关于被告人构成重婚罪的指控缺乏足够的罪证,裁定:驳回自诉人对被告人的起诉。
【律师解析】
一、重婚是指有配偶的人与第三者建立夫妻关系,或者第三者明知他人有配偶,仍与之建立夫妻关系的行为。在司法实践中,重婚行为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种类型:1.与配偶登记结婚,与他人又登记结婚,即两个法律婚的重婚;2.与原配偶登记结婚,与他人没有登记结婚但是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即先法律婚后事实婚型重婚;3.没有配偶,但明知对方有配偶而与之登记结婚或以夫妻关系同居。一般来说,判断重婚关键在于看当事人与第三者是否“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如果是偶尔、临时的同居行为或未以夫妻名义同居的行为,在司法实践中很难被认定为重婚。
二、本案为自诉的刑事案件。刘云海律师在接到当事人T某的委托后,立刻开始收集相关证据。经过刘律师与当事人的不断沟通与深入调查,发现当事人T某与X某并未对外以夫妻名义生活,两人未办理过任何婚礼仪式,也并未长期稳定地共同居住生活。在庭前会议上,刘律师向法庭提交了收集到的相关证据,法庭审查后,认为自诉人X某的证据不足以证明T某触犯了重婚罪,因此裁定驳回了X某的起诉。
【本案结语】
重婚是婚姻家事类案件中少数涉及刑事犯罪的情况之一,一旦被认定,当事人可能需要承担刑事责任,而同居行为违反的是民事法律,两个行为的法律后果完全不同。法律应当给予每一个人公平与公正,每个人都需要为自己的行为承担相应的责任,但是每个人也应当有为自己辩解与发声的权利。刘律师作为辩护人,在接受委托后,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充分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了法律的正确实施,得到了当事人的充分肯定。一般大家都认为刑事犯罪是离自己较远的事情,遇到此类事情时会比较慌张,此时一定要委托专业的律师,在律师的指导与建议下充分搜集有效的证据,尽量争取自己的合法权益。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人民法院对于自诉案件进行审查后,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犯罪事实清楚,有足够证据的案件,应当开庭审判;(二)缺乏罪证的自诉案件,如果自诉人提不出补充证据,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自诉,或者裁定驳回。
自诉人经两次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按撤诉处理。法庭审理过程中,审判人员对证据有疑问,需要调查核实的,适用本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一条对已经立案,经审查缺乏罪证的自诉案件,自诉人提不出补充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说服其撤回起诉或者裁定驳回起诉;自诉人撤回起诉或者被驳回起诉后,又提出了新的足以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证据,再次提起自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