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段婚姻来之不易,看刘律师如果挽回你的婚姻

刘云海
主办律师
“ 中山大学法律硕士,人民大学律师学院学员,有境外游学经历,高级合伙人(NewYork,Washington,LosAngeles,SanFrancisco,Boston,Vermont)。执业于全国知名律师事务所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15年律师行业经验,卓建律所婚姻部主任律师,深圳法院专家家事调解员,高级婚姻家庭咨询师;拥有深厚的法学功底和娴熟的办案经验。熟悉深圳法院的裁判规则,能够准确分析案情和预判案件结果。团队给委托人更多的情感呵护、心理建设、心力支持,提供专业、高效、可靠的服务,给委托人温暖、安心、体面的体验。擅长复杂离婚纠纷的诉讼。在办案过程中重事实、讲证据、熟知法条、深谙法理;擅长处理同居、结婚、离婚、抚养、继承等法律纠纷及财富传承等家族事务,经办涉及离婚、抚养权争夺、房产分割、股权分割及企业控制权争夺等纠纷类案件近千件,处理涉案资产30亿以上;凭借精湛的执业能力,优良的职业操守和严谨细致的办事风格,得到了客户的广泛好评和赞誉,收获数面致谢锦旗,挂满了办公区。刘律师是深圳市数一数二的男性专业婚姻律师,除了强共情能力和沟通细腻之外,还兼具气场和理性两大好处,在调解过程中男性气场能给弱势当事人增加信心、提供保护,而理性则使男性律师在分析、解决问题和提出思路时更具果断性和决断性。并在多年的办案经历中,善于从众多实务案例中总结经验,在离婚财产分割(含股权)、子女抚养、损害赔偿、出轨证明等问题上有深入研究和独到见解,深谙深圳各级法院离婚诉讼程序和各类经典判例,能够最大限度为客户争取合法利益。很多当事人在二审阶段改请刘律师代理其案件。擅长处理华为、腾讯、深航南航、医院等公司员工、高管、股东的离婚纠纷,以及身处国外与国内配偶的离婚纠纷。快速离婚案:从客户委托到离婚仅14天时间,帮助客户快速解除婚姻关系;异地离婚案:熟悉程序与沟通推进,快速办理非深户籍客户在深圳离婚;直接调和案:通过分别沟通及三方沟通,成功化解矛盾,双方欢欢喜喜回家去;诉讼促和案:启动离婚程序倒逼对方正视婚姻问题,签订婚内协议挽回家庭;劝退小三案:与小三谈判,情理法三管齐下,成功劝退小三从而挽回家庭;争得抚养案:帮助85%的客户争得孩子的抚养权,10%的客户双方共同抚养;财产分割案:调查取证配合谈判,帮助客户成功争得12套房产及百万现金;离后财产案:离婚后财产纠纷,成功帮客户争得5百余万的补偿费;离婚止损案:离婚时3套房子及2百万存款,离婚时仅让对方分走1套房子;股权分割案:通过多次谈判协商,保住客户股权仅支付适当补偿给对方;免担债务案:对方为多分财产恶意制造债务,抽丝剥茧成功帮助客户摆脱债务;抚养变更案:通过数据及论证征服法官,帮助客户争取到孩子的抚养权。 ”
原告贾某。 被告付某。 委托代理人刘云海,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讼请求:1、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2、平均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约合156828元);3、共同承担夫妻共同债务6万元;4、被告向原告支付损害赔偿1万元;5、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被告答辩意见:1、不同意离婚;2、原告所述共同财产不完整,应包含房产增值部分;3、夫妻共同债务没有详细的证据,不予认可;4、损害赔偿没有依据,被告有人流的费用和精神损害并未主张。 本院经审理查明: 结婚时间:2012年12月25日。 生育子女:无。 其他需说明情况:双方于2014年4月开始分居。 本院认为:婚姻来之不易,当婚姻出现危机时,夫妻双方应多从家庭长久和睦考虑,既不能逃避矛盾,亦不能偏激处理,多包容、体谅对方,积极挽救家庭。故,本院暂不支持原告的离婚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不准予原告贾某与被告付某离婚。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贾某。
被告付某。
委托代理人刘云海,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讼请求:1、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2、平均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约合156828元);3、共同承担夫妻共同债务6万元;4、被告向原告支付损害赔偿1万元;5、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被告答辩意见:1、不同意离婚;2、原告所述共同财产不完整,应包含房产增值部分;3、夫妻共同债务没有详细的证据,不予认可;4、损害赔偿没有依据,被告有人流的费用和精神损害并未主张。
本院经审理查明:
结婚时间:2012年12月25日。
生育子女:无。
其他需说明情况:双方于2014年4月开始分居。
本院认为:婚姻来之不易,当婚姻出现危机时,夫妻双方应多从家庭长久和睦考虑,既不能逃避矛盾,亦不能偏激处理,多包容、体谅对方,积极挽救家庭。故,本院暂不支持原告的离婚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不准予原告贾某与被告付某离婚。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