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

胜诉:李X与吴X、北京XX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办结日期:2025.11.25 主办律师:吕修斌

吕修斌

主办律师

北京华让律师事务所
免费咨询电话:15301326716
北京
已核验身份

“ 吕修斌律师,办理了大量的交通事故、民间借贷、合同、劳动工伤、婚姻家庭等纠纷案件,其兢兢业业的工作态度、耐心负责的沟通方式,得到了当事人的好评。 ”

  原告:李X,住北京市通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XX,北京市XX律师   被告:吴X,住北京市通州区.   被告:北京XX公司。   法定代理人:张X。   基本案情:   2022年9月21日,被告吴X驾驶车辆在北京市通州区某路段与骑自行车的原告李X发生碰撞,造成李X及其车上乘员受伤、车辆及眼镜损坏。经交通管理部门认定,吴X负事故主要责任,李X负次要责任。   事故发生后,李X因急性颅脑损伤等多处伤情两次住院治疗,并遗留后遗症。经司法鉴定,其伤情综合赔偿指数为25%,误工期180-240日,护理期60-90日,营养期60-90日。   原告起诉要求吴X及其雇主北京XX公司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等各项损失共计451,307元。   争议焦点:   1、事故责任划分及赔偿主体的认定;   2、各项损失项目的合理性及计算标准;   3、已支付费用的抵扣问题。   法院认定与判决:   1、责任主体认定:   吴X系履行职务行为,其赔偿责任应由雇主汽车出租公司承担;   交强险已先行赔付,超出部分由汽车出租公司按70%责任比例赔偿。   2、损失认定:   医疗费:支持116,359.04元,扣除交强险赔付后按比例计算;   残疾赔偿金:含被扶养人生活费,合计625,391.5元,扣除交强险后为445,391.5元;   精神损害抚慰金:支持10,500元;   误工费:按7个月计算,支持24,500元;   护理费:结合发票及酌定标准,支持10,948元;   其他费用:包括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残疾辅助器具费、财产损失等,依法酌情支持;   已付款项:汽车出租公司已支付的22,213.72元予以抵扣。   3、判决结果:   汽车出租公司赔偿李X各项损失共计433,663元,扣除已支付22,213.72元,实际应支付411,449.28元;   驳回李X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与鉴定费:   案件受理费4,034元,由李X负担298元,汽车出租公司负担3,736元;   鉴定费5,750元,由李X负担1,725元,汽车出租公司负担4,025元

  原告:李X,住北京市通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XX,北京市XX律师   被告:吴X,住北京市通州区.   被告:北京XX公司。   法定代理人:张X。   基本案情:   2022年9月21日,被告吴X驾驶车辆在北京市通州区某路段与骑自行车的原告李X发生碰撞,造成李X及其车上乘员受伤、车辆及眼镜损坏。经交通管理部门认定,吴X负事故主要责任,李X负次要责任。   事故发生后,李X因急性颅脑损伤等多处伤情两次住院治疗,并遗留后遗症。经司法鉴定,其伤情综合赔偿指数为25%,误工期180-240日,护理期60-90日,营养期60-90日。   原告起诉要求吴X及其雇主北京XX公司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等各项损失共计451,307元。   争议焦点:   1、事故责任划分及赔偿主体的认定;   2、各项损失项目的合理性及计算标准;   3、已支付费用的抵扣问题。   法院认定与判决:   1、责任主体认定:   吴X系履行职务行为,其赔偿责任应由雇主汽车出租公司承担;   交强险已先行赔付,超出部分由汽车出租公司按70%责任比例赔偿。   2、损失认定:   医疗费:支持116,359.04元,扣除交强险赔付后按比例计算;   残疾赔偿金:含被扶养人生活费,合计625,391.5元,扣除交强险后为445,391.5元;   精神损害抚慰金:支持10,500元;   误工费:按7个月计算,支持24,500元;   护理费:结合发票及酌定标准,支持10,948元;   其他费用:包括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残疾辅助器具费、财产损失等,依法酌情支持;   已付款项:汽车出租公司已支付的22,213.72元予以抵扣。   3、判决结果:   汽车出租公司赔偿李X各项损失共计433,663元,扣除已支付22,213.72元,实际应支付411,449.28元;   驳回李X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与鉴定费:   案件受理费4,034元,由李X负担298元,汽车出租公司负担3,736元;   鉴定费5,750元,由李X负担1,725元,汽车出租公司负担4,02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