胜诉:李X与吴X、北京XX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吕修斌
主办律师
“ 吕修斌律师,办理了大量的交通事故、民间借贷、合同、劳动工伤、婚姻家庭等纠纷案件,其兢兢业业的工作态度、耐心负责的沟通方式,得到了当事人的好评。 ”
原告:李X,住北京市通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XX,北京市XX律师 被告:吴X,住北京市通州区. 被告:北京XX公司。 法定代理人:张X。 基本案情: 2022年9月21日,被告吴X驾驶车辆在北京市通州区某路段与骑自行车的原告李X发生碰撞,造成李X及其车上乘员受伤、车辆及眼镜损坏。经交通管理部门认定,吴X负事故主要责任,李X负次要责任。 事故发生后,李X因急性颅脑损伤等多处伤情两次住院治疗,并遗留后遗症。经司法鉴定,其伤情综合赔偿指数为25%,误工期180-240日,护理期60-90日,营养期60-90日。 原告起诉要求吴X及其雇主北京XX公司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等各项损失共计451,307元。 争议焦点: 1、事故责任划分及赔偿主体的认定; 2、各项损失项目的合理性及计算标准; 3、已支付费用的抵扣问题。 法院认定与判决: 1、责任主体认定: 吴X系履行职务行为,其赔偿责任应由雇主汽车出租公司承担; 交强险已先行赔付,超出部分由汽车出租公司按70%责任比例赔偿。 2、损失认定: 医疗费:支持116,359.04元,扣除交强险赔付后按比例计算; 残疾赔偿金:含被扶养人生活费,合计625,391.5元,扣除交强险后为445,391.5元; 精神损害抚慰金:支持10,500元; 误工费:按7个月计算,支持24,500元; 护理费:结合发票及酌定标准,支持10,948元; 其他费用:包括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残疾辅助器具费、财产损失等,依法酌情支持; 已付款项:汽车出租公司已支付的22,213.72元予以抵扣。 3、判决结果: 汽车出租公司赔偿李X各项损失共计433,663元,扣除已支付22,213.72元,实际应支付411,449.28元; 驳回李X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与鉴定费: 案件受理费4,034元,由李X负担298元,汽车出租公司负担3,736元; 鉴定费5,750元,由李X负担1,725元,汽车出租公司负担4,025元
原告:李X,住北京市通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XX,北京市XX律师 被告:吴X,住北京市通州区. 被告:北京XX公司。 法定代理人:张X。 基本案情: 2022年9月21日,被告吴X驾驶车辆在北京市通州区某路段与骑自行车的原告李X发生碰撞,造成李X及其车上乘员受伤、车辆及眼镜损坏。经交通管理部门认定,吴X负事故主要责任,李X负次要责任。 事故发生后,李X因急性颅脑损伤等多处伤情两次住院治疗,并遗留后遗症。经司法鉴定,其伤情综合赔偿指数为25%,误工期180-240日,护理期60-90日,营养期60-90日。 原告起诉要求吴X及其雇主北京XX公司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等各项损失共计451,307元。 争议焦点: 1、事故责任划分及赔偿主体的认定; 2、各项损失项目的合理性及计算标准; 3、已支付费用的抵扣问题。 法院认定与判决: 1、责任主体认定: 吴X系履行职务行为,其赔偿责任应由雇主汽车出租公司承担; 交强险已先行赔付,超出部分由汽车出租公司按70%责任比例赔偿。 2、损失认定: 医疗费:支持116,359.04元,扣除交强险赔付后按比例计算; 残疾赔偿金:含被扶养人生活费,合计625,391.5元,扣除交强险后为445,391.5元; 精神损害抚慰金:支持10,500元; 误工费:按7个月计算,支持24,500元; 护理费:结合发票及酌定标准,支持10,948元; 其他费用:包括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残疾辅助器具费、财产损失等,依法酌情支持; 已付款项:汽车出租公司已支付的22,213.72元予以抵扣。 3、判决结果: 汽车出租公司赔偿李X各项损失共计433,663元,扣除已支付22,213.72元,实际应支付411,449.28元; 驳回李X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与鉴定费: 案件受理费4,034元,由李X负担298元,汽车出租公司负担3,736元; 鉴定费5,750元,由李X负担1,725元,汽车出租公司负担4,02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