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

刘X、周XX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办结日期:2020.06.23 主办律师:刘则通

刘则通

主办律师

福建泽良律师事务所
免费咨询电话:17305960689
厦门
已核验身份

“ 刘则通律师,福建泽良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厦门中院特邀调解组织员职业履历刘则通律师自从业至今参与大量交通事故、劳动工伤等人身损害法律纠纷,专注于该领域的实务操作,专心于该领域的技能研究。刘则通律师曾先后成功代理多起上述类型案件,并曾诉至最高人民法院,其所代理的案件入选福建省律师行业2016-2018年度民商事诉讼、仲裁领域最具影响力十大案例。执业优势刘律师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从业以来参与办理大量的诉讼和案件,积累了大量的办案经验,能够根据每个客户所需法律服务的服务要求、具体规模、事务进展,制定有效解决方案,确保高质高效地完成服务项目。同时,始终坚持“责任为先,全力以赴”执业精神,秉承亲和务实的工作作风和专业、高效的执业风格,赢得当事人的好评。 ”

刘X、周XX、王某、王某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第二、三项,改判紫 保险上海公司在其承保的商业三者险限额范围内向刘X、周XX、王吗、王某赔偿损失307288.50元,不足部分由厦门XX公司予以赔偿。事实和理由:一、一审判决对赔偿金额的计算有误,首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被扶养人的生活费从侵权行为发生时起算计算,未成年人计算到满十八周岁,成年人按二十年计算,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该条规定的被抚养人生活费计算以整年为单位,一审判决按“1.73岁”、“9.13岁”、“4.95岁”计算,实际是按日计算被抚养人生活费,违反上述条款规定;其次,结合死者王 的家庭情况、厦门XX公司和紫 保险上海公司的支付能力以及侵权责任划分的过错比例,一审判决认定精神损害抚慰金24000元偏低,应为30000元;再者,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机动车交通事故发生后,先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该赔偿责任的承担并不按行为人和受害人的过错比例认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刘X等四人在起诉时已经要求紫 保险上海公司在其承保的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优先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0元,因此在计算赔偿总额时,应优先把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0元计算在交强险赔偿金额中。

刘X、周XX、王某、王某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第二、三项,改判紫 保险上海公司在其承保的商业三者险限额范围内向刘X、周XX、王吗、王某赔偿损失307288.50元,不足部分由厦门XX公司予以赔偿。事实和理由:一、一审判决对赔偿金额的计算有误,首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被扶养人的生活费从侵权行为发生时起算计算,未成年人计算到满十八周岁,成年人按二十年计算,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该条规定的被抚养人生活费计算以整年为单位,一审判决按“1.73岁”、“9.13岁”、“4.95岁”计算,实际是按日计算被抚养人生活费,违反上述条款规定;其次,结合死者王 的家庭情况、厦门XX公司和紫 保险上海公司的支付能力以及侵权责任划分的过错比例,一审判决认定精神损害抚慰金24000元偏低,应为30000元;再者,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机动车交通事故发生后,先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该赔偿责任的承担并不按行为人和受害人的过错比例认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刘X等四人在起诉时已经要求紫 保险上海公司在其承保的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优先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0元,因此在计算赔偿总额时,应优先把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0元计算在交强险赔偿金额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