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咨询

不起诉决定书

办结日期:2022.06.28 主办律师:沙日古勒汗

沙日古勒汗

主办律师

内蒙古友之托律师事务所
免费咨询电话:15248420043
兴安盟
已核验身份

“ 沙日古勒汗律师,女,鄂尔多斯市乌审旗人,中共党员,内蒙古友之托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致力于从事民商事争议解决及法律事务,包括:建设工程施工业务、合同纠纷、借贷纠纷、侵权纠纷、婚姻继承纠纷、交通事故纠纷、劳动争议解决等领域,涉及刑事诉讼,涉及行政复议与诉讼,非诉业务,法律顾问,代书法律文书等。执业期间为多家事业单位、政府部门提供法律服务,累积了丰富的工作经验,受到众多当事人的认可。 ”

被不起诉人系未成年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情节。且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家属对部分被害人进行了赔偿并得到了谅解,可能被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具有悔罪表现,具备监督考察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考验期为六个月,从2021年12月17日至2022年6月17日止。考验期内,被不起诉人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 (一)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 (二)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三)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 (四)按照考察机关的要求接受矫治教育。在考验期内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的,本院将撤销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提起公诉: (一)实施新的犯罪或者发现决定附条件不起诉以前还有其他犯罪需要追诉的; (二)违反治安管理规定或者考察机关有关附条件不起诉的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在考验期内没有上述情形,考验期满的,本院将作出不起诉决定。

被不起诉人系未成年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情节。且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家属对部分被害人进行了赔偿并得到了谅解,可能被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具有悔罪表现,具备监督考察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考验期为六个月,从2021年12月17日至2022年6月17日止。考验期内,被不起诉人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 (一)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 (二)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三)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 (四)按照考察机关的要求接受矫治教育。在考验期内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的,本院将撤销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提起公诉: (一)实施新的犯罪或者发现决定附条件不起诉以前还有其他犯罪需要追诉的; (二)违反治安管理规定或者考察机关有关附条件不起诉的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在考验期内没有上述情形,考验期满的,本院将作出不起诉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