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

合伙合同纠纷中一方退出是否应向另一方要求返还合作资金?

办结日期:2022.12.12 主办律师:沙日古勒汗

沙日古勒汗

主办律师

内蒙古友之托律师事务所
免费咨询电话:15248420043
兴安盟
已核验身份

“ 沙日古勒汗律师,女,鄂尔多斯市乌审旗人,中共党员,内蒙古友之托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致力于从事民商事争议解决及法律事务,包括:建设工程施工业务、合同纠纷、借贷纠纷、侵权纠纷、婚姻继承纠纷、交通事故纠纷、劳动争议解决等领域,涉及刑事诉讼,涉及行政复议与诉讼,非诉业务,法律顾问,代书法律文书等。执业期间为多家事业单位、政府部门提供法律服务,累积了丰富的工作经验,受到众多当事人的认可。 ”

【案件简介】 2020年7月17日,原告和被告双方协商,就共同经营某工程合作事宜,达成协议并签订《合作协议》,双方签字按手印。协议中约定被告投资2000000元,原告投资1000000元,作为合作启动资金使用。2020年7月18日,原告向被告支付了合作资金1000000元(壹佰万元整),被告收到资金后并向原告出具收据并签字按手印。合伙协议签订后被告一直对于合作持有漠不关心的态度,被告的不作为的态度,严重违反了共同劳动的经营理念,给其合伙人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被告的所作所为,已经破坏了双方的信用基础,无需继续合伙的必要,于是2020年7月29日,原告找被告协商退出合伙事宜。经双方协商,被告同意原告退出合伙并同意全额返还原告的合作资金。2020年7月29日被告向原告返还了200000元(贰拾万元整)的资金,剩余800000元(捌拾万元整)资金,被告当日便打了欠条并签字按手印,承诺10内返还,但是到期后被告没有如约返还资金。直至2020年9月4日被告向原告返还了200000元(贰拾万元整),2020年9月21日被告向原告返还了400000元(肆拾万元整),但是剩佘200000元(贰拾万元整)被告迟迟未返还。此后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时被告总是再三推脱,以种种理由不予给付。 【案件经过】 在接受原告的委托后,全面了解案件基本情况: 向委托人说明法律要点、释明可能出现的风险及诉讼公结果…….在本案的办理过程中,办案律师兢兢业业,积极与当事人和办案法官沟通交流,整理提供了充分的证据材料。 【案件结果】 乌审旗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书,判决支持了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九十七条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第一百七十四条法律对其他有偿合同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没有规定的,参照买卖合同的有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三十条个人合伙是指两个以上公民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 第三十一条合伙人应当对出资数额、盈余分配、债务承担、入伙、退伙、合伙终止等事项,订立书面协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20年修正) 第十八条第四款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19日之前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20日之后的,人民法院可以违约行为发生时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为基础,加计30—50%计算逾期付款损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民法典施行后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案件简介】

2020年7月17日,原告和被告双方协商,就共同经营某工程合作事宜,达成协议并签订《合作协议》,双方签字按手印。协议中约定被告投资2000000元,原告投资1000000元,作为合作启动资金使用。2020年7月18日,原告向被告支付了合作资金1000000元(壹佰万元整),被告收到资金后并向原告出具收据并签字按手印。合伙协议签订后被告一直对于合作持有漠不关心的态度,被告的不作为的态度,严重违反了共同劳动的经营理念,给其合伙人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被告的所作所为,已经破坏了双方的信用基础,无需继续合伙的必要,于是2020年7月29日,原告找被告协商退出合伙事宜。经双方协商,被告同意原告退出合伙并同意全额返还原告的合作资金。2020年7月29日被告向原告返还了200000元(贰拾万元整)的资金,剩余800000元(捌拾万元整)资金,被告当日便打了欠条并签字按手印,承诺10内返还,但是到期后被告没有如约返还资金。直至2020年9月4日被告向原告返还了200000元(贰拾万元整),2020年9月21日被告向原告返还了400000元(肆拾万元整),但是剩佘200000元(贰拾万元整)被告迟迟未返还。此后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时被告总是再三推脱,以种种理由不予给付。

【案件经过】

在接受原告的委托后,全面了解案件基本情况: 向委托人说明法律要点、释明可能出现的风险及诉讼公结果…….在本案的办理过程中,办案律师兢兢业业,积极与当事人和办案法官沟通交流,整理提供了充分的证据材料。

【案件结果】

乌审旗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书,判决支持了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九十七条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第一百七十四条法律对其他有偿合同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没有规定的,参照买卖合同的有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三十条个人合伙是指两个以上公民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

第三十一条合伙人应当对出资数额、盈余分配、债务承担、入伙、退伙、合伙终止等事项,订立书面协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20年修正)

第十八条第四款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19日之前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20日之后的,人民法院可以违约行为发生时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为基础,加计30—50%计算逾期付款损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民法典施行后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