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亲办案例】行程未启,责任已明——旅游集合途中人身损害赔偿案

沙日古勒汗
主办律师
“ 沙日古勒汗律师,女,鄂尔多斯市乌审旗人,中共党员,内蒙古友之托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致力于从事民商事争议解决及法律事务,包括:建设工程施工业务、合同纠纷、借贷纠纷、侵权纠纷、婚姻继承纠纷、交通事故纠纷、劳动争议解决等领域,涉及刑事诉讼,涉及行政复议与诉讼,非诉业务,法律顾问,代书法律文书等。执业期间为多家事业单位、政府部门提供法律服务,累积了丰富的工作经验,受到众多当事人的认可。 ”
【案情简介】 游客通过XXX A 报名参加了由XXX B 组织的大连樱花节三日游。出发当日清晨,游客按XXX A 安排的 7 座车前往集合地点,途中因车辆颠簸造成胸、腰椎两处压缩性骨折,经鉴定构成九级伤残。游客起诉要求XXX A、XXX B 及保险公司共同赔偿 26 万余元。 【代理思路】 精准切割“合同起始点”:援引《团队境内旅游合同》“行程以游客到达约定集合地点为开始”的条款,主张事故发生时XXX B 的合同义务尚未产生。 固定“视为解除”事实:游客未在约定时间抵达约定集合地点,依合同第十三条已构成“视为旅游者解除合同”,后续风险不再由XXX B 承担。 排除“履行辅助人”身份:XXX A 自行安排车辆、自行收费,与XXX B 之间无书面委托或转团协议,不构成XXX B 的履行辅助人,相关交通风险应由XXX A 独立承担。 阻断保险责任:XXX B 投保的XXX责任险仅覆盖“正式旅游行程”内的意外,事故时段不在保险期间内;同时向法庭提交免责条款并说明提示义务已履行。 【案件结果】 法院采纳了代理律师关于“合同尚未开始、XXX B 无合同义务亦无过错”的核心观点,判决: XXX A 承担 40% 赔偿责任,向游客支付 8.8 万元; 保险公司在XXX责任险范围内对XXX B 的 30% 责任比例赔付 6.6 万元; XXX B 本身不再承担任何赔偿义务,全部诉请被驳回。 【典型意义】 本案确立了“集合前交通风险不当然归属于组团社”的裁判规则,为旅游行业划清了合同责任边界;同时通过“视为解除”条款的精准适用,避免了XXX因他人过错而被扩大追责,对同类旅游纠纷具有示范价值。
【案情简介】 游客通过XXX A 报名参加了由XXX B 组织的大连樱花节三日游。出发当日清晨,游客按XXX A 安排的 7 座车前往集合地点,途中因车辆颠簸造成胸、腰椎两处压缩性骨折,经鉴定构成九级伤残。游客起诉要求XXX A、XXX B 及保险公司共同赔偿 26 万余元。
【代理思路】
精准切割“合同起始点”:援引《团队境内旅游合同》“行程以游客到达约定集合地点为开始”的条款,主张事故发生时XXX B 的合同义务尚未产生。
固定“视为解除”事实:游客未在约定时间抵达约定集合地点,依合同第十三条已构成“视为旅游者解除合同”,后续风险不再由XXX B 承担。
排除“履行辅助人”身份:XXX A 自行安排车辆、自行收费,与XXX B 之间无书面委托或转团协议,不构成XXX B 的履行辅助人,相关交通风险应由XXX A 独立承担。
阻断保险责任:XXX B 投保的XXX责任险仅覆盖“正式旅游行程”内的意外,事故时段不在保险期间内;同时向法庭提交免责条款并说明提示义务已履行。
【案件结果】 法院采纳了代理律师关于“合同尚未开始、XXX B 无合同义务亦无过错”的核心观点,判决:
XXX A 承担 40% 赔偿责任,向游客支付 8.8 万元;
保险公司在XXX责任险范围内对XXX B 的 30% 责任比例赔付 6.6 万元;
XXX B 本身不再承担任何赔偿义务,全部诉请被驳回。
【典型意义】 本案确立了“集合前交通风险不当然归属于组团社”的裁判规则,为旅游行业划清了合同责任边界;同时通过“视为解除”条款的精准适用,避免了XXX因他人过错而被扩大追责,对同类旅游纠纷具有示范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