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

井某某、杭州A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

办结日期:2023.08.02 主办律师:宋卓彬

宋卓彬

主办律师

浙江易盛扬律师事务所
免费咨询电话:15558060631
杭州
已核验身份

“ 宋卓彬,国家法官学院深造,浙江易盛扬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人、终身荣誉主任,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中国专业技术人才管理协会法律顾问客座教授,中国商业经济联合会企业法律顾问领域特约研究员。 宋卓彬律师具有近10年的法律服务从业经验。宋卓彬律师携律师团队在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婚姻继承、房地产纠纷、群体性案件、企业法律顾问等拥有丰富的经验,率团队完成多宗复杂、重大、疑难的诉讼案件,并取得卓越的成绩。 宋卓彬律师被授予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法律顾问客座教授,还曾为多家大型公司企业提供常年法律顾问服务。 宋卓彬律师拥有心理咨询师资格证、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证、企业合规师资格证等证书,且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考试成绩合格。 ”

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浙0108民初68号 原告:井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卓彬、刘保辉,北京恒都(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A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 原告井某某与被告杭州A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2年2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井某某的委托代理人宋卓彬到庭参加诉讼。被告A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井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原、被告2019年8月8日签订的《“24h团”战略合作协议》;2.判令被告退还原告协议费用80000元;3.判令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9年8月份,原告从网络得知被告24h团项目,2019年8月8日参加被告在杭州举办的招商会。同日,原、被告在招商会签订了永久的《24h城市合伙人战略合作协议》,原告一次性支付了80000元。被告承诺打造一个以社区为单位,以500米实体服务为内容,以到店服务为核心的“互联网+新零售平台”,后由于疫情的原因项目一直没有启动,直至2021年7月4日原告才得知被告公司已经暂停运营,而从始至终,被告并未落地履行其义务,合同目的一直无法实现。综上所述,被告的行为已严重侵害原告合法权益,现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请求支持原告诉请。 被告A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状及证据。 原告井某某为证明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交了证据1.账户交易明细;2.微信聊天记录;3.视频。被告A公司未到庭,放弃对证据质证的权利。本院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对其证据效力结合当事人陈述予以综合认定。 本院经审理查明:2019年8月8日,原告井某某通过银行转账向被告A公司支付80000元。原告井某某与被告A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某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2021年7月4日原告发送“大庆让胡路市场一直也没有启动”,张某某回复“井总,咱们24h团可能要宣布破产清算了”“有部分合伙人就像商量好了似的起诉公司,公司挂着十来个案子对外根本没办法谈合作,本来市场环境就挺难的这样一来根本经营不下去了”,原告井某某问“那公司经营不了了,我交的8万元加盟费怎么办”,张某某回复“这应该属于A的债务,要等清算结束以后才会有个结果”。 原告井某某提供的视频中反映出,2021年7月23日至7月29日,进入“24h团”微信小程序时页面均无内容显示;2021年6月26日进入“24h团/全球社区生态”办公场所,发现无办公人员和办公设备。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双方当事人是否存在合同法律关系。原告主张案涉合同已经交还给被告,故无法提供合同。根据原告与被告A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某的微信聊天记录,并结合本院受理的相同被告的类似案件情况,本院对双方之间存在合同法律关系予以确认。现原告主张在其支付全部合作费用后,被告至今未落地履行其合同约定义务,因被告未到庭提出抗辩,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已履行合同项下义务,被告A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某亦未在与原告的微信聊天记录中对项目一直未启动的事实表示异议,故本院对该主张予以认可。被告怠于履行合同项下义务,且相关微信小程序已停止运营、公司未正常经营,原告开拓市场获取收益的合同目的已无法实现,现原告通过诉讼方式要求解除合同,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案起诉状副本于2022年1月16日送达被告,本院确定双方合同于该日解除。合同解除后,被告应当返还原告80000元。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五百六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确认原告井某某与被告杭州A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签订的《“24h团”战略合作协议--城市合伙人》于2022年1月16日解除; 二、被告杭州A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井某某80000元。 如果被告杭州A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00元(已减半),由被告杭州A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负担,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纳至法院,逾期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本案中,是典型的群体性纠纷案件,被告利用一种模式发展加盟,造成了很多当事人只买了服务,但没有见到实体操作。导致大量用户只花了钱,却看不到结果的落地。本案中合同是完全有效的,但是利用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来请求被告退还款项,大家明白了吗?传递最新劳动争议案例,感谢你的阅读。

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浙0108民初68号

原告:井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卓彬、刘保辉,北京恒都(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A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

原告井某某与被告杭州A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2年2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井某某的委托代理人宋卓彬到庭参加诉讼。被告A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井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原、被告2019年8月8日签订的《“24h团”战略合作协议》;2.判令被告退还原告协议费用80000元;3.判令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9年8月份,原告从网络得知被告24h团项目,2019年8月8日参加被告在杭州举办的招商会。同日,原、被告在招商会签订了永久的《24h城市合伙人战略合作协议》,原告一次性支付了80000元。被告承诺打造一个以社区为单位,以500米实体服务为内容,以到店服务为核心的“互联网+新零售平台”,后由于疫情的原因项目一直没有启动,直至2021年7月4日原告才得知被告公司已经暂停运营,而从始至终,被告并未落地履行其义务,合同目的一直无法实现。综上所述,被告的行为已严重侵害原告合法权益,现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请求支持原告诉请。

被告A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状及证据。

原告井某某为证明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交了证据1.账户交易明细;2.微信聊天记录;3.视频。被告A公司未到庭,放弃对证据质证的权利。本院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对其证据效力结合当事人陈述予以综合认定。

本院经审理查明:2019年8月8日,原告井某某通过银行转账向被告A公司支付80000元。原告井某某与被告A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某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2021年7月4日原告发送“大庆让胡路市场一直也没有启动”,张某某回复“井总,咱们24h团可能要宣布破产清算了”“有部分合伙人就像商量好了似的起诉公司,公司挂着十来个案子对外根本没办法谈合作,本来市场环境就挺难的这样一来根本经营不下去了”,原告井某某问“那公司经营不了了,我交的8万元加盟费怎么办”,张某某回复“这应该属于A的债务,要等清算结束以后才会有个结果”。

原告井某某提供的视频中反映出,2021年7月23日至7月29日,进入“24h团”微信小程序时页面均无内容显示;2021年6月26日进入“24h团/全球社区生态”办公场所,发现无办公人员和办公设备。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双方当事人是否存在合同法律关系。原告主张案涉合同已经交还给被告,故无法提供合同。根据原告与被告A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某的微信聊天记录,并结合本院受理的相同被告的类似案件情况,本院对双方之间存在合同法律关系予以确认。现原告主张在其支付全部合作费用后,被告至今未落地履行其合同约定义务,因被告未到庭提出抗辩,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已履行合同项下义务,被告A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某亦未在与原告的微信聊天记录中对项目一直未启动的事实表示异议,故本院对该主张予以认可。被告怠于履行合同项下义务,且相关微信小程序已停止运营、公司未正常经营,原告开拓市场获取收益的合同目的已无法实现,现原告通过诉讼方式要求解除合同,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案起诉状副本于2022年1月16日送达被告,本院确定双方合同于该日解除。合同解除后,被告应当返还原告80000元。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五百六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确认原告井某某与被告杭州A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签订的《“24h团”战略合作协议--城市合伙人》于2022年1月16日解除;

二、被告杭州A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井某某80000元。

如果被告杭州A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00元(已减半),由被告杭州A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负担,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纳至法院,逾期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本案中,是典型的群体性纠纷案件,被告利用一种模式发展加盟,造成了很多当事人只买了服务,但没有见到实体操作。导致大量用户只花了钱,却看不到结果的落地。本案中合同是完全有效的,但是利用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来请求被告退还款项,大家明白了吗?传递最新劳动争议案例,感谢你的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