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某某、杭州A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宋卓彬
主办律师
“ 宋卓彬,国家法官学院深造,浙江易盛扬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人、终身荣誉主任,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中国专业技术人才管理协会法律顾问客座教授,中国商业经济联合会企业法律顾问领域特约研究员。 宋卓彬律师具有近10年的法律服务从业经验。宋卓彬律师携律师团队在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婚姻继承、房地产纠纷、群体性案件、企业法律顾问等拥有丰富的经验,率团队完成多宗复杂、重大、疑难的诉讼案件,并取得卓越的成绩。 宋卓彬律师被授予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法律顾问客座教授,还曾为多家大型公司企业提供常年法律顾问服务。 宋卓彬律师拥有心理咨询师资格证、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证、企业合规师资格证等证书,且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考试成绩合格。 ”
原告:丁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卓彬、刘保辉,北京恒都(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A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 原告丁某某与被告杭州A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3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2年1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丁某某的委托代理人宋卓彬到庭参加诉讼。被告A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丁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解除原、被告2019年4月28日签订的《“24h团”战略合作协议》;2.被告退还原告协议费用80000元;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9年4月原告从网络得知被告24h团项目,2019年4月28日参加被告举办的招商会。同日,原告支付了10000元定金并签订了为期五年的《24h城市合伙人战略合作协议》,又于2019年5月7日通过银行汇款缴纳合伙人费用70000元。被告承诺打造一个以社区为单位,以500米实体服务为内容,以到店服务为核心的“互联网+新零售平台”,后项目一直没有启动,直至2021年6月原告才得知被告公司已经暂停运营,而从始至终,被告并未落地履行其义务,合同目的一直无法实现。综上所述,被告的行为已严重侵害原告合法权益,现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请求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A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状及证据。 原告丁某某为证明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交了证据:1.《“24h团”战略合作协议--城市合伙人》;2.授权证书;3.增值税普通发票;4.视频。被告A公司未到庭,放弃对证据质证的权利。本院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对其证据效力结合当事人陈述予以综合认定。 本院经审理查明:2019年4月28日,原告丁某某(乙方)与被告A公司(甲方)签订《“24h团”战略合作协议--城市合伙人》,约定:24h团是甲方打造的一个以社区为单位,以500米实体服务为内容,以爆品秒杀团购为驱动力,以到店服务为核心的互联网+新零售平台。24h团通过小程序和微信群两个核心工具,一键链接社区居民日常消费需求与周边实体服务,真正实现了居民消费、实体服务、邻里社交三位一体的互通互联和共享共赢。甲方将“24h团”平台相应行政区域城市站的运营推广工作委托给乙方负责办理。本协议合作期限内,乙方同意选择D系列“24h团”服务合作方式(本协议签订前乙方已详细了解了甲方“24h团”的四种合作方式,并自愿选择适合的合作方式),注服务费明细:品牌管理技术服务费50%、品牌运营服务费50%。乙方应于本协议签订当日向甲方一次性支付费用总价100000元整。如乙方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所应付之款项,甲方有权随时终止本合同。无论乙方是否能够就其获得的所有商家365会员服务向商家提供对应服务,其已支付的费用不再退还。甲方授权乙方为贵州省遵义市城市合伙人,乙方仅可向该授权区域内的商家提供“24h团”相关服务。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合作期限为五年。甲方负责提供代理所需的基本情况、政策规范等有关文字、图片资料给乙方,并承诺所提供资料的有效性;向乙方提供最新的项目资料供乙方有针对性地选择,支持乙方业务的发展等,乙方根据甲方提供的资料应及时寻找商户,并负责做好甲方与商户的沟通和协商工作;承诺在协议期间,不消极不怠慢地进行招商工作等,合同还约定了其他权利义务内容。本协议生效后,除协议内约定可以终止或解除的条款外,其他非经双方协商一致,任何一方不得单方、任意终止本协议,否则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支付本协议总金额两倍的违约金。其他特别约定:享受现场8折优惠,合作费用80000元,已付定金10000元,尾款定于5.8号剩余的70000元,逾期定金1万元不予退还。同日,被告A公司向原告丁某某出具授权证书。 2019年5月8日,被告A公司向原告丁某某开具金额为80000元的浙江省增值税普通发票。 原告丁某某提供的视频中反映出,2021年7月23日至7月29日,进入“24h团”微信小程序时页面均无内容显示;2021年6月26日进入“24h团/全球社区生态”办公场所,发现无办公人员和办公设备。 本院认为,案涉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约履行。根据合同约定,原告的主要义务为支付合作费用、寻找商户、开拓市场等,被告的主要义务为“24h”品牌授权、提供项目资料、根据原告市场拓展工作的需求,被告视情况进行帮扶支持,包括但不限于渠道支持、团队培训、运营培训、电话/会议等培训。原告主张在其支付全部合作费用后,被告至今未落地履行其义务,因被告未到庭提出抗辩,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已履行合同项下义务,故本院对该主张予以认可。被告怠于履行合同项下义务,且相关微信小程序已停止运营、公司未正常经营,原告开拓市场获取收益的合同目的已无法实现,现原告通过诉讼方式要求解除合同,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案起诉状副本于2022年1月4日送达被告,本院确定双方合同于该日解除。合同解除后,被告应当返还原告80000元。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五百六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确认原告丁某某与被告杭州A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签订的《“24h团”战略合作协议--城市合伙人》于2022年1月4日解除; 二、被告杭州A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丁某某80000元。 如果被告杭州A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00元(已减半),由被告杭州A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负担,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纳至法院,逾期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本案中,是典型的群体性纠纷案件,被告利用一种模式发展加盟,造成了很多当事人只买了服务,但没有见到实体操作。导致大量用户只花了钱,却看不到结果的落地。本案中合同是完全有效的,但是利用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来请求被告退还款项,大家明白了吗?传递最新劳动争议案例,感谢你的阅读。
原告:丁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卓彬、刘保辉,北京恒都(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A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
原告丁某某与被告杭州A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3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2年1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丁某某的委托代理人宋卓彬到庭参加诉讼。被告A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丁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解除原、被告2019年4月28日签订的《“24h团”战略合作协议》;2.被告退还原告协议费用80000元;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9年4月原告从网络得知被告24h团项目,2019年4月28日参加被告举办的招商会。同日,原告支付了10000元定金并签订了为期五年的《24h城市合伙人战略合作协议》,又于2019年5月7日通过银行汇款缴纳合伙人费用70000元。被告承诺打造一个以社区为单位,以500米实体服务为内容,以到店服务为核心的“互联网+新零售平台”,后项目一直没有启动,直至2021年6月原告才得知被告公司已经暂停运营,而从始至终,被告并未落地履行其义务,合同目的一直无法实现。综上所述,被告的行为已严重侵害原告合法权益,现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请求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A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状及证据。
原告丁某某为证明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交了证据:1.《“24h团”战略合作协议--城市合伙人》;2.授权证书;3.增值税普通发票;4.视频。被告A公司未到庭,放弃对证据质证的权利。本院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对其证据效力结合当事人陈述予以综合认定。
本院经审理查明:2019年4月28日,原告丁某某(乙方)与被告A公司(甲方)签订《“24h团”战略合作协议--城市合伙人》,约定:24h团是甲方打造的一个以社区为单位,以500米实体服务为内容,以爆品秒杀团购为驱动力,以到店服务为核心的互联网+新零售平台。24h团通过小程序和微信群两个核心工具,一键链接社区居民日常消费需求与周边实体服务,真正实现了居民消费、实体服务、邻里社交三位一体的互通互联和共享共赢。甲方将“24h团”平台相应行政区域城市站的运营推广工作委托给乙方负责办理。本协议合作期限内,乙方同意选择D系列“24h团”服务合作方式(本协议签订前乙方已详细了解了甲方“24h团”的四种合作方式,并自愿选择适合的合作方式),注服务费明细:品牌管理技术服务费50%、品牌运营服务费50%。乙方应于本协议签订当日向甲方一次性支付费用总价100000元整。如乙方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所应付之款项,甲方有权随时终止本合同。无论乙方是否能够就其获得的所有商家365会员服务向商家提供对应服务,其已支付的费用不再退还。甲方授权乙方为贵州省遵义市城市合伙人,乙方仅可向该授权区域内的商家提供“24h团”相关服务。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合作期限为五年。甲方负责提供代理所需的基本情况、政策规范等有关文字、图片资料给乙方,并承诺所提供资料的有效性;向乙方提供最新的项目资料供乙方有针对性地选择,支持乙方业务的发展等,乙方根据甲方提供的资料应及时寻找商户,并负责做好甲方与商户的沟通和协商工作;承诺在协议期间,不消极不怠慢地进行招商工作等,合同还约定了其他权利义务内容。本协议生效后,除协议内约定可以终止或解除的条款外,其他非经双方协商一致,任何一方不得单方、任意终止本协议,否则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支付本协议总金额两倍的违约金。其他特别约定:享受现场8折优惠,合作费用80000元,已付定金10000元,尾款定于5.8号剩余的70000元,逾期定金1万元不予退还。同日,被告A公司向原告丁某某出具授权证书。
2019年5月8日,被告A公司向原告丁某某开具金额为80000元的浙江省增值税普通发票。
原告丁某某提供的视频中反映出,2021年7月23日至7月29日,进入“24h团”微信小程序时页面均无内容显示;2021年6月26日进入“24h团/全球社区生态”办公场所,发现无办公人员和办公设备。
本院认为,案涉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约履行。根据合同约定,原告的主要义务为支付合作费用、寻找商户、开拓市场等,被告的主要义务为“24h”品牌授权、提供项目资料、根据原告市场拓展工作的需求,被告视情况进行帮扶支持,包括但不限于渠道支持、团队培训、运营培训、电话/会议等培训。原告主张在其支付全部合作费用后,被告至今未落地履行其义务,因被告未到庭提出抗辩,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已履行合同项下义务,故本院对该主张予以认可。被告怠于履行合同项下义务,且相关微信小程序已停止运营、公司未正常经营,原告开拓市场获取收益的合同目的已无法实现,现原告通过诉讼方式要求解除合同,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案起诉状副本于2022年1月4日送达被告,本院确定双方合同于该日解除。合同解除后,被告应当返还原告80000元。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五百六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确认原告丁某某与被告杭州A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签订的《“24h团”战略合作协议--城市合伙人》于2022年1月4日解除;
二、被告杭州A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丁某某80000元。
如果被告杭州A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00元(已减半),由被告杭州A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负担,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纳至法院,逾期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本案中,是典型的群体性纠纷案件,被告利用一种模式发展加盟,造成了很多当事人只买了服务,但没有见到实体操作。导致大量用户只花了钱,却看不到结果的落地。本案中合同是完全有效的,但是利用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来请求被告退还款项,大家明白了吗?传递最新劳动争议案例,感谢你的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