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辩护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辩护,成功为当事人争取到缓刑

办结日期:2022.03.29 主办律师:孙伟伟

孙伟伟

主办律师

山东雅君律师事务所
免费咨询电话:18306481889
青岛
已核验身份

“ 孙伟伟律师,致力于刑事业务,擅长刑事辩护、刑事控告、刑事法律风险防控、刑事合规等业务领域,担任山东雅君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副主任律师、市南区律师协会刑事委员会委员,企业合规师(高级)。先后参与办理大量刑事案件,有丰富的刑事业务办案经验。参与办理的案件中,不乏有在全省、全市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高级别干部案件,疑难复杂案件等。曾参与赵某某等47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件、戚某某等15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件、张某某等17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件的办理,为涉案骨干成员辩护,辩护效果显著;参与袁某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办理,在审查起诉阶段,说服检察机关变更罪名,该案由法定刑十年以上变为三年以下;参与张某等人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涉案金额过亿),扣减非吸金额的辩护意见被办案机关采纳,辩护效果显著;参与牛某某重大责任事故案件,为牛某某做无罪辩护,最终法院采纳辩护人大量观点,该案件在未取得被害人谅解书情况下,争取到有罪免罚的结果;参与办理的李某某涉嫌开设赌场案件,在被告人已经认罪认罚并被量刑有期徒刑八个月的情况下,为被告人争取到有罪免罚的结果;参与办理秦某某等人非法经营案件(***案件,涉案金额数亿),为秦某争取到从犯地位,辩护效果显著;参与金某某等涉嫌组织卖淫案件(青岛市特大组织卖淫案件),法律意见被办案机关采纳,目前该案正在办理中;参与曹某某等人涉嫌走私普通货物案件(涉税数亿元)办理,法律意见被办案机关采纳,目前该案正在办理中。孙伟伟律师刑事办案经验丰富,刑事理论功底深厚,始终坚持“真诚待人、专业服人”的办案理念,追求专业化发展道路,工作成果显著。 ”

被告人郝某,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10月15日被刑事拘留。 公诉机关指控,某公司成立于2014年8月7日,法定代表人薛某,经营范围为商务信息咨询、商务中介。该公司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通过散发传单、组织活动等方式公开宣传,以艺术品交易、居家服务等为宣传借口,承诺高额利息,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 被告人郝某于2016年7月起在此公司担任业务员,从事发传单、打电话邀请客户、组织活动、协助公司与投资人签订投资合同等工作,参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经审计,被告人郝某参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金额共计人民币170余万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郝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郝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因其具有自首、从犯等量刑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 郝某委托孙律师进行辩护,提出的辩护意见:被告人系从犯;系自首;系初犯、偶犯;对部分集资参与人进行退赔;愿意退还全部赃款并缴纳罚金。 法院认为,被告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应予依法惩处。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经电话传唤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且认罪认罚,法院依法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退缴违法所得、预交罚金的情节,法院在量刑时亦酌情予以考虑。关于辩护人所提被告人系从犯、自首、退还赃款、积极缴纳罚金的辩护意见成立,法院予以采纳。 最终法院判决: 一、被告人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二、被告人退缴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三万元,按比例发还集资参与人;继续追缴公司的违法所得,发还集资参与人。

被告人郝某,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10月15日被刑事拘留。

公诉机关指控,某公司成立于2014年8月7日,法定代表人薛某,经营范围为商务信息咨询、商务中介。该公司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通过散发传单、组织活动等方式公开宣传,以艺术品交易、居家服务等为宣传借口,承诺高额利息,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

被告人郝某于2016年7月起在此公司担任业务员,从事发传单、打电话邀请客户、组织活动、协助公司与投资人签订投资合同等工作,参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经审计,被告人郝某参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金额共计人民币170余万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郝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郝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因其具有自首、从犯等量刑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

郝某委托孙律师进行辩护,提出的辩护意见:被告人系从犯;系自首;系初犯、偶犯;对部分集资参与人进行退赔;愿意退还全部赃款并缴纳罚金。

法院认为,被告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应予依法惩处。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经电话传唤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且认罪认罚,法院依法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退缴违法所得、预交罚金的情节,法院在量刑时亦酌情予以考虑。关于辩护人所提被告人系从犯、自首、退还赃款、积极缴纳罚金的辩护意见成立,法院予以采纳。

最终法院判决:

一、被告人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二、被告人退缴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三万元,按比例发还集资参与人;继续追缴公司的违法所得,发还集资参与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