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辩护

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和销售假药罪,在律师辩护下成功获得缓刑

办结日期:2022.05.23 主办律师:孙伟伟

孙伟伟

主办律师

山东雅君律师事务所
免费咨询电话:18306481889
青岛
已核验身份

“ 孙伟伟律师,致力于刑事业务,擅长刑事辩护、刑事控告、刑事法律风险防控、刑事合规等业务领域,担任山东雅君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副主任律师、市南区律师协会刑事委员会委员,企业合规师(高级)。先后参与办理大量刑事案件,有丰富的刑事业务办案经验。参与办理的案件中,不乏有在全省、全市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高级别干部案件,疑难复杂案件等。曾参与赵某某等47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件、戚某某等15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件、张某某等17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件的办理,为涉案骨干成员辩护,辩护效果显著;参与袁某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办理,在审查起诉阶段,说服检察机关变更罪名,该案由法定刑十年以上变为三年以下;参与张某等人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涉案金额过亿),扣减非吸金额的辩护意见被办案机关采纳,辩护效果显著;参与牛某某重大责任事故案件,为牛某某做无罪辩护,最终法院采纳辩护人大量观点,该案件在未取得被害人谅解书情况下,争取到有罪免罚的结果;参与办理的李某某涉嫌开设赌场案件,在被告人已经认罪认罚并被量刑有期徒刑八个月的情况下,为被告人争取到有罪免罚的结果;参与办理秦某某等人非法经营案件(***案件,涉案金额数亿),为秦某争取到从犯地位,辩护效果显著;参与金某某等涉嫌组织卖淫案件(青岛市特大组织卖淫案件),法律意见被办案机关采纳,目前该案正在办理中;参与曹某某等人涉嫌走私普通货物案件(涉税数亿元)办理,法律意见被办案机关采纳,目前该案正在办理中。孙伟伟律师刑事办案经验丰富,刑事理论功底深厚,始终坚持“真诚待人、专业服人”的办案理念,追求专业化发展道路,工作成果显著。 ”

被告人1、被告人2于2017年,在本经营计生用品店期间,销售假药及有毒、有害食品。同年4月24日20时许,被告人2在该店以200元的价格,卖给男青年“伟哥”2盒、“威哥王”2盒。后被查获,从该店缴获“RedcialisVIAGRA”、德国黑金刚”等假药及有毒、有害食品一宗。2017年7月5日,被告人1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经鉴定,男青年购买的“伟哥”、“威哥王”中均检测出西地那非成分,属于食品里添加药品。“德国黑金刚”等39种物品属于食品里添加药品。涉案产品“RedcialisVIAGRA”应按假药论处.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1、被告人2的行为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和销售假药罪.。 被告人2委托孙律师做为自己的辩护律师,进行刑事辩护,提出了几点辩护意见。 法院认为,被告人1、被告人2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规,销售假药,足以危害人体健康,其行为均构成销售假药罪;违反国家食品卫生管理法规,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的食品,其行为又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依法应予数罪并罚。公诉机关指控成立,应予支持。在共同犯罪中,二被告人均起主要作用,都是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1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2到案后能如实供述所犯罪行,且当庭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1自首,悔罪,系初犯,积极退赃的辩护意见,并无不当,予以采纳。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2坦白,悔罪,系初犯,积极退赃的辩护意见,亦无不当,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1、被告人2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不会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可以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九条和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1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二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四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被告人2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三万五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二、随案移送的记账本3本,存案备查。 三、禁止被告人1、被告人2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

被告人1、被告人2于2017年,在本经营计生用品店期间,销售假药及有毒、有害食品。同年4月24日20时许,被告人2在该店以200元的价格,卖给男青年“伟哥”2盒、“威哥王”2盒。后被查获,从该店缴获“RedcialisVIAGRA”、德国黑金刚”等假药及有毒、有害食品一宗。2017年7月5日,被告人1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经鉴定,男青年购买的“伟哥”、“威哥王”中均检测出西地那非成分,属于食品里添加药品。“德国黑金刚”等39种物品属于食品里添加药品。涉案产品“RedcialisVIAGRA”应按假药论处.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1、被告人2的行为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和销售假药罪.。

被告人2委托孙律师做为自己的辩护律师,进行刑事辩护,提出了几点辩护意见。

法院认为,被告人1、被告人2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规,销售假药,足以危害人体健康,其行为均构成销售假药罪;违反国家食品卫生管理法规,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的食品,其行为又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依法应予数罪并罚。公诉机关指控成立,应予支持。在共同犯罪中,二被告人均起主要作用,都是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1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2到案后能如实供述所犯罪行,且当庭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1自首,悔罪,系初犯,积极退赃的辩护意见,并无不当,予以采纳。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2坦白,悔罪,系初犯,积极退赃的辩护意见,亦无不当,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1、被告人2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不会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可以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九条和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1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二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四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被告人2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三万五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二、随案移送的记账本3本,存案备查。

三、禁止被告人1、被告人2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