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辩护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案件,成功争取到不起诉结果

办结日期:2024.11.26 主办律师:孙伟伟

孙伟伟

主办律师

山东雅君律师事务所
免费咨询电话:18306481889
青岛
已核验身份

“ 孙伟伟律师,致力于刑事业务,擅长刑事辩护、刑事控告、刑事法律风险防控、刑事合规等业务领域,担任山东雅君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副主任律师、市南区律师协会刑事委员会委员,企业合规师(高级)。先后参与办理大量刑事案件,有丰富的刑事业务办案经验。参与办理的案件中,不乏有在全省、全市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高级别干部案件,疑难复杂案件等。曾参与赵某某等47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件、戚某某等15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件、张某某等17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件的办理,为涉案骨干成员辩护,辩护效果显著;参与袁某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办理,在审查起诉阶段,说服检察机关变更罪名,该案由法定刑十年以上变为三年以下;参与张某等人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涉案金额过亿),扣减非吸金额的辩护意见被办案机关采纳,辩护效果显著;参与牛某某重大责任事故案件,为牛某某做无罪辩护,最终法院采纳辩护人大量观点,该案件在未取得被害人谅解书情况下,争取到有罪免罚的结果;参与办理的李某某涉嫌开设赌场案件,在被告人已经认罪认罚并被量刑有期徒刑八个月的情况下,为被告人争取到有罪免罚的结果;参与办理秦某某等人非法经营案件(***案件,涉案金额数亿),为秦某争取到从犯地位,辩护效果显著;参与金某某等涉嫌组织卖淫案件(青岛市特大组织卖淫案件),法律意见被办案机关采纳,目前该案正在办理中;参与曹某某等人涉嫌走私普通货物案件(涉税数亿元)办理,法律意见被办案机关采纳,目前该案正在办理中。孙伟伟律师刑事办案经验丰富,刑事理论功底深厚,始终坚持“真诚待人、专业服人”的办案理念,追求专业化发展道路,工作成果显著。 ”

基本案情: 犯罪嫌疑人马某某2023年7月2日在网上认识上有犯罪分子,上游犯罪份子欺骗马某某与其合作开网店赚钱,马某某信以为真,同意将自己本人银行卡提供给上游犯罪分子使用,2023年7月18日至8月6日期间,马某某使用自己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的银行卡,接收上游犯罪分子转入资金,并协助上游犯罪分子将转入银行卡的资金通过取现、转账等方式转移。2023年8月16日,被害人至公安机关报案,称自己被诈骗资金,公安机关于2023年8月25日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对马某某采取强制措施,本案于2023年12月5日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 办理过程: 案件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后,辩护律师第一时间联系检察院阅卷,经过详细查阅卷宗后,辩护律师认为,犯罪嫌疑人马某某行为系受到上游犯罪分子蒙蔽实施的,其主观上没有认识到自己协助取现、转账的资金是犯罪所得及其收益,其行为依法不应认定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确定辩护思路后,辩护律师要求马某某根据指示提供了相关证据材料,结合在案证据,辩护律师撰写法律意见书并提交给办案检察官,检察官收到辩护律师提交的法律意见书后,对辩护律师的意见高度重视,经上会分析,检察官认为在案证据存在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问题,案件遂退回公安补充侦查,案件补充侦查重新移送检察院后,辩护律师再次查阅补充卷宗材料,认为根据新补充材料,仍旧不能认定马某某行为构成犯罪,辩护人进一步向检察院提交书面法律意见。经充分考虑律师意见,2024年4月3提,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书,认为认定马某某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决定对马某某不予起诉。 办案心得: 近几年,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案件以及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案件高发,大量当事人实际是受到上游犯罪份子蒙蔽才参与实施的犯罪,这种情况下,辩护律师一定要谨慎对待,通过详细查阅卷宗材料、及时向检察院提交法律意见的方式,为当事人争取最有力结果,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基本案情:

犯罪嫌疑人马某某2023年7月2日在网上认识上有犯罪分子,上游犯罪份子欺骗马某某与其合作开网店赚钱,马某某信以为真,同意将自己本人银行卡提供给上游犯罪分子使用,2023年7月18日至8月6日期间,马某某使用自己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的银行卡,接收上游犯罪分子转入资金,并协助上游犯罪分子将转入银行卡的资金通过取现、转账等方式转移。2023年8月16日,被害人至公安机关报案,称自己被诈骗资金,公安机关于2023年8月25日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对马某某采取强制措施,本案于2023年12月5日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

办理过程:

案件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后,辩护律师第一时间联系检察院阅卷,经过详细查阅卷宗后,辩护律师认为,犯罪嫌疑人马某某行为系受到上游犯罪分子蒙蔽实施的,其主观上没有认识到自己协助取现、转账的资金是犯罪所得及其收益,其行为依法不应认定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确定辩护思路后,辩护律师要求马某某根据指示提供了相关证据材料,结合在案证据,辩护律师撰写法律意见书并提交给办案检察官,检察官收到辩护律师提交的法律意见书后,对辩护律师的意见高度重视,经上会分析,检察官认为在案证据存在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问题,案件遂退回公安补充侦查,案件补充侦查重新移送检察院后,辩护律师再次查阅补充卷宗材料,认为根据新补充材料,仍旧不能认定马某某行为构成犯罪,辩护人进一步向检察院提交书面法律意见。经充分考虑律师意见,2024年4月3提,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书,认为认定马某某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决定对马某某不予起诉。

办案心得:

近几年,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案件以及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案件高发,大量当事人实际是受到上游犯罪份子蒙蔽才参与实施的犯罪,这种情况下,辩护律师一定要谨慎对待,通过详细查阅卷宗材料、及时向检察院提交法律意见的方式,为当事人争取最有力结果,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