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辩护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不起诉

办结日期:2024.12.24 主办律师:孙伟伟

孙伟伟

主办律师

山东雅君律师事务所
免费咨询电话:18306481889
青岛
已核验身份

“ 孙伟伟律师,致力于刑事业务,擅长刑事辩护、刑事控告、刑事法律风险防控、刑事合规等业务领域,担任山东雅君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副主任律师、市南区律师协会刑事委员会委员,企业合规师(高级)。先后参与办理大量刑事案件,有丰富的刑事业务办案经验。参与办理的案件中,不乏有在全省、全市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高级别干部案件,疑难复杂案件等。曾参与赵某某等47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件、戚某某等15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件、张某某等17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件的办理,为涉案骨干成员辩护,辩护效果显著;参与袁某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办理,在审查起诉阶段,说服检察机关变更罪名,该案由法定刑十年以上变为三年以下;参与张某等人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涉案金额过亿),扣减非吸金额的辩护意见被办案机关采纳,辩护效果显著;参与牛某某重大责任事故案件,为牛某某做无罪辩护,最终法院采纳辩护人大量观点,该案件在未取得被害人谅解书情况下,争取到有罪免罚的结果;参与办理的李某某涉嫌开设赌场案件,在被告人已经认罪认罚并被量刑有期徒刑八个月的情况下,为被告人争取到有罪免罚的结果;参与办理秦某某等人非法经营案件(***案件,涉案金额数亿),为秦某争取到从犯地位,辩护效果显著;参与金某某等涉嫌组织卖淫案件(青岛市特大组织卖淫案件),法律意见被办案机关采纳,目前该案正在办理中;参与曹某某等人涉嫌走私普通货物案件(涉税数亿元)办理,法律意见被办案机关采纳,目前该案正在办理中。孙伟伟律师刑事办案经验丰富,刑事理论功底深厚,始终坚持“真诚待人、专业服人”的办案理念,追求专业化发展道路,工作成果显著。 ”

基本案情: 2023年4月25日,戴某某担任某财税咨询公司员工期间,某信息技术公司销售人员联系戴某某,称自己有客户需要两家建筑材料类企业位客户开具发票,戴某某认为可以提供开票服务,与销售人员介绍客户取得联系,客户称需要戴某某现行提供两个对公账户U盾。2023年4月27日,戴某某和杨某某一同去银行开通了各自名下的个体工商户对公账户。后在杨某某不知情的情况下爱,戴某某将两个对公账户的u盾邮寄给客户使用,并使用公司财务账户收取了客户支付的4000元定金。同年4月30日、5月1日,戴某某、杨某某对公账户先后出现私人转账快进快出情况。经查,杨某某名下对公账户转入资金46万余元,戴某某名下对公账户转入资金81万余元,两账户涉及五名被害人,被诈骗金额二十余万元。2023年5月31日,戴某某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 办案经过: 律师在戴某某被采取强制措施后第一时间介入,通过会见犯罪嫌疑人,了解案件情况,认为戴某某主观上不具有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故意,其实即使被上游诈骗犯罪团伙欺骗,才向其提供了对公账户u盾。考虑到案件还处于侦查阶段,律师无法阅卷,不能有针对性提出无罪意见,与公安机关沟通无罪难度较大并且不利于当事人取保候审,经过与当事人沟通,决定先以案件情节较轻作为切入点,帮助当事人申请取保候审。2023年6月2日,在律师帮助下,当事人被公安机关取保候审。 2024年6月3日,当事人取保候审到期,案件被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经详细查阅卷宗材料,律师发现,戴某某与上游诈骗团伙的聊天记录以及案发之后戴某某及时报案的相关材料均可以证明戴某某主观上受到了上游犯罪分子的欺骗,没有认识到自己提供的对公账户可能被用于实施信息网络犯罪。经过与检察官沟通,案件前后两次被退回公安补充侦查,检察院最终对戴某某做出了不起诉决定。 办案经验: 近几年,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属于高发罪名,实践中,大量当事人实际是受到上游犯罪分子欺骗,才向其提供的银行卡。例如,本案上游犯罪团伙是以业务往来需要开具发票为由骗取戴某某两个对公账户u盾,还有假借办贷款,需要刷银行流水名义、销售代理,需要刷业绩名义、兼职工作,需要走账名义,等等,欺骗当事人提供银行卡,进而从事电信诈骗等犯罪活动。这类案件中,当事人主观上根本没有认识到别人可能使用自己的银行卡从事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其行为依法不应认定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此种情况下,就应当考虑为当事人争取撤案、不起诉,必要时可以在法院进行无罪辩护。

基本案情:

2023年4月25日,戴某某担任某财税咨询公司员工期间,某信息技术公司销售人员联系戴某某,称自己有客户需要两家建筑材料类企业位客户开具发票,戴某某认为可以提供开票服务,与销售人员介绍客户取得联系,客户称需要戴某某现行提供两个对公账户U盾。2023年4月27日,戴某某和杨某某一同去银行开通了各自名下的个体工商户对公账户。后在杨某某不知情的情况下爱,戴某某将两个对公账户的u盾邮寄给客户使用,并使用公司财务账户收取了客户支付的4000元定金。同年4月30日、5月1日,戴某某、杨某某对公账户先后出现私人转账快进快出情况。经查,杨某某名下对公账户转入资金46万余元,戴某某名下对公账户转入资金81万余元,两账户涉及五名被害人,被诈骗金额二十余万元。2023年5月31日,戴某某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

办案经过:

律师在戴某某被采取强制措施后第一时间介入,通过会见犯罪嫌疑人,了解案件情况,认为戴某某主观上不具有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故意,其实即使被上游诈骗犯罪团伙欺骗,才向其提供了对公账户u盾。考虑到案件还处于侦查阶段,律师无法阅卷,不能有针对性提出无罪意见,与公安机关沟通无罪难度较大并且不利于当事人取保候审,经过与当事人沟通,决定先以案件情节较轻作为切入点,帮助当事人申请取保候审。2023年6月2日,在律师帮助下,当事人被公安机关取保候审。

2024年6月3日,当事人取保候审到期,案件被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经详细查阅卷宗材料,律师发现,戴某某与上游诈骗团伙的聊天记录以及案发之后戴某某及时报案的相关材料均可以证明戴某某主观上受到了上游犯罪分子的欺骗,没有认识到自己提供的对公账户可能被用于实施信息网络犯罪。经过与检察官沟通,案件前后两次被退回公安补充侦查,检察院最终对戴某某做出了不起诉决定。

办案经验:

近几年,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属于高发罪名,实践中,大量当事人实际是受到上游犯罪分子欺骗,才向其提供的银行卡。例如,本案上游犯罪团伙是以业务往来需要开具发票为由骗取戴某某两个对公账户u盾,还有假借办贷款,需要刷银行流水名义、销售代理,需要刷业绩名义、兼职工作,需要走账名义,等等,欺骗当事人提供银行卡,进而从事电信诈骗等犯罪活动。这类案件中,当事人主观上根本没有认识到别人可能使用自己的银行卡从事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其行为依法不应认定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此种情况下,就应当考虑为当事人争取撤案、不起诉,必要时可以在法院进行无罪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