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辩护

寻衅滋事罪,致人轻伤二级,在律师帮助下减免了相当一部分的刑期处罚

办结日期:2023.08.04 主办律师:孙玉蕾

孙玉蕾

主办律师

山东永圣律师事务所
免费咨询电话:15306350923
聊城
已核验身份

“ 孙玉蕾律师,毕业于山东大学法学院,有十多年的办案经验。律师执业证号:13715200311912839,2002年通过司法考试,2010年获得了婚姻家庭咨询师职业资格证书。自2003年起执业至今,凭借丰富的法律实践经验和诉讼技巧,以良好的职业道德、严谨的工作态度、高度的工作责任感有效地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收到了良好的社会效益。“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是其执业理念。孙玉蕾律师在办案过程中逐步形成了听取当事人陈述耐心细致、法律分析全面精准、应诉策略高效专业的执业特点,成功代理了涉及民事、商事、行政、刑事等各类法律案件。在处理案件时,运用女性独特的思维方式,办案技巧,有力的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取得了良好的社会评价,同时也实现了自己的人生价值。孙玉蕾律师本着“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执业宗旨在追求公平正义的法律道路上不断探求。曾在多家网站设有孙玉蕾律师网上咨询室免费为社会广大群众解答相关法律知识,得到了广大咨询者的好评。 ”

2023 年 1 月11日 22 时许,被告人董某伙其他共计八人,无故滋事,随意殴打何某,致何某身体受伤,经法医鉴定,何某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董某无故滋事,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董某委托孙玉蕾律师为子进行辩护,通过会见,并在案件进入到检察院环节,就案情积极与检察官沟通,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最终检察院给出缓刑的量刑建议,并且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过程中亦无异议。 并且在法院审理阶段提出辩护意见,被告人董某的辩护人对指控事实、罪名不持异议,但认为被告人董某犯罪时系未成年人,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等量刑情节,请求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 法院认为,被告人董某无故滋事, 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董某作案时系未成年人,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董某认罪认罚,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从轻处罚;被告人董某系自首,可从轻处罚。辩护人与之相应的意见,予以采纳。公诉机关调整后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据此,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对被告人董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十一条、第十七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 判决如下: 被告人董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2023 年 1 月11日 22 时许,被告人董某伙其他共计八人,无故滋事,随意殴打何某,致何某身体受伤,经法医鉴定,何某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董某无故滋事,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董某委托孙玉蕾律师为子进行辩护,通过会见,并在案件进入到检察院环节,就案情积极与检察官沟通,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最终检察院给出缓刑的量刑建议,并且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过程中亦无异议。

并且在法院审理阶段提出辩护意见,被告人董某的辩护人对指控事实、罪名不持异议,但认为被告人董某犯罪时系未成年人,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等量刑情节,请求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

法院认为,被告人董某无故滋事, 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董某作案时系未成年人,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董某认罪认罚,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从轻处罚;被告人董某系自首,可从轻处罚。辩护人与之相应的意见,予以采纳。公诉机关调整后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据此,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对被告人董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十一条、第十七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 判决如下:

被告人董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