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案终审维持原判,确认劳动者与单位的劳动关系存在

孙玉蕾
主办律师
“ 孙玉蕾律师,毕业于山东大学法学院,有十多年的办案经验。律师执业证号:13715200311912839,2002年通过司法考试,2010年获得了婚姻家庭咨询师职业资格证书。自2003年起执业至今,凭借丰富的法律实践经验和诉讼技巧,以良好的职业道德、严谨的工作态度、高度的工作责任感有效地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收到了良好的社会效益。“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是其执业理念。孙玉蕾律师在办案过程中逐步形成了听取当事人陈述耐心细致、法律分析全面精准、应诉策略高效专业的执业特点,成功代理了涉及民事、商事、行政、刑事等各类法律案件。在处理案件时,运用女性独特的思维方式,办案技巧,有力的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取得了良好的社会评价,同时也实现了自己的人生价值。孙玉蕾律师本着“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执业宗旨在追求公平正义的法律道路上不断探求。曾在多家网站设有孙玉蕾律师网上咨询室免费为社会广大群众解答相关法律知识,得到了广大咨询者的好评。 ”
案情简介 韩某与A医院之间的劳动争议纠纷案,始于韩某向一审法院主张韩某与医院之间自2009年3月1日至2023年9月30日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并获得法院认同。 办案过程 韩某在一审中提交了多项证据,包括后勤服务中心管理手册、技术等级证书、结业证、工牌以及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等,用以证明其与医院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此外,她还申请了两位证人出庭作证,证明其自2009年2月起在医院工作。A医院则对韩某的证据提出质疑,认为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入职时间。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定韩某与医院之间自2009年7月至2023年9月存在劳动关系,并判决医院承担案件受理费。医院不服一审判决,向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判决结果 二审法院经审理,确认了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并认为韩某提交的证据能够相互印证,证实其自2009年7月开始在A医院工作。因此,二审法院驳回了医院的上诉请求,维持了一审法院的判决。 案件分析 本案的关键在于证据的充分性和证明力。韩某提交的证据,尤其是工资发放的签名表格、工资账户交易明细以及证人证言,形成了有力的证据链,证明了其与医院之间的劳动关系。尽管医院对证据提出了质疑,但未能提供足以反驳的证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相关规定,劳动者在劳动关系中的举证责任相对较轻,用人单位则有责任提供反驳证据。 律师点评 本案中,韩某的代理律师孙玉蕾律师为韩某准备了充分的证据材料,还在法庭上有效地应对了医院方的质疑。本案的成功,体现了律师在劳动争议案件中为劳动者争取权益的重要性。同时,也提醒了用人单位在劳动关系管理中应当注意证据的保存和管理,以免在争议发生时因证据不足而处于不利地位。 本案的胜诉,为韩某女士争取到了应有的权益,展现了法律对于保护劳动者权益的坚定立场。
案情简介
韩某与A医院之间的劳动争议纠纷案,始于韩某向一审法院主张韩某与医院之间自2009年3月1日至2023年9月30日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并获得法院认同。
办案过程
韩某在一审中提交了多项证据,包括后勤服务中心管理手册、技术等级证书、结业证、工牌以及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等,用以证明其与医院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此外,她还申请了两位证人出庭作证,证明其自2009年2月起在医院工作。A医院则对韩某的证据提出质疑,认为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入职时间。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定韩某与医院之间自2009年7月至2023年9月存在劳动关系,并判决医院承担案件受理费。医院不服一审判决,向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判决结果
二审法院经审理,确认了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并认为韩某提交的证据能够相互印证,证实其自2009年7月开始在A医院工作。因此,二审法院驳回了医院的上诉请求,维持了一审法院的判决。
案件分析
本案的关键在于证据的充分性和证明力。韩某提交的证据,尤其是工资发放的签名表格、工资账户交易明细以及证人证言,形成了有力的证据链,证明了其与医院之间的劳动关系。尽管医院对证据提出了质疑,但未能提供足以反驳的证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相关规定,劳动者在劳动关系中的举证责任相对较轻,用人单位则有责任提供反驳证据。
律师点评
本案中,韩某的代理律师孙玉蕾律师为韩某准备了充分的证据材料,还在法庭上有效地应对了医院方的质疑。本案的成功,体现了律师在劳动争议案件中为劳动者争取权益的重要性。同时,也提醒了用人单位在劳动关系管理中应当注意证据的保存和管理,以免在争议发生时因证据不足而处于不利地位。
本案的胜诉,为韩某女士争取到了应有的权益,展现了法律对于保护劳动者权益的坚定立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