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店欠款迟迟不还,律师追回70W

孙先格
主办律师
“ 孙先格律师,广东格典律师事务所创始人、主任律师、刑事团队负责人。孙先格律师执业十三年,专注刑事辩护与风险防控业务。 法律是冰冷的条文,但法律服务应有温度。执业十三年来,我们深知每一起案件背后都牵动着家庭的悲欢、人生的转折。始终以“既保法律威严,更护人间团圆”为信念,在法律的框架中为您寻找通往光明的出路。 十三年来,我们已陪伴超过十万名当事人走过艰难时刻。在亿元标的执行案中实现突破,10天内追回百万级诈骗款项,更在72小时内完成无罪救援,让自由不被等待。这一切,源于我们独创的 "黄金24小时"应急程序——接案1小时内成立专案组,3小时完成初步取证,8小时启动法律程序,为每一起案件构建起坚实的“时空护城河”。 我们的承诺: • 危急时刻,我们永远第一时间站在您身边 • 团队化作战,全程透明跟进,关键节点清晰可触 • 不只赢得官司,更助您识别风险、防患于未然 • 曾任基层法律顾问与调解委员,善在情、理、法之间搭建理解之桥 我们的方法: 独创《法律风险热力图》,通过百余项节点审查与数十种应对模型,系统把控案件进程;为企业与个人提供刑事合规体检,提前预警风险,为您构筑安全边际。 广东格典律师事务所,一家经广东省司法厅批准设立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我们以专业分工、团队协作为基石,用责任与温度,守护您人生中每一个重要的法律时刻。 ”
案件类型:民间借贷纠纷 案件号:(2020)粤0303民初1339号 案情经过: 许X向XXX提供黄金予以加工生产,XXX向许X返还黄金或者支付黄金对价并支付黄金饰品加工费,但是XXX并未履约,截止2016年8月,XXX欠许XXXX元,并在8月14日向许X出示个人借款合同及借据。 2016年9月11日,XXX仍欠许X黄金988.95g以及加工费37619元。因上一份借款合同期满新的费用产生,故双方于2016年9月11日对账核算,XXX仍欠许X2173.47克黄金价格619438.95元及工费82678元。双方于2016年11月18再次进行对账,确定XXX欠许X2173.47克黄金及工费82678元。许X遂将XXX告上法庭。 原告诉求: 1.请求判令被告XXX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702107.07元; 2.请求判令被告XXX向原告支付暂计至2019年9月24日的借款利息人民币518623.1元(借款利息以借款本金702107.07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的标准从2016年9月11日起计算至借款偿清之日止); 3.请求判令XXX股东王X对上述诉讼请求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4.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共同负担。 答辩思路: 本案系买卖纠纷。被告XXX虽然向原告出具了借款合同及欠条,但双方债务形成是因拖欠黄金饰品及加工费所产生的,因此不能认定为借款纠纷。原告许X将黄金交由被告后,被告没有按约定向原告支付货款,现许X要求被告偿还欠款702107.07元(619438.95+82668.12)及利息,理由成立的。另外XXX的唯一股东王X,其认缴出资2000W人民币,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故其应当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判决结果: 一、被告XXX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偿还欠款人民币702107.07元及利息(以本金702107.07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的标准从2016年9月11日起计算至欠款偿清之日止); 二、被告王X对上述债务承担清偿赔偿责任; 三、案件受理费、公告费,由被告负担。 参考法条: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 律师心得: 拖欠黄金饰品及加工费属于买卖纠纷的类型,并不属于借款纠纷。另外公司拖欠货款的,可以向股东申请清偿赔偿责任。
案件类型:民间借贷纠纷
案件号:(2020)粤0303民初1339号
案情经过:
许X向XXX提供黄金予以加工生产,XXX向许X返还黄金或者支付黄金对价并支付黄金饰品加工费,但是XXX并未履约,截止2016年8月,XXX欠许XXXX元,并在8月14日向许X出示个人借款合同及借据。
2016年9月11日,XXX仍欠许X黄金988.95g以及加工费37619元。因上一份借款合同期满新的费用产生,故双方于2016年9月11日对账核算,XXX仍欠许X2173.47克黄金价格619438.95元及工费82678元。双方于2016年11月18再次进行对账,确定XXX欠许X2173.47克黄金及工费82678元。许X遂将XXX告上法庭。
原告诉求:
1.请求判令被告XXX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702107.07元;
2.请求判令被告XXX向原告支付暂计至2019年9月24日的借款利息人民币518623.1元(借款利息以借款本金702107.07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的标准从2016年9月11日起计算至借款偿清之日止);
3.请求判令XXX股东王X对上述诉讼请求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4.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共同负担。
答辩思路:
本案系买卖纠纷。被告XXX虽然向原告出具了借款合同及欠条,但双方债务形成是因拖欠黄金饰品及加工费所产生的,因此不能认定为借款纠纷。原告许X将黄金交由被告后,被告没有按约定向原告支付货款,现许X要求被告偿还欠款702107.07元(619438.95+82668.12)及利息,理由成立的。另外XXX的唯一股东王X,其认缴出资2000W人民币,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故其应当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判决结果:
一、被告XXX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偿还欠款人民币702107.07元及利息(以本金702107.07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的标准从2016年9月11日起计算至欠款偿清之日止);
二、被告王X对上述债务承担清偿赔偿责任;
三、案件受理费、公告费,由被告负担。
参考法条: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
律师心得:
拖欠黄金饰品及加工费属于买卖纠纷的类型,并不属于借款纠纷。另外公司拖欠货款的,可以向股东申请清偿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