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咨询

货款拖延结算,煜双律师追回39W

办结日期:2023.06.26 主办律师:孙先格

孙先格

主办律师

广东格典律师事务所
免费咨询电话:18148597797
深圳
已核验身份

“ 孙先格律师,广东格典律师事务所创始人、主任律师、刑事团队负责人。孙先格律师执业十三年,专注刑事辩护与风险防控业务。 法律是冰冷的条文,但法律服务应有温度。执业十三年来,我们深知每一起案件背后都牵动着家庭的悲欢、人生的转折。始终以“既保法律威严,更护人间团圆”为信念,在法律的框架中为您寻找通往光明的出路。 十三年来,我们已陪伴超过十万名当事人走过艰难时刻。在亿元标的执行案中实现突破,10天内追回百万级诈骗款项,更在72小时内完成无罪救援,让自由不被等待。这一切,源于我们独创的 "黄金24小时"应急程序——接案1小时内成立专案组,3小时完成初步取证,8小时启动法律程序,为每一起案件构建起坚实的“时空护城河”。 我们的承诺: • 危急时刻,我们永远第一时间站在您身边 • 团队化作战,全程透明跟进,关键节点清晰可触 • 不只赢得官司,更助您识别风险、防患于未然 • 曾任基层法律顾问与调解委员,善在情、理、法之间搭建理解之桥 我们的方法: 独创《法律风险热力图》,通过百余项节点审查与数十种应对模型,系统把控案件进程;为企业与个人提供刑事合规体检,提前预警风险,为您构筑安全边际。 广东格典律师事务所,一家经广东省司法厅批准设立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我们以专业分工、团队协作为基石,用责任与温度,守护您人生中每一个重要的法律时刻。 ”

案件经过: 2019年3月,XX公司(简称XXX)开始多次向XXX科技公司(化名,以下简称XXX)采购贴片电容及贴片电阻等货物,双方约定货款为月结90天。截止2019年8月28日,根据对账单,XXX除了2019年7月支付了3月的货款15425元,累计拖欠货款396780.46元。XXX多次催促未果,遂XXX委托煜双律所律师向XXX提起诉讼要求对方结算货款并赔偿相关利息。 被告XXX在庭上辩称原告提供的部分批次货物存在质量问题,导致被告损失将近600万,在此情况下为降低被告的损失,该货款不应当支付,假定要支付的话,也应当扣除有质量问题的产品货款总额为160127.46元。 辩护思路: 煜双律所律师接到委托后,结合双方证据认为这是一起买卖合同纠纷。原告向被告提供货物,被告理应及时支付。关于尚欠的货款金额,经双方对账,被告确认至今尚欠原告货款396742.3元,现付款条件已成就,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货款396742.3元及自起诉之日即2020年4月2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被告辩称原告提供的部分批次货物存在质量问题,但被告并未提交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且当庭表示无需对相应的产品进行质量鉴定,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法律后果。 法律条款: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判决结果: 一、被告XXX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XXX支付货款396742.3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货款396742.3元为基数,自2020年4月2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标准,计至货款付清之日止); 二、原告预交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由被告负担。 律师心得: 合同履行和货物质量问题(售后问题)是两个性质的问题。 假设XXX提供的商品是质量不合格的瑕疵品并造成了XXX的损失,XXX应当在发现商品质量问题第一时间反馈给五六科技,并协商后续赔偿及款项支付问题。

案件经过:

2019年3月,XX公司(简称XXX)开始多次向XXX科技公司(化名,以下简称XXX)采购贴片电容及贴片电阻等货物,双方约定货款为月结90天。截止2019年8月28日,根据对账单,XXX除了2019年7月支付了3月的货款15425元,累计拖欠货款396780.46元。XXX多次催促未果,遂XXX委托煜双律所律师向XXX提起诉讼要求对方结算货款并赔偿相关利息。

被告XXX在庭上辩称原告提供的部分批次货物存在质量问题,导致被告损失将近600万,在此情况下为降低被告的损失,该货款不应当支付,假定要支付的话,也应当扣除有质量问题的产品货款总额为160127.46元。

辩护思路:

煜双律所律师接到委托后,结合双方证据认为这是一起买卖合同纠纷。原告向被告提供货物,被告理应及时支付。关于尚欠的货款金额,经双方对账,被告确认至今尚欠原告货款396742.3元,现付款条件已成就,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货款396742.3元及自起诉之日即2020年4月2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被告辩称原告提供的部分批次货物存在质量问题,但被告并未提交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且当庭表示无需对相应的产品进行质量鉴定,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法律后果。

法律条款: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判决结果:

一、被告XXX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XXX支付货款396742.3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货款396742.3元为基数,自2020年4月2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标准,计至货款付清之日止);

二、原告预交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由被告负担。

律师心得:

合同履行和货物质量问题(售后问题)是两个性质的问题。 假设XXX提供的商品是质量不合格的瑕疵品并造成了XXX的损失,XXX应当在发现商品质量问题第一时间反馈给五六科技,并协商后续赔偿及款项支付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