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等返还原物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颜瑜旭
主办律师
“ 颜瑜旭律师,深耕法律服务领域十余年,执业期间专注于民商事法律专业方向,具备扎实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与丰富的民商事纠纷处理实战经验。执业以来,始终秉持严谨细致的执业态度与高度的责任心,立足当事人核心诉求,切实从当事人角度出发分析案件、制定方案,凭借专业的法律素养与务实的办案风格,全力为当事人争取合法权益最大化,赢得当事人的广泛认可。专业荣誉颇丰,先后获评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 2021、2023、2024 年度优秀律师,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 2023 年度优秀青年律师、2024 年度青年领军人才,并斩获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 2020 年度 “青年英才”“公益爱心大使” 等荣誉;同时荣获杭州市律协第十一期青训班优秀学员称号,亦是《民法典时代如何守护我们的婚姻和财产》一书编委会成员。 ”
A等返还原物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北京市高XX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京民申779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A,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A,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A, 上述三申请人之委托诉讼代理人:A,北京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A, 委托诉讼代理人:A,北京市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A、B、C与被申请人D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不服北XX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6)XX02民终72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吴XX、A、B申请再审称,请求撤销(2016)京02民终7275号民事判决,依法驳回A针对B、C、D的全部诉讼请求,诉讼费用由A承担,理由为:(一)本案涉及虚假诉讼,本案并非A本人真实意思表示,其诉状所述严重失实,(二)诉争房产并非A一人承租,A、B、C也是共同承租、居住权人,2002年重新承租房屋至今,A一直作为共同承租人在此居住,A对诉争房屋依法享有承租、居住权,(三)案由不正确,诉争房产为政府所有,房管所管理,A并非房屋所有权人,如果认为承租、居住权受到侵害,应以排除妨碍提起诉讼,而无权要求返还,其诉权不符合返还原物案由的要求,(四)诉讼主体错误,A2002年重新承租后,从未在诉争房产居住过,A不应以其为被告,法院判决A承担诉讼义务无任何事实及法律依据,故申请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A作为涉诉房屋的承租人,其对涉诉房屋享有居住使用的权利,2002年修建房屋时,协议载明系由A出资,相应公有住宅租赁合同亦以A名义签署,现A主张其为涉诉房屋的实际承租人,A是B新的共同居住人,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至于本案起诉是否为A真实、自愿意思表示问题,A本人在二审审理中到庭接受询问,对其起诉事实、房屋坐落及诉讼请求表述清楚,并未提出起诉并非其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二审法院依据查明的事实和相关的法律规定,所作改判并无不当,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A、B、C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田 燕 审 判 员 A 代理审判员 宋琛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张劲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