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二人出资设立的有限公司,实质就是一人有限公司,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周绍勇
主办律师
“ 周绍勇律师,男,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法学专业,具有律师执业资格和法律职业资格,为重庆兴胜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中共重庆市九龙坡区律师行业委员会青年委员、重庆市律师协会青年律师工作委员会委员、重庆市九龙坡区维稳律师智囊团成员、普法讲师团成员、律师调解员、重庆市千名青年律师领军人才,具备出色的学习能力、敢于创新,不断追求卓越,具备诚实可信的品格、富有团队合作精神,具备做事干练、果断的风格,良好沟通和人际协调能力。执业以来,始终秉持平易近人,忠于法律、忠于当事人、忠于事实的工作态度,为当事人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深受当事人和同事的赞许和认同,并致力于从事以建筑、房地产为主的法律服务以及相关领域的投融资法律服务,先后为多家房产公司和施工单位提供常年法律顾问、专项法律服务和诉讼法律服务等方面的非诉讼和诉讼业务。 ”
夫妻二人出资设立的有限公司,实质就是一人有限公司,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裁判要旨】 《公司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本法所称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夫妻二人出资成立的公司,注册资本来源于夫妻共同财产,公司的全部股权属于双方共同共有。即公司的全部股权实质来源于同一财产权,并为一个所有权共同享有和支配,股权主体具有利益的一致性和实质的单一性。在此情况下,该公司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在主体构成和规范适用上具有高度相似性,系实质意义上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基于此,应参照《公司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将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身财产的举证责任分配给作为股东的夫妻二人。
夫妻二人出资设立的有限公司,实质就是一人有限公司,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裁判要旨】
《公司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本法所称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夫妻二人出资成立的公司,注册资本来源于夫妻共同财产,公司的全部股权属于双方共同共有。即公司的全部股权实质来源于同一财产权,并为一个所有权共同享有和支配,股权主体具有利益的一致性和实质的单一性。在此情况下,该公司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在主体构成和规范适用上具有高度相似性,系实质意义上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基于此,应参照《公司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将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身财产的举证责任分配给作为股东的夫妻二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