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执行难?采矿权查封为债权护航
建设工程执行难?采矿权查封为债权护航
在建筑/房地产领域,工程款回收难是行业痛点,而本案通过查封采矿权的执行手段,为债权人实现债权提供了关键路径参考。
一、执行困境:生效判决遭遇履行僵局
根据(2014)西中执字第015号执行裁定书显示,河南郑建矿山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与都兰汇聚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已由(2012)西民二初字第3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义务,但"被执行人都兰汇聚工贸有限责任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这种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的情况,是建筑工程领域常见的执行难题。
二、突破路径:挖掘特殊财产性权利
执行法院通过调查发现,"被执行人都兰汇聚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在都兰享有采矿权并依法取得采矿证书"。采矿权作为一种用益物权,具有财产价值且可流转,成为本案执行的关键突破口。这提示建筑企业在追讨工程款时,需全面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不仅限于房产、车辆等常规资产,还应关注采矿权、股权、知识产权等特殊权利。
三、法律依据:查封措施的适用规则
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被执行人无金钱给付能力的,人民法院有权裁定对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采取查封、扣押措施),作出两项裁定:
- "依法查封被执行人都兰汇聚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在青海省都兰县国土资源局采矿权证号为(CX)的采矿权"
- "查封期间内不得办理过户、转移、变更、抵押、担保等相关手续"
这为建筑企业提供了明确的法律指引:当被执行人无现金履行能力时,可申请法院对其持有的采矿权等财产性权利采取查封措施,限制其处分权,为后续拍卖、变卖或折价抵债奠定基础。
四、操作要点:申请查封的具体步骤
- 线索调查:通过工商档案、自然资源部门查询等方式,获取被执行人持有采矿权的证据材料
- 申请文书:向执行法院提交《查封申请书》,明确采矿权的证号、登记机关等信息
- 协助执行:法院会向采矿权登记机关(如本案中的青海省都兰县国土资源局)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办理查封登记
- 后续处置:查封期限届满前,可申请续封;待条件成熟时,可申请法院对采矿权进行评估拍卖
本案的执行思路,为建筑企业解决工程款回收难题提供了新的方向。在房地产项目中,类似的土地使用权、在建工程等不动产权利,也可参照此逻辑采取查封措施。建议建筑企业在签订合同时,就明确约定以项目相关的财产性权利作为履约担保;发生纠纷后,及时委托专业律师调查财产线索,运用法律手段保障自身权益。
城市:日照 领域:建筑/房地产 作者:王名成,山东知律律师事务所 来源:裁判文书网中的裁判文书https://wenshu.court.gov.cn/,案号:(2014)西中执字第015号
判决书内容:
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西中执字第015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郑建矿山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俞某,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都兰汇聚工贸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理人朱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河南郑建矿山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都兰汇聚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西民二初字第38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都兰汇聚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都兰汇聚工贸有限责任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都兰汇聚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在都兰享有采矿权并依法取得采矿证书。采矿权证号为(CX)。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依法查封被执行人都兰汇聚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在青海省都兰县国土资源局采矿权证号为(CX)的采矿权。
二、查封期间内不得办理过户、转移、变更、抵押、担保等相关手续。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 张永涛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吴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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