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执行难?采矿权查封的实务启示
建筑工程执行难?采矿权查封的实务启示
在建筑/房地产领域,工程欠款执行常因被执行人无流动资产陷入僵局,而本案通过查封采矿权的执行手段,为破解此类困境提供了可借鉴的财产处置路径。
一、案件背景:工程欠款的执行困境
河南某建设公司与都兰某工贸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诉至法院,法院作出(2012)西民二初字第38号民事判决书后,被执行人未履行付款义务。执行阶段,法院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易于变现的银行存款、房产等资产,但持有青海省都兰县的采矿权(采矿权证号CX)。
二、核心执行手段:采矿权的查封操作
根据(2014)西中执字第015号执行裁定书原文:“本院查明被执行人都兰汇聚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在都兰享有采矿权并依法取得采矿证书。采矿权证号为(CX)。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依法查封被执行人都兰汇聚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在青海省都兰县国土资源局采矿权证号为(CX)的采矿权。二、查封期间内不得办理过户、转移、变更、抵押、担保等相关手续。”
该操作的关键步骤为:
- 财产线索排查:通过工商档案、自然资源部门查询,锁定被执行人持有的采矿权;
- 法律依据适用:依据民诉法对“其他财产权”的执行规定,直接查封采矿权;
- 限制权利行使:禁止采矿权的流转、抵押,确保后续处置的可能性。
三、实务价值:特殊财产的执行思路
建筑企业遇工程欠款时,可借鉴以下方法拓展执行路径:
- 全面调查财产:除常规资产外,重点核查被执行人的知识产权、采矿权、股权等“无形财产”;
- 及时申请查封:发现特殊财产后,立即向法院申请查封,避免被执行人转移权利;
- 推动后续处置:查封后可申请法院评估拍卖采矿权,或与被执行人协商以矿权抵债。
建筑工程纠纷中,被执行人的“隐形财产”往往是执行突破口。本案通过查封采矿权的方式,为债权人实现债权提供了有效手段。建议建筑企业在签订合同时,明确约定对被执行人特殊财产的执行优先权,同时在诉讼阶段尽早申请财产保全,最大化保障自身权益。若您遇到类似执行难题,可联系专业律师团队,通过法律手段挖掘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推动案件执行。
城市:日照
领域:建筑/房地产
作者:王名成,山东知律律师事务所
来源:裁判文书网中的裁判文书https://wenshu.court.gov.cn/,案号:(2014)西中执字第015号
判决书内容:
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西中执字第015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郑建矿山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俞某,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都兰汇聚工贸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理人朱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河南郑建矿山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都兰汇聚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西民二初字第38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都兰汇聚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都兰汇聚工贸有限责任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都兰汇聚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在都兰享有采矿权并依法取得采矿证书。采矿权证号为(CX)。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依法查封被执行人都兰汇聚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在青海省都兰县国土资源局采矿权证号为(CX)的采矿权。
二、查封期间内不得办理过户、转移、变更、抵押、担保等相关手续。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 张永涛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吴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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