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2026-03-23

采矿权查封在建筑工程执行中的实务要点

采矿权查封在建筑工程执行中的实务要点

在建筑/房地产领域,当工程款债权难以通过常规财产执行实现时,如何挖掘被执行人的特殊财产权益成为关键。本文结合典型执行案例,解析采矿权作为执行标的的操作路径,为建筑企业维护工程款权益提供实务参考。

一、执行困境:常规财产不足时的特殊财产挖掘

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若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存款等常规可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需拓展财产线索范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被执行人所有的动产、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权均可作为执行标的。采矿权作为用益物权,属于“其他财产权”范畴,具备可执行性。

以(2014)西中执字第015号案件为例,申请执行人河南某建设公司与被执行人都兰某工贸公司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进入执行阶段后,法院查明“被执行人都兰某工贸公司在都兰享有采矿权并依法取得采矿证书”,为后续查封措施提供了事实依据。

二、采矿权查封的操作步骤与法律依据

  1. 线索核查
    申请执行人可通过自然资源部门查询被执行人采矿权登记信息,确认采矿权的权属、有效期及是否存在在先权利负担。本案中法院明确查明采矿权的存在及证书编号,为查封提供了基础。

  2. 裁定查封的法律适用
    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时,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其财产)及《执行规定》第38条,作出裁定:“依法查封被执行人都兰某工贸公司在青海省都兰县国土资源局采矿权证号为(CX)的采矿权”。

  3. 查封的效力限制
    查封期间需明确禁止性事项,本案裁定要求“查封期间内不得办理过户、转移、变更、抵押、担保等相关手续”,从法律层面阻断被执行人处分采矿权的可能,保障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实现。

三、后续执行:从查封到变现的关键衔接

采矿权查封后,需通过评估、拍卖等程序实现财产变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法院应对采矿权进行价值评估,评估时需考虑矿产资源储量、开采条件、市场行情等因素。拍卖过程中,应通知自然资源部门协助办理权属变更登记。

若被执行人提出异议,申请执行人需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就异议理由是否成立进行举证,例如采矿权的权属是否清晰、查封程序是否合法等。

结尾延展:建筑企业的执行权益保障建议

建筑企业在签订施工合同时,可要求被执行人提供采矿权等特殊财产作为履约担保;案件进入执行阶段后,应及时委托律师调查被执行人的采矿权、土地使用权等用益物权线索,借助法院执行措施实现债权。若需进一步了解采矿权执行的具体流程,可联系专业律师团队获取定制化方案。

城市:日照
领域:建筑/房地产
作者:王名成,山东知律律师事务所
来源:裁判文书网中的裁判文书https://wenshu.court.gov.cn/,案号:(2014)西中执字第015号

判决书内容:

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西中执字第015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郑建矿山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俞某,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都兰汇聚工贸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理人朱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河南郑建矿山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都兰汇聚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西民二初字第38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都兰汇聚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都兰汇聚工贸有限责任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都兰汇聚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在都兰享有采矿权并依法取得采矿证书。采矿权证号为(CX)。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依法查封被执行人都兰汇聚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在青海省都兰县国土资源局采矿权证号为(CX)的采矿权。
二、查封期间内不得办理过户、转移、变更、抵押、担保等相关手续。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  张永涛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吴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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