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2026-03-23

建筑工程执行难?采矿权查封破解回款困局(1)

建筑工程执行难?采矿权查封破解回款困局

在建筑/房地产领域,工程欠款执行难是行业痛点,而本案通过查封采矿权为债权人实现债权提供了关键路径。

一、执行困境:生效判决遭遇履行僵局

根据(2014)西中执字第015号执行裁定书,申请执行人河南某建设公司与被执行人都兰某工贸公司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已由(2012)西民二初字第3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这是建筑工程纠纷中常见的执行梗阻——判决胜诉却难以回款。

二、破局关键:锁定采矿权核心资产

法院执行的核心是找到可处置的财产。本案中,法院查明“被执行人都兰某工贸公司在都兰享有采矿权并依法取得采矿证书”,这一关键财产线索成为突破口。采矿权作为用益物权,具有明确的财产价值,是建筑工程债权人可重点关注的被执行人资产类型。

三、查封措施:法律依据与实操要点

裁定书明确引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对被执行人财产的查封措施),裁定“依法查封被执行人都兰某工贸公司在青海省都兰县国土资源局采矿权证号为(CX)的采矿权”,并禁止“办理过户、转移、变更、抵押、担保等相关手续”。这提示建筑工程债权人:

  1. 需全面调查被执行人的非传统资产(如采矿权、土地使用权等);
  2. 及时向法院申请查封此类资产,阻断被执行人转移财产的可能;
  3. 查封后可进一步推动资产拍卖、变卖程序,实现债权。

四、行业启示:拓宽执行财产线索范围

建筑工程纠纷中,被执行人常以“无现金、无房产”为由逃避履行,但采矿权、股权、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往往被忽视。本案证明,通过专业调查锁定此类资产,并依据法律规定采取查封措施,是破解执行难的有效手段。建议建筑企业在签订合同时,可要求对方提供采矿权等资产作为履约担保,降低后续执行风险。

城市:日照 领域:建筑/房地产 作者:王名成,山东知律律师事务所 来源:裁判文书网中的裁判文书https://wenshu.court.gov.cn/,案号:(2014)西中执字第015号

判决书内容:

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西中执字第015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郑建矿山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俞某,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都兰汇聚工贸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理人朱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河南郑建矿山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都兰汇聚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西民二初字第38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都兰汇聚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都兰汇聚工贸有限责任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都兰汇聚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在都兰享有采矿权并依法取得采矿证书。采矿权证号为(CX)。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依法查封被执行人都兰汇聚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在青海省都兰县国土资源局采矿权证号为(CX)的采矿权。
二、查封期间内不得办理过户、转移、变更、抵押、担保等相关手续。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  张永涛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吴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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